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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农村信用联社关于印发《江西省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赣财建〔2012〕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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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2-27 15:49:38  来源:江西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305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种粮大户,促进粮食生产规模化发展,提高种粮大户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江西省财政厅会同农业厅、联社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发布文号 赣财建〔2012〕335号
发布日期 2012-12-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xagri.gov.cn/News.shtml?p5=178578

  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局;农信社各办事处、各成员行社:

  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种粮大户,促进粮食生产规模化发展,提高种粮大户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省联社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12年12月25日


  江西省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开展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建〔2012〕386号)精神,经请示省政府批准,同意我省2013年实施种粮大户补贴试点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稳定种植,提升产能。调动种粮大户生产积极性,鼓励大户通过扩大种植规模和转变生产方式提升产能,提高全省粮食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水平,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自主申报,择优立项。种粮大户根据自身实际,自主申报项目。优先支持租田时间长、组织和实施能力强、个人信用好的种粮大户,以及有利于稳定播种面积、提高粮食产量的项目。

  (三)政府扶持,大户实施。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投入粮食生产领域,帮助种粮大户改善生产条件。项目建设以种粮大户为实施主体,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四)强化监管,控制风险。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项目监管,降低信贷资金风险,兼顾担保企业、金融机构等参与方的利益,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补贴对象

  水稻种植大户和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种粮大户”)。种粮大户需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稳定从事粮食生产,未转包或变相转包农田。

  (二)水稻种植大户2011—2012年承租并实际耕种500亩及以上(含自有水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2011—2012年承租并实际耕种1000亩(含自有水田)及以上。申报当年水稻种植面积也必须达到上述面积。

  (三)种粮大户流转耕地中至少有500亩(含自有水田)的未来租赁期在两年以上(从2013年开始计算)。

  (四)申报的上一年度双季稻种植比重在50%及以上。

  (五)种粮大户本人或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组织项目建设能力。

  (六)必须参与投保水稻种植保险。

  三、补贴内容和条件

  (一)金融支持

  包括提供信用担保、信贷融资、贴息等。

  1.信用担保

  由省信用担保公司对种粮大户贷款进行信用担保,使其获得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信贷资格、提高信贷额度,满足种粮大户农田项目建设和生产流动资金的需求。担保费用全额由省财政负担。

  2.信贷融资

  贴息期限:一个年度以内,从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授信之日起计算。

  信贷额度:以种粮大户申报当年承租并实际耕种的农田为计算依据,亩均不超过50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贴息率:按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授信之日国家公布的一年期基准利率的70%予以贴息,贴息额以实际发放的信贷资金金额和规定贴息期限以内的计息天数为计算依据。

  项目申报要求:

  ⑴种粮大户本人(配偶)或合作社理事会全体成员近三年内(从2010年开始计算)无不良银行信用记录和恶意欠贷行为。

  ⑵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所有社员为共同借款人。

  ⑶同意将自有农机设备和产出物(粮食)作为抵押物。

  (二)农田及配套设施建设补贴

  主要包括田间灌排工程、集中育秧点建设、土壤地力建设、生产配套设施建设等项目补贴,补贴采取“先建后补”方式。

  1.田间灌排工程。改造种粮大户承租耕地的灌、排系统,满足农田能灌能排的基本需要。

  建设内容:田间斗渠、农渠、毛渠等末级渠系的清淤、硬化改造、新建,以及小型提排灌设施、田间抗旱机井建设。

  建设标准:亩均建设标准不超过1000元/亩。

  建设时限:一个年度以内。

  补贴额度:工程直接投资额的80%。以经验收后的工程直接投资为计算依据。

  项目申报要求:

  ⑴以集中连片的田畈为项目区,田畈内水稻田面积达到200亩及以上。

  ⑵符合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

  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30年前不实行非农建设;非蓄洪区,非退田还湖区,非退耕还林区。

  ⑷项目所在县、乡、村和涉及的农户有建设意愿,积极配合项目工程建设。

  ⑸申报改造耕地未实施过同类项目。

  2.集中育秧点建设。新建种粮大户集中育秧点,实现大户育秧集中管理。

  建设内容:拱棚、简易温室大棚。包括棚内支撑网架搭建、透光薄膜铺设等。

  建设标准:因地制宜采取经济实用的建设方法,鼓励采用塑钢网架等轻型、坚固、耐用的建材,不得采用水泥桩固定方式。温室大棚内空高度1.5—2米。

  建设时限:一个年度以内。

  建设要求:单个育秧点规模在5亩及以上。主要满足种粮大户自身需求,适当为周边农户提供服务。

  补贴额度:简易拱棚补贴500元/亩,塑钢大棚按验收后工程直接投资额的80%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亩。

