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饲料产品免税工作的通知(川畜食函〔2013〕46号)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饲料产品免税工作的通知(川畜食函〔2013〕4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3-13 11:49:39  来源: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浏览次数:1022
核心提示:为认真做好2013年度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工作,促进饲料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制定关于做好2013年度饲料产品免税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发布文号 川畜食函〔2013〕46号
发布日期 2013-02-22 生效日期 2013-02-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cxmsp.gov.cn/zwgk/zw02/201302/t20130226_179237.html

  各市(州)畜牧食品(畜牧、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局(委),省饲料监察所:

  为认真做好2013年度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工作,促进饲料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税范围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的规定执行。但有下列情况的除外:

  (一)2013年被省局通报的不合格饲料产品,该不合格产品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二)2012和2013年连续两年被省局通报有不合格饲料产品的企业,该企业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三)列入2012年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企业(见附件1),2013年被省局通报有不合格饲料产品的,该企业不予办理免税手续。

  二、免税饲料产品的检测

  (一)采样及检测。申请免税的饲料企业的采样工作由各市(州)畜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样品经采样单位封好后,由申请免税的企业委托省饲料监察所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办理免税手续。饲料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为免税饲料产品审核的必备依据,且仅限当年有效。

  (二)样品数量。配合饲料、浓缩饲料产品总数少于5个的,全部采样;等于或超过5个的,采取5个产品,采样产品应覆盖不同动物和不同种类的主要产品。预混料产品少于5个的,全部采样;等于或超过5个的,采取5个产品,产品应覆盖不同饲喂动物的主要产品。

  (三)检测项目

  1. 配合饲料:检测粗蛋白、水分、粗灰分、铅、黄曲霉毒素B1等。随机在猪、鸡、鱼配合饲料中选取部分样品加测铜、锌,选取的样品数量不低于总样品数的20%。

  2. 浓缩饲料:检测粗蛋白、水分、粗灰分、铅、黄曲霉毒素B1等。

  3. 微量元素预混料:检测铜、锌、砷。

  4. 复合预混料:检测铜、锌、砷、铅、氨基酸或主要维生素等。

  5. 维生素预混料:检测维生素A、维生素D3等。

  6. 磷酸氢钙和磷酸二氢钙按国标检测。

  7. 其他单一大宗饲料产品由检测单位根据产品实际确定。

  (四)检测收费。省饲料监察所按照委托检测要求,严格遵守检验程序和检验纪律,检验收费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规定执行。

  三、办理程序

  饲料企业按要求如实填写《饲料企业免税申请表》(附件2)和《免税饲料产品登记表》(附件3)(一式三份),如有定制产品需要办理免税手续的,请在《免税饲料产品登记表》中“产品批准文号”栏填写“定制产品”字样,在“备注”栏填写定制企业名称,于2013年4月1日前报送省局饲料处。

  单一大宗饲料产品检验合格后直接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其余饲料产品检验合格后,企业持检验报告和与四川省饲料监察所签订的《委托检验合同(协议书)》到省局饲料处办理免税手续,凭免税手续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

  四、办理时间

  饲料产品免税审核工作从2013年4月1日开始,到2013年8月30日截止,过期不再办理。但新建企业和新批产品除外。

  饲料产品免税政策是国家扶持饲料行业发展的具体体现,各级饲料管理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和指导工作,确保饲料产品免税工作顺利进行。各饲料企业应如实进行申报,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各种不法手段骗得免税的,我局将商请国税机关取消其免税资格并在全省饲料行业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    2012年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doc
  2.    饲料企业免税申请表.doc
  3.    免税饲料产品登记表.doc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2013年2月22日

 地区: 四川 
 标签: 畜牧 饲料 
食品伙伴网饲料合规服务中心提供饲料相关标准法规解读、合规咨询、标签审核、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登记申报、境外工厂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邮箱:vip@foodmate.net
饲料和宠物食品合规联盟
实时把握饲料和宠物食品合规动态
请扫码关注饲料和宠物食品合规联盟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05)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8)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