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郑州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4〕69号)精神,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市政府决定在继续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基础上,针对当前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把整治与建设、打劣与扶优结合起来,努力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的保障水平。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要继续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突出重点,带动全面,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整合执法力量,下移监管重心,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加大打击力度,努力使全市食品安全状况有明显改观。
二、工作重点与具体目标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以粮、肉、蔬菜、水果、饮料、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为重点品种,以广大农村为重点区域,重点抓好食品源头污染治理、生产加工、流通以及消费四个重点环节,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通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使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市场经营秩序有所好转,监管水平有所提高,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有所增强。具体目标:
1.全市蔬菜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下降4?6个百分点;
2.全市城镇以上学校食堂(包括清真食堂)和餐饮业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分别达到70%和60%以上;
3.全市畜产品“瘦肉精”平均检出率下降1个百分点;
4.10大类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力争达到90%以上;
5.5个以上食品商场(超市)的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得到规范;
6.全市大型商场、超市进货索票索证率达到90%以上;
7.建立1个绿色食品市场;
8.市区基本实现5类食品安全准入上市;
9.面粉、肉类、儿童食品加工企业基本消除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使生产秩序明显好转;
10.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肉和病害肉上市受到全面遏制;
11.新建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2个、无公害水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1个、无公害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1个;
12.市区内由河南生产的食品卫生抽检合格率达到88%;
13.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0%以上;
14.出栏动物检疫率达到95%;生猪屠宰检疫率达到95%;上市肉类检疫检验持证率达到100%;
15.新建无公害经济林标准化生产基地2个;
16.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发证率达到90%以上;
17.碘盐普及率达到95%以上;碘盐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
18.及时查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大案要案;
19.全社会对食品安全的满意度有所提高。
三、主要任务、措施及职责分工
(一)加强对食品源头污染的整治。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管,深入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打假,加强对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和兽药残留超标、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的整治。定期发布全市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结果,对例行监测不合格率较高的县(市、区)和所在地的农产品安全进行跟踪督导。加强对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行为的整治。(各项工作的负责部门和牵头部门按照《2004年郑州市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二)狠抓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加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养殖小区、示范农场、出口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推进产地环境污染监控工作。严格审查和发放许可证,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以查处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非食用原料、病死畜禽、回收的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强对调味品、米面制品、食用油、肉及肉制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等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并强化食品生产环节的日常监督和检查。清理整顿已获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企业要依法吊销或收回卫生许可证。审查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企业生产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不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对生产集中地和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要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对不合格的产品要坚决曝光,问题严重的要立即依法责令停止产销,多次抽查不合格、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吊销相关证照,退出市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整顿和规范肉制品流通秩序,积极推进牛、羊、家禽的定点集中屠宰工作,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肉和病害肉的违法行为。(各项工作的负责部门和牵头部门按照《2004年郑州市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三)强化对食品流通环节的整治。督促经营企业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强化对重点食品定期质量监督和强制检验。组织、协调并逐步整合检验检测资源,发挥各类检验检测机构的作用。对在市场抽查和检验中发现的影响或危及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在坚决清除出市场的同时,要查清其生产源头、进货渠道和销售场所,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强化食品进出口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入境动植物及食品的检验检疫。要教育督促企业对已销售的不安全食品主动召回,及时消除隐患。督促和指导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追溯、封存报告、依法销毁和重要大宗食品安全购销档案等制度,积极探索农产品产地编码和标签追溯的质量监控模式,推广食品产销“场厂挂钩”、“场地挂钩”、连锁经营和物流配送等有效经营方式。鼓励各类市场主办者与其承包、租赁摊位、柜台经营者之间以及食品批发商和经销商之间签订食品安全保障协议。(各项工作的负责部门和牵头部门按照《2004年郑州市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四)抓好对食品消费环节的整治。在学校食堂、餐饮业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特别是小餐馆、个体门店的检查和监督。(各项工作的负责部门和牵头部门按照《2004年郑州市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五)突出对儿童食品的整治。对全市儿童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加大清仓查库的力度,摸清底数;对未经批准生产儿童食品的加工点要坚决依法取缔,对不法分子依法惩处;要进一步完善儿童食品的准入条件,建立健全儿童食品企业的管理规范,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清除出市场。(质监、工商、卫生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各负其责,)
(六)质监、工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包装、标识印制业的整治。对合法的包装标识印制企业要加大其承印验证、承印登记的检查力度。对擅自设立印刷点从事印刷活动的,要坚决依法取缔,进一步规范印刷行业管理。
(七)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行规行风建设,引导、监督企业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安全食品。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运用信用惩戒机制,使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寸步难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各有关成员单位共同负责)
(八)认真探索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和销售网络建设。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基层食品流通的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义务信息员队伍,形成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保证农村基层食品安全。积极探索农村基层食品销售网络建设,鼓励大型食品经营企业到农村建立销售网点,形成食品供应的主渠道。(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九)依法严厉打击涉及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控制,依法严厉打击。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涉嫌食品犯罪案件,切实解决以罚代刑的问题。对应当移交而不移交的要严肃处理。为确保办案效率,防止涉嫌犯罪人员逃匿,对涉嫌犯罪的食品案件,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当前要紧紧抓住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举一反三,查源头,端窝点,堵漏洞,重拳出击,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一批大案要案,狠狠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形成强大的震慑力。(卫生、质监、工商、农业、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信用氛围。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形式,采取开设专栏、专题、领导访谈、名企(名品)展示等方式,围绕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安全保障体系、社会信用基础知识、食品安全知识、典型案例等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信用宣传活动,形成人人讲信用、人人重信用、人人守信用、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良好社会氛围,增强人民群众食品消费的维权意识和责任意识。公布举报电话,引导和鼓励对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及时曝光重大食品违法案件。同时,充分利用每年5月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月的各种宣传活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行业道德规范,重视企业信用,自觉地建立自律机制。(宣传部门负责)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作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及大、要案的查处。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工作措施到位,保证本辖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实施。
四、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出发,把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多年来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行全面部署,狠抓薄弱环节,监管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强化农村市场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责任追究制,强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任务明确,权责一致,措施到位,工作落实。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给当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切实强化行政执法部门监管责任。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惩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地方保护主义和各种形式的保护伞,扭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重申批、轻监管,甚至乱审批、不监管的局面。
(三)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涉及多个监管部门,需要各方面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应加快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尽快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整合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在各司其职的同时,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切实解决各自为政、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问题。各级政府要统筹协调各执法部门对食品市场的监管,做到共认或者互认抽查结果。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通过整合监督资源,综合监督力量,将分散的监管力量集中起来,将具体的监管内容统一起来,形成统一、和谐、权威、高效的食品监管机制。
(四)加强食品安全的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要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的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努力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新闻媒体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给予曝光,揭露丑恶,警示违规;同时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情况和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成绩,要推出一批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加大正面宣传力度,消除群众顾虑,引导群众消费。普及食品安全的科学知识,定期发布食品抽验结果和安全信息,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防范假冒伪劣食品的意识和能力。
(五)切实抓好对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要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同时,注重抓好日常监管。通过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堵塞各种漏洞,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六)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综合评价。为确保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市政府将根据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制定的食品安全评价方案,对各县(市、区)、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对先进单位给予表彰。
五、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4年7月上旬)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整治的动员部署工作,对整治工作做出周密安排。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将方案、联系人、联系方式于10月31日前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电话:7183959)。
第二阶段(2004年7月中旬至12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全面开展整治工作,整治情况每月要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一次。
第三阶段(2004年年底至2005年春节前)为总结验收阶段。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并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并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齐心协力,扎实工作,确保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