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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粮食应急预案(市政办发〔2011〕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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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3-05 03:31:52  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787
核心提示:为了应对和控制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时期全市粮食的有效供给,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发布单位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11〕149号
发布日期 2011-08-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xa.gov.cn/ptl/def/def/index_1121_2560_ci_trid_10024-resid_662221.html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重新修订的《西安市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原《西安市粮食应急预案》(市政办发〔2006〕261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西安市粮食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1.5 等级划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2 市辖区县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3. 预测和预警
 
  3.1 市场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4.2 应急响应
 
  4.2.1 一般(IV级,蓝色)状态时的响应
 
  4.2.2 较大(III级,黄色)状态时的响应
 
  4.2.3 重大(II级,橙色)状态时的响应
 
  4.2.4 特别重大(I级,红色)状态时的响应
 
  4.3 信息共享与处理
 
  4.4 指挥与协调
 
  4.5 新闻报道
 
  4.6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和总结
 
  5.2 补充与补偿
 
  6. 保障措施
 
  6.1 粮食及加工能力保障
 
  6.2 运输能力保障
 
  6.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6.4 通讯保障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8. 奖励与处罚
 
  9.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应对和控制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时期全市粮食的有效供给,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陕西省粮食应急预案》、《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粮食应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反应及时、处置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1.3.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政府和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应蓝、黄、橙、红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按照粮食工作市长负责制及其领导下的区县长责任制的要求各负其责。
 
  1.3.2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3.3 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1.3.4 整合资源、信息共享。要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并加强合作与协调,以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各种资源的整体应对效能,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5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一定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根据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范围、价格波动幅度以及影响程度的不同,将粮食应急状态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种,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5.1 一般(IV级)状态。是指西安市城六区或市辖区县临潼区、长安区、阎良区、周至县、户县、蓝田县、高陵县两个以上区县主要粮食品种(面粉、大米、食油)在一周内销量持续增长,价格持续上涨20%以上,出现群众争购粮食现象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1.5.2 较大(III级)状态。是指一般状态持续一周以上或主要粮食品种价格在一周内持续上涨40%以上,主要粮食品种货源紧缺,出现群众抢购粮食现象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1.5.3 重大(II级)状态。是指较大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主要粮食品种价格在一周内上涨70%以上,主要粮食品种断档脱销,出现群众大量抢购粮食现象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1.5.4 特别重大(I级)状态。是指重大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主要粮食品种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主要粮食品种断档脱销,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现象,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成立西安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市粮食应急工作。
 
  总 指 挥:主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粮食局局长
 
  成 员: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物价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省农发行营业部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
 
  2.1.1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根据全市经济运行状况和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指挥各成员单位和区县政府组织实施粮食应急措施。
 
  (3)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粮食市场变化情况。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应急政策及相关信息。
 
  (4)报请市政府按照规定程序采取相关干预措施和本预案以外的其他紧急措施。经市政府授权,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食物资。
 
  (5)完成市政府决定的其他粮食应急工作。
 
  2.1.2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主任由市粮食局主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在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组建综合协调、监测预警、粮源供给、市场监管、应急加工、纪检审计等6个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
 
  (1)负责日常粮食应急工作,监控粮食市场,收集和传递相关信息。根据粮食市场动态,向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
 
  (2)按照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召集联络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落实具体应急措施,开展应急工作。
 
  (3)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区县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本预案组织修编。
 
  (4)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向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并贯彻落实。
 
  (5)向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对实施本预案的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6)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7)完成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粮食应急工作。
 
  2.1.3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粮食应急中的综合协调工作。
 
  (2)市发改委负责研究分析市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对全市宏观经济状况进行预测、预警,研究涉及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协调电力保障事宜。
 
  (3)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完善应急粮食加工和供应网络建设,积极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采购和调运工作,根据粮食市场变化情况,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调控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会同市财政局、省农发行营业部下达动用计划并执行。
 
  (4)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清算、实施市粮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5)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6)市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物资的发放工作。
 
  (7)市物价局负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组织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
 
  (8)市农委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9)市工商局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市场流通秩序。
 
  (10)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粮食生产加工食品过程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粮油质量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粮食应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依法组织查处。
 
  (12)市商务局负责相关物资供应协调工作。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交通运输调度,保证粮食调运的需要。
 
  (14)省农发行营业部负责落实应急粮食所需贷款资金。
 
  (15)其他相关部门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做好相关的应急处置或配合工作。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2.1.4 应急联动机制
 
  鉴于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广,情况变化快,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沟通信息。通过召开紧急联席会议、专题会议以及信息快报等形式,与社会有关方面紧密联系,建立有效的应急联动机制。
 
  2.2 市辖区县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市辖区县政府根据需要,比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组成,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本区县的粮食应急预案。如果超过事发所在区县政府处置能力和区县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时,由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并要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预测和预警
 