  3.土壤地力建设。以种植绿肥方式,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改善土壤团粒结构。

  建设内容:绿肥种植包括绿肥种子采购、机械开沟、施用根瘤菌、配施磷肥等。

  建设标准:项目区绿肥种子播撒全覆盖,亩均用种量1.5公斤以上,机械开沟、施用根瘤菌全覆盖。亩均鲜草产量达到1000公斤及以上。

  实施时间:申报当年9月—10月。

  补贴额度:50元/亩,以经验收后的实际种植面积为计算依据。单个种粮大户最高补贴不超过2000亩。

  4.生产配套设施建设。新建种粮大户生产配套设施,解决大户及周边农户稻谷收晒、烘干的需要。

  建设内容:新建晒谷场、购买成套粮食烘干设备。

  建设标准:新建晒谷场单个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粮食烘干机批处理量一般不超过20吨。

  建设时限:一个年度以内。

  补贴额度:新建晒谷场补贴60元/平方米,以经验收后实际建设面积为计算依据,单个种粮大户最多申报2个。粮食烘干机补贴70%,以扣除农机购置补贴后的实际购买价为计算依据。

  项目申报要求:

  ⑴晒场不占用基本农田。

  ⑵晒场自用为主,但空闲时同意与周边村民共用,且不收费。

  ⑶晒场建设符合省级有关规定。

  ⑷粮食烘干机具备固定作业场所,且未来五年内不转手或出售。

  四、申报立项

  (一)申报程序

  农田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由种粮大户自主向乡镇政府(农场)申报,县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核,设区市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复核后统一向省农业厅和财政厅申报。

  贷款贴息项目, 由种粮大户自主向乡镇政府(农场)申报,并经当地农村信用社初核后,送县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再向省信用担保公司县级分公司、农村信用联社(农商银行)申请担保和贷款,设区市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辖区内贷款项目复核后统一向省农业、财政部门(省信用担保公司)、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申报。

  种粮大户可同时申报多个补贴项目。

  (二)申报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外加封面。

  1.申报基本材料:

  ⑴种粮大户基本情况表、种粮大户项目申报表(见附件)。

  ⑵种粮大户本人(配偶)身份证明复印件,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理事会全体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⑶所有流转耕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⑷参与投保水稻种植保险合同复印件。

  2.申报金融支持还需提供的材料:

  ⑴自有农机设备和土地产出物(粮食)向省信用担保公司县级分公司的抵押合同。

  ⑵农村信用联社(农商银行)、省信用担保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

  3.申报田间灌排工程项目还需提供的材料:

  ⑴乡镇政府出具的基本农田证明、水资源利用情况说明。

  ⑵涉及农田的乡、村、村民同意建设确认书。

  (三)申报时限

  种粮大户应在2013年1月30日前完成自主申报,县级应在2013年2月底前完成项目初核并上报设区市,设区市应在2013年3月10日前完成复核并汇总上报。

  (四)立项审批主体

  农田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由农业厅会同财政厅审批。信贷融资项目由省农业厅会同财政厅、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审批(核)。

  (五)立项审批时限

  省有关部门在2013年春耕前完成项目审批。

  五、项目实施

  (一)实施主体

  种粮大户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并承担项目责任。

  (二)实施要求

  1.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内容组织实施。

  2.严格按照批复的时间进度组织实施。

  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要求组织实施。

  4.妥善保管好项目实施有关材料文件,以备检查。

  5.符合国家关于工程建设、财政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

  6.种粮大户每季插秧完毕后,必须向耕地所在的乡镇政府或农场申报水稻实际种植面积情况,乡政府或农场应对种粮大户每季自行申报的种植面积情况进行核实并登记备案。

  (三)项目验收

  县级农业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本县项目验收,设区市农业和财政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复核,省级农业和财政部门对全省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六、补贴办法

  (一)补贴核算

  依据项目批复、项目验收报告等有效材料,由县级有关部门分项计算各类项目补贴金额,设区市汇总审核后,省级有关部门最终确定财政应补贴种粮大户金额。

  (二)补贴方法

  1.项目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在项目立项批复后,全额预拨到县级财政,年度终了进行清算。项目经县级验收合格、并报设区市复核后,由县级财政按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在30日内补贴给种粮大户。

  2.利息补贴由县级财政在种粮大户贷款本息结清后,从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直接补贴种粮大户。

  3.担保费补贴由省级财政直接支付省信用担保公司。

  4.种粮大户补贴资金全部通过“一卡通”发放。

  七、项目管理

  (一)管理主体和职责

  项目管理主体为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负责种粮大户补贴对象的确定、建设方案审核、贷款额度核定、立项批复、监管验收等。

  农村信用社负责尽职调查、贷款额度的核定与发放、资金流向跟踪、贷款回收等。

  (二)管理方法

  项目管理实行审核结果公示制、建设进度调度制、建设内容巡查制、大户资质和信用备案制。

  (三)违规处理

  资格审查和项目督查贯穿于项目实施全过程,如发现种粮大户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以及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财政资金使用、信贷有关政策规定的种粮大户,一经查实,扣回项目补贴资金,取消其以后至少3个年度的补贴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件:1.   中粮大户基本信息表.doc
  2.   中粮大户(合作社)基本信息表.doc
  3.   江西省中粮大户补贴试点项目申报审批表.doc
 

 地区: 江西 
 标签: 资金 农业 粮食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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