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丹麦食品、农业和渔业部关于丹麦马饲料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丹麦马饲料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丹麦食品、农业和渔业部关于丹麦马饲料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马饲料是指根据马的养殖特性和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经过粉碎、混合、加热、制粒、压片、膨化等工艺加工,直接用于饲喂马的配合饲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丹麦输华马饲料生产加工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实施以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为基础的卫生管理体系,经丹麦官方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其监督检查,产品符合丹麦和欧盟的相关要求并允许在丹麦和欧盟市场自由销售。
(二)经丹麦官方主管部门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经中方审核合格并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原料要求。
1.生产原料来自丹麦本国或合法进口,符合丹麦及欧盟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安全卫生要求。
2.如使用转基因原料,不得含有未经中国官方主管部门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二)生产加工要求。
1.若原料含陆生动物源性成分,应经过中心温度不低于90℃、持续时间不少于15分钟的热处理,或采用经中方认可的其他等效处理方式。
2.若原料含来自小麦矮化腥黑穗病(TCK)疫区或风险不明地区的小麦或麦麸,需经过中心温度不低于85℃、相对湿度不低于80%、持续时间不少于5分钟的热处理,或经中方认可的其他等效处理。
(三)产品要求。
1.产品符合中国和丹麦相关饲料安全卫生标准。
2.产品中不含反刍动物源性成分,不含来源不明确的动物原料,不含丹麦及欧盟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质。
3.产品不含危害人和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
4.出口前,经丹麦官方抽样检测沙门氏菌和肠杆菌,结果符合以下要求:
沙门氏菌:25克样品中未检出:n=5,c=0,m=0,M=0。
肠杆菌科:1克样品中:n=5,c=2,m=10,M=300。
n-检验的样品数;
m-细菌数的阈值;如果所有样品中细菌数都没有超过m,该结果为合格;
M-细菌数的最大值;如果有1个或多个样品中细菌数等于或大于M,该结果为不合格;
c-细菌数介于m与M之间的样品数,如果其他样品的细菌数是小于或等于m,该结果仍认为可接受。
五、包装、标签和存储运输要求
(一)每批输华马饲料须用全新、洁净,密封性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损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
(二)输华马饲料包装需加施中文标签,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要求。货物外包装需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注册登记号码,并标注“非供人类食用”或“仅用作饲料”等警示语。
(三)输华马饲料的生产、存储、运输过程均采取了有效措施避免污染。
六、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丹麦食品、农业和渔业部负责对拟输华马饲料进行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并出具卫生证书,证明马饲料符合议定书的规定。每批马饲料须随附经双方确认的卫生证书正本,卫生证书应至少包含中文。
七、进境检验检疫
(一)检疫审批。
进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部分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除外)。
(二)证单核查。
1.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核查是否已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丹麦输华马饲料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1.无有效的卫生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非注册登记丹麦生产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货证不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检出未经中国官方主管部门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无法进行有效检疫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6.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7.经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饲料卫生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8.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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