  3.1 市场监测与报告
 
  建立粮食市场预警预报机制,定期对市场粮食供求状况、价格动态进行监测、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市场趋势,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市粮食局和市物价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化情况进行监测,收集掌握市内外有关信息,分析预测市场形势,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决策及预警意见。
 
  市辖区县政府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上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 预警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是全市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接警、报警机构。监测、收集、接收到的各类信息,办公室要在第一时间上报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粮食应急工作会商分析制度,准确分析判断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根据会商分析结果,经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审定后,及时通知成员单位,提前采取相应的对策和行动,预防事件发生,控制事态发展。
 
  当监测、收集、接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确认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依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根据事态进展程度,通报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果断进行防控,千方百计防止事态扩展,努力将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程度。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局域网络、信息中心等为依托,建立和完善预警服务系统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及资源共享机制,实现预测、预警、应急指挥信息联系畅通,提高应急能力。预警服务系统、应急指挥信息系统要建立相应的技术平台,信息传递及反馈要高效、快捷,做到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
 
  3.4 预警级别发布
 
  预警级别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确定。特别重大(I级,红色)状态的预警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发布;重大(II级,橙色)状态的预警及较大(III级,黄色)状态的预警由市政府发布;一般(IV级,蓝色)状态的预警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4.1.1 全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分析,研究采取应对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全市粮食应急状态时,应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4.1.2 西安市城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市政府批准后,启动本预案。市辖区县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市辖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区县政府批准后,启动本区县粮食应急预案,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如未达到预期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市辖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应急处置。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市辖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4.2 应急响应
 
  4.2.1 一般(IV级,蓝色)状态时的响应
 
  当达到IV级预警级别时,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自动转入应急状态,各成员单位立即抽调人员集中办公,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2)启动24小时应急工作制度。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安排专人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分析市场形势,并通报成员单位。
 
  (3)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定时通报市场动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联络各成员单位,积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双日报。市粮食局、物价局或市辖区县粮食应急机构在规定上报日16时前,将粮食市场供应情况、价格变化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报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则随时上报。
 
  (5)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及时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研究决定是否采取其他应急措施。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决定派出指导小组深入现场进行指导,协调处理应急工作。
 
  4.2.2 较大(III级,黄色)状态时的响应
 
  当达到III级预警级别时,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请市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1)迅速采取一般状态中的前3项措施。
 
  (2)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日报。市粮食局、物价局或市辖区县粮食应急机构在每日16时前,将粮食市场供应情况、价格变化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时报告市政府,如遇特殊情况,则随时上报。
 
  (3)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迅速主持召开全市粮食应急工作会商会议,研究决定启动应急粮食供应方案和后续加工运输应急措施。由市粮食局立即组织指定的粮食加工企业满机能生产,并按照要求及时运往指定的供应点,运力不足时,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安排运输车辆运送粮食。确定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要全力以赴,组织货源,充实库存,确保居民的粮食供应。市场供应首先安排各粮食加工、供应网点库存的商品粮。商品粮不足时,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动用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和市级储备原粮。
 
  (4)依据《价格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由市物价局和市粮食局报请市政府对主要粮食品种价格采取规定最高限价、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对指定粮食加工企业的商品粮食库存采取依法征购等临时性干预措施。
 
  (5)由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组织粮食、物价、工商、质检、食品药监、公安等部门,对粮食经营实行最高库存、价格干预措施、并对粮食应急供应情况进行检查。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统计局对粮食消费、居民购买行为等开展专项调查。市政府办公厅要组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引导群众理性消费。
 
  (6)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是否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4.2.3 重大(II级,橙色)状态时的响应
 
  当达到II级预警级别时,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请市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1)迅速采取较大状态中的各项应急措施。
 
  (2)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调动一切资源和有效措施,应对粮食市场发生的异常波动,并及时向市政府及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市场波动情况。
 
  (3)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等部门研究制订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
 
  (4)实行居民粮食限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由应急工作指挥部报请市政府确定居民限量供应的品种、标准和范围。优先保证城镇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的粮食供应。对城镇居民的粮食供应由市粮食局指定的供应网点限量供应;大中专院校由高校后勤服务集团提出供应计划,经市应急工作指挥部同意后,由粮食局供应。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
 
  (5)实行市场临时管制。报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粮食局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征用辖区粮食经营者储存的粮食、交通工具及相关措施,对粮食出库实行指令性计划调拨等临时性干预措施。
 
  (6)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半日报告。市粮食局、物价局或市辖区县粮食应急机构每日11时、17时前,将粮食市场波动等情况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如遇特殊情况,则随时上报。
 
  (7)市政府办公厅要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粮食市场供应公告,重申粮食市场法律法规政策,告诫经营者遵纪守法,纠正粮食市场违法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违法经营者。
 
  (8) 如果上述措施不能奏效,请求省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其他措施。
 
  4.2.4 特别重大(I级,红色)状态时的响应
 
  当达到I级预警级别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省政府决定启动省级粮食应急预案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在市政府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指导下,做好以下应急工作:
 
