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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4部门关于建立四川省粮食流通执法监管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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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8-01 03:41:05  来源: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1162
核心提示:建立粮食食品安全执法监管协作机制。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加大政策性粮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力度,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粮(散装食用油)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粮食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尤其是超市、餐饮等终端消费市场成品粮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发布单位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四川局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四川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7-29 生效日期 2022-07-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全面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规规定,切实加强我省粮食流通领域执法监管,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市场秩序,现就我省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四川局建立粮食流通执法监管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安全的系列重要论述,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适应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新要求,建立粮食和储备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四川局,粮食流通执法监管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构建科学、系统、高效的执法监管体系,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执法监管合力,提高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提升执法监管的公平性、高效性、规范性,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梳理行政执法职责。各级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照《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21年本)》,全面梳理粮食流通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厘清粮食和储备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边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关于创新方式强化粮食购销领域监管的通知》(发改粮食〔2022〕517号)落实中央事权政策性粮食属地监管责任。对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粮食购销领域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已整合到同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要明确执法监管事权划分,确保法定职责不落空,监管范围全覆盖。

(二)建立粮食流通执法检查工作联动机制。省粮食和储备局、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四川局建立粮食流通执法检查工作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学习研究有关粮食流通、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报粮食购销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研究制定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方案,会商涉粮案件查处等工作。市县级粮食和储备、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本级粮食流通执法检查联系协调机制。

(三)建立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各级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同协作,针对粮食市场秩序、计量、价格、粮食质量安全等重点环节,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要积极配合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四川局,加强中央事权政策性粮食属地监管。粮食和储备部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规,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粮食食品安全执法监管协作机制。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加大政策性粮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力度,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粮(散装食用油)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粮食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尤其是超市、餐饮等终端消费市场成品粮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成品粮油,追溯检查粮食(油脂)加工企业原粮(散装食用油)来源,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粮食和储备部门。

(五)健全超标稻谷收购处置联合监管机制。各级粮食和储备、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超标稻谷收购处置全过程联合监管,对超标稻谷收购、储存、处置过程实行全程跟踪监督。要严格按照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质量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推进粮食资源合理化使用,超标粮食经检验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可作为饲料用粮使用;不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按照生产燃料乙醇等非食品工业和非饲料工业用粮使用;严防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擅自改变超标粮食用途等问题发生。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严格执行驻库监管制度,强化超标稻谷收购检验、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的监督检查,督促定点收购企业落实封闭管理措施,将收购处置等情况及时报送同级有关部门,并通报相关市、县粮食和储备、农业农村等部门。

(六)建立案件移送机制。各级粮食和储备、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四川局检查发现的违规违法案件线索,属于职权范围的依法予以查处,不属于职权范围的要按照规定及时移送有权部门查处,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提升监管能力和效率。在执法监管中要加强行刑衔接、行纪衔接,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七)建立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各级粮食和储备、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四川局,要建立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及时通报粮食流通行政执法活动情况。在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事实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要加强粮食购销领域执法监管政策法规、制度规定等交流学习,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培训、演练,共同提高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指导协调。强化粮食流通执法监管跨部门协调联动的指导,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四川局定期会商,加强对全省粮食流通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推动做好粮食流通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充实和加强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力量,稳定人员队伍,建设高素质、职业化、专业化行政执法队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提升粮食流通市场秩序行政执法技能,大力培养“一专多能”的监管执法人员。

(三)及时总结经验。各级粮食和储备、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四川局要对工作推进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成效定期进行评估,及时总结提炼,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积极加以推广。

附件:   四川省省级粮食流通执法检查工作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制度.doc

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四川局

202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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