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2-27 15:58:58  来源:江西省农业厅  浏览次数:922
核心提示:为做好江西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展〔2011〕184号)有关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
江西省粮食局
江西省粮食局
发布文号 赣粮发〔2012〕4号
发布日期 2012-03-08 生效日期 2012-03-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xgrain.gov.cn/html/2012-09/16828.html

  市、县(区)粮食局:

  为做好我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展〔2011〕18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在项目建设实施中认真贯彻执行。原《江西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细则(暂行)》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江西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户科学储粮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规范专项建设行为,促进农民增收和新农村建设,根据《“十二五”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规划》(发改经贸〔2011〕587号)、《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办法》(国粮办展〔2011〕184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项建设遵循农户自愿申请、共同出资的原则,采取中央补助投资、省财政配套和农户自筹相结合的投资方式。专项建设的农户储粮仓原则上每户一套。

  加快建立技术服务体系,逐步建立政府支持农户科学储粮的长效机制,将储粮装具推向市场。

  第三条  省粮食局根据国家专项建设要求,负责研究提出本省的项目建设规划和制定年度实施方案、管理细则及负责全省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县(区)粮食局和省粮油科学技术研究所要积极配合、协助省粮食局落实专项建设各项工作,按照省专项规划目标实施专项建设。

  第二章  建设内容与资金筹措

  第五条  专项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为农户配置彩钢板组合仓(以下简称“储粮仓”);建立农户科学储粮技术服务体系;建立专项储粮仓电子档案。

  第六条  专项投资中,中央投资补助比例占30%左右,省财政配套资金原则上不低于30%,其余40%左右由农户自筹资金解决。有条件的市县(区)政府可以自愿安排部分市县(区)级财政资金补助。

  第三章  实施条件

  第七条  专项建设在自愿的基础上优先安排在前期准备工作扎实、积极性高的粮食主产县,兼顾有需求的县市(区)。安排项目的乡镇政府和行政村应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八条  参与项目的农户,其常年储粮数量应在1000公斤以上,并承诺所购储粮仓不得转让或者变卖。

  第四章  管理职责与程序

  第九条  省粮食局负责制定本省项目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协调落实地方财政资金补助;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招投标、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抽查;负责建立农户科学储粮技术服务体系。

  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地专项建设年度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好本地专项实施的申报工作;协助省粮食局做好储粮仓建设落实、进度跟踪、质量监管、监督检查和验收等工作;负责汇总本地农户档案资料;督促本地项目县、市(区)落实农户配套资金,按时保质完成专项建设任务。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报农户的储粮仓需求数量;负责落实收取农户自筹资金,及时汇入省局指定账户;负责储粮仓建设进度和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储粮仓的发放工作;负责农户科学储粮技术培训;负责填报收集农户档案资料等。

  第十条  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建设计划、实施方案报送省粮食局。每年年底前书面报告专项建设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  储粮仓生产企业通过省粮食局统一组织的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对质量优、成本低、服务好、诚实守信的中标企业,在完成中标合同后可按规定优先选用。

  第五章  项目建设与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储粮仓生产应符合《农户小型粮仓建设标准》(LS/T8005-2009)的各项要求,并采用经国家粮食局审查鉴定的标准化设计图纸。储粮仓要按照要求统一标识(详见附件1)。

  第十三条  各地或生产企业若需对已通过国家粮食局鉴定的标准仓型进行修改、完善的,应向省粮食局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省粮食局委托省粮油科学技术研究所作为本省专项建设质量和技术服务单位,负责本省专项的质量和技术服务等工作,与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储粮仓生产企业一起建立农户科学储粮技术服务体系。

  第十五条 省粮油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按照《农户小型粮仓建设标准》要求,对中标企业整个生产环节的生产材料、成品制作质量及成品安装进行检测和监管,协助各项目县的验收工作;负责对农户储粮过程中遇到储粮仓或药剂的使用问题进行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储粮仓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和标准化设计图纸组织生产和供货,并配合做好售后服务和技术指导。生产企业应对所供储粮仓统一编号,按农户登记,以备检查;并按照专项统一标识要求,对所供储粮仓刷涂(张贴)永久性统一标识。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省粮食局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项目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农户自筹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汇入省粮食局指定账户。

  第十八条  为保证专项实施,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适当安排部分技术服务、项目宣传(包括宣传资料)、检验检测等项目实施所需的必要费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粮食局监察部门负责储粮仓招投标的监督工作、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做好监管工作。

  第二十条  专项实行受益公示制。项目县应对受益农户和补助金额等在乡镇或村范围内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县应按要求对储粮仓进行登记、编号,建立农户储粮仓档案。档案使用国家粮食局统一编制的软件填写、汇总、上报。档案内容包括: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地

  址、联系方式、储粮仓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合同编号等。

  第二十二条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到逐户现场检查,监督工程建设质量和技术服务工作;省粮食局将会同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粮油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进度实行季度报告制度。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季最后一星期将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报送省粮食局(详见附件2)。主要内容包括:资金到位和拨付情况、制造和安装进度、技术服务开展情况等。省粮食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采购单位、实施单位和承建单位依法订立合同,明确技术标准、货物提供和售后服务要求、违约处罚条款、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期完成供货任务,或产品质量存在较大问题的中标企业,除按合同依法追究责任外,取消其三年内参与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及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专项具备验收的基本条件为:储粮仓性能指标符合《农户小型粮仓建设标准》,储粮仓全部逐户到位并投入使用,能够满足农户安全储粮需要,项目资金按要求办理结算和竣工决算,建立完整的专项储粮仓电子档案。

  第二十七条  专项验收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县级验收

  县级验收由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必须做到逐户现场验收。原则上,应在项目建设年度内完成专项建设任务,并于年度第一季度末完成县级验收,同时向省、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报抽查验收申请报告及农户科学储粮专项验收报批表。验收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实施情况、验收结果等内容,并提报农户电子档案(详见附件3)。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储粮仓,应责成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整改。

  (二)省级验收

  省级验收由省粮食局组织市级粮食局和省粮油科学技术研究所,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全部项目县实行现场验收,抽查数量原则上为实施项目农户总数的1%-5%。

  省级验收主要包括专项计划完成情况、技术服务体系建立情况、粮食减损效果、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

  项目县未按要求完成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储粮仓档案管理软件信息录入工作的,省局将不予通过验收。

  第二十八条  各级验收后要形成专项工作总结,对专项建设做出效果评估。

  第二十九条  对按时完成专项建设任务且效果显著的市、县(区)粮食局,省粮食局将报送给国家粮食局,由国家粮食局审定并给予表彰。对不能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将不再安排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江西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细则(暂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江西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统一标识.doc
  2、   江西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进度季报表.xls
  3、   江西省农户科学储粮专项验收报批表.xls
 

 地区: 江西 
 标签: 细则 粮食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