  (1)实行市内粮食24小时动态监测报告制度。市粮食局、物价局和市辖区县粮食应急机构要随时掌握西安市城区和区县粮食市场动态和供应情况,如遇重大情况则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迅速上报。
 
  (2)如市内出现应急状况,迅速采取重大(II级)状态的各项应急措施,召开形势分析会议。研究并报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食物资,并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要求做好储备粮食物资的组织供应工作。
 
  (3)加大市场管理,对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媒体公开。
 
  (4)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5)请求省政府或市政府批准采取其他措施。
 
  4.3 信息共享与处理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采集整理、分析研究常规信息。以报告、通报、简报等形式,定期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本系统、本部门有关信息。
 
  事发地区县粮食应急机构要在调查确认的基础上,迅速将粮食应急状态的时间、地点、原因、范围、造成的损失、发展的趋势等基本情况上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当地政府。
 
  4.4 指挥与协调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接到粮食应急状态信息后,要立即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在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实施处置行动。
 
  4.5 新闻报道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粮食应急事件信息资料的核实工作,并由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向群众说明事件的来由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应对措施。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发布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应急事件对外报道的归口管理、组织协调和报道等工作。
 
  4.6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经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调查评估,属一般(IV级)状态的解除,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属较大(III级)状态或重大(II级)状态的解除,由市政府宣布应急结束。市辖区县应急状况的解除由启动应急状态事发地区县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和总结
 
  粮食应急结束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在事件中应急反应处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必要时开展专题调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对组织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研究并提出改进措施,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5.2 补充与补偿
 
  组织有关部门对市粮食应急预案实施后粮食等物资的使用情况及各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审计,对审核认定的项目进行及时清算。对动用后的市级粮食储备物资要及时按规模进行补充。对征用的粮食物资,给予必要的补偿。
 
  6. 保障措施
 
  6.1 粮食及加工能力保障
 
  包括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企业的粮食经营库存、市级原粮、成品粮储备以及后续组织加工生产及紧急调运的粮食物资。
 
  6.1.1 粮食经营库存
 
  依据省政府关于发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的经营者,必须服从政府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企业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监管,稳定社会粮食资源,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继续发挥市场主渠道作用。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照本预案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粮食应急工作的需求。
 
  6.1.2 市级储备粮和应急成品粮
 
  结合我市实际,建立一定规模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和原粮储备,并根据调控需要合理布局。依据《西安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和《西安市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切实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调的动、用的上,保证应急需要。
 
  6.1.3 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
 
  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由市粮食局指定西安地区20-25家规模大、质量好、信誉高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食加工企业,作为市粮食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形势需要,向指定企业下达应急粮食定向加工任务指令,作为稳定市场,组织粮食生产、运输和供应的后续保障。
 
  6.1.4 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络
 
  根据城镇居民和城乡救济的需要,由市粮食局在全市确定信誉较好的200户粮食零售网点、大型连锁超市、商场、群众厨房及其他粮食零售网点,作为市粮食应急供应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供应任务。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形势需要,委托指定企业完成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6.1.5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确定的市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对确定的市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以西安市应急管理办公室或西安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名义挂牌。
 
  6.1.6 市辖区县政府也要结合应急工作需要,通过行政或经济手段,指定和落实辖区内一定数量的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供应企业,作为区县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指定企业,承担区县的粮食应急工作任务。
 
  6.1.7 粮食应急定点企业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企业所承担的应急任务,制订企业粮食应急预案,健全组织机构,抓好应急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在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粮食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对粮食应急定点挂牌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适当进行调整。
 
  6.2 运输能力保障
 
  承担市级粮食储备任务的储存企业、指定的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保证其所承担粮食的运输需要,当运输能力不足时,企业要与社会运输机构签订合同,落实运输工具,以确保运输工作的需要。为保证运输能力在紧急状态下充分发挥作用,根据事态发展和形势需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报请市政府下达指令强制保障执行。
 
  6.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市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对承担应急任务的指定企业在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方面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加大对全市骨干粮食加工、供应和运输等企业应急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6.4 通讯保障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辖区县粮食应急机构,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变更后要及时通知,保证应急时通讯畅通。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本预案的宣传、学习和培训,抓好应急队伍建设,并按照部门职责要求,结合日常工作定期进行演练,以进一步明确相关机构、组织、人员的职责,改善不同机构、组织、人员之间的协调状况,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能够应对各种突发粮食应急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8. 奖励与处罚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8.1 出色完成粮食应急任务的;
 
  8.2 对粮食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8.3 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违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命令,拒不执行应急任务的;
 
  8.5 在应急期间不能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8.6 贪污、挪用、盗窃国家应急物资或资金的;
 
  8.7 拒不执行最低或最高库存标准,或有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短斤少两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的;
 
  8.8 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粮食局负责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编。
 
  9.2 预案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粮食局负责制订和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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