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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山西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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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2-25 16:48:19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165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工作,巩固已取得的成果,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16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订2012年山西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12〕24号
发布日期 2012-04-2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hanxigov.cn/n16/n1203/n1866/n5130/n31265/16184303.html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2012年山西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2012年山西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工作,巩固已取得的成果,有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16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主动出击,继续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加大严惩重处力度,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多发态势;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和法规、制度体系,努力消除监管盲区、死角,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加快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努力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促进食品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二、重点工作
 
  (一)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
 
  1.继续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治理行动。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开展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违法行为的活动。水利部门要针对畜禽水产品养殖环节滥用抗生素及禁用药物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集中治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火锅底料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治理。有关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加大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治理力度,着力解决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坚决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责任部门:质监、农业、经信、水利、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宗教等部门。
 
  2.深化重点品种综合治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深化乳制品、食用油、肉类、水产品、酒类、食醋、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等八个重点品种的综合治理,加强专项执法,加大风险监测、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清理整顿,取缔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履行自检义务,切实提高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能力。加大对汾酒、平遥牛肉、山西老陈醋、乳制品等名优食品的保护力度,太原、晋中、吕梁、朔州等生产地政府要和周边的销售地政府建立健全区域性的联动协作机制,实现全方位有效监管,维护合法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坚决取缔“黑窝点”。工商部门要加快推进重点品种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会同农业、商务、水利等部门对进入我省市场的肉类和水产品建立流通走向图,形成“产地要准出、销地要准入、产品有标识、质量可溯源、风险可控制”的全程监控体系。
 
  责任部门:工商、经信、农业、商务、水利、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
 
  3.开展重点场所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各市、县政府要针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农村“食品专业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建筑工地、中小学食堂、“小饭桌”及校园周边餐饮、食品商店等重点场所,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清理、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黑窝点”,依法查处从非正规渠道进货的食品经营单位。教育部门要牵头做好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监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深入排查治理中小学食堂及校园周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隐患,创建“健康安全校园”。要全面排查并严厉打击“地沟油”、“瘦肉精”、利用病死畜禽加工食品等严重违法活动。各市、县要出台本地餐厨废弃物处理的具体办法,确保“地沟油”不流入非法渠道;太原市承担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国家试点工作要有新的突破;长治市作为2012年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试点城市,要积极做好试点工作。各市、县政府要通过重点场所的专项治理,进一步规范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单位等薄弱部位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责任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公安、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
 
  4.开展农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农业部门要以当前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继续深入开展农兽药残留专项整治。加大对农药生产经营的监管力度,严格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登记管理,积极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加强兽药GMP(良好生产规范)证后监管,积极推行兽药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强化检打联动,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兽药生产经营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等行为,坚决打击假劣农资制售源头,重点打击无证无照生产、销售的“黑窝点”。强化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全过程管理,以蔬菜主产区和生猪调出大县、肉牛和肉羊养殖优势县为重点,大力推进农畜产品标准化生产养殖园区建设,指导生产者科学用药,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落实养殖和生鲜乳、生猪收购贩运等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养殖基地、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监测,推行产地准出制度,完善问题产品追溯查处机制,依法查处和打击生产环节使用国家禁限用高毒农药、兽药和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法行为。开展产地环境监测评价工作。
 
  责任部门:农业、公安、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经信、环保等部门。
 
  5.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农业部门要强化活禽、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严惩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的行为。商务部门要对畜禽屠宰相对集中的区域和“专业村”进行大排查,摸清底数,重点监控,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屠宰过程中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把市场准入关,依法依规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强对畜禽屠宰场所的监督检查,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进场查验、来源和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问题产品召回、病害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坚决查处加工、出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品等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牛、羊、禽类定点屠宰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我省畜禽肉及其制品的安全。
 
  责任部门:商务、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
 
  6.开展调味品专项整治。质监部门要严格实施调味品生产许可制度。工商部门要严格执行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加强对食品调味品标识标注管理。有关部门要按照调味品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实施重点调味品专项监测。依法查处调味品虚假标注问题,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醋、食用盐、酱油、料酒等调味品的行为;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单位。
 
  责任部门:工商、盐务、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
 
  7.开展餐具、食品包装材料专项整治。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餐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执法检查,查处不符合消毒工艺流程、使用不合格消毒产品以及消毒餐具包装、标签内容不规范等问题,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餐具集中消毒经营服务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对餐饮单位使用一次性餐具和包装材料开展专项整治,查处使用不合格餐具、自行消毒不符合规范等问题,清除不合格产品。工商、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食品用纸、塑料等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市场准入制度,查处生产加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法取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包装材料的“黑窝点”。
 
  责任部门: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
 
  (二)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
 
  1.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执法检查,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直至停产整改、吊销证照。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要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进一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实现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坚决防止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互相支持、积极配合,确保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责任追究到位。
 
  2.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行政监管和刑事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工作经费。加强基层监管执法队伍和技术装备建设,强化监管执法人员培训考核,规范执法程序,提高监管执法队伍素质、依法行政能力和侦查办案水平。
 
  3.加强日常监管。扩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查、市场巡查、执法抽检的频次、范围,深入排查食用农产品生产、食品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隐患,强化收购粮食质量监测和库存粮油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完善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制度。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工作。
 
  4.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及各地政府要组织督查组明查暗访,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情况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夯实食品安全监管基础。
 
  1.完善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理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强化综合协调能力建设。各市、县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函〔2011〕84号)的要求,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建立违法案件查处首办责任制,消除监管盲区、死角,防止因监管不到位出现食品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基层监管体系,重点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职责,在乡村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积极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建立健全区域联动机制,实现全方位有效监管。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大力推行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和责任监督,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严肃查处监管执法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
 
  2.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对违法犯罪活动加大打击力度的法律规定,提请省人大审议出台《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3.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2011-2015)》,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清理和制(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部门协商、征求意见、标准评审、跟踪评估等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4.加强监测评估体系建设。加快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风险监测网络。组织实施全省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初步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库和共享平台,强化数据分析和实际效能,加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日常评估和应急评估,为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监管执法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提供科学依据。做好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监测、评估和交流工作。
 
  5.强化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加快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开展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避免重复建设。继续支持食品生产企业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和工艺技术装备水平。鼓励发展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严格检验检测机构认证和管理,实现检验检测机构结果互认,促进资源共享。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服务和技术能力。
 
  6.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类分级编制和修订本地区、本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年度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尽快出台《山西省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和查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送体系,完善信息报送时限、程序、责任等制度。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评估审核机制,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客观。
 
  7.加强食品安全科技研发。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风险评估、食品中非法添加物检验筛查、溯源控制及预警等重要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工作。落实2012年食品工业技术改造专项(基建)项目,进一步改善企业生产管理硬件条件。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电子监管体系。推进肉菜、酒类电子追溯体系建设。
 
  8.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适时召开全省食品安全示范县现场会,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示范县的标准水平,扩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范围,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
 
  (四)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1.严格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进一步规范许可程序,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技术规范,逐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机构和人员行为的规范。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供餐准入条件,加强对集中供餐单位的源头监管。
 
  2.建立和完善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管制度。制定完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不合格食品召回、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退市和销毁的管理制度,防止过期、腐败变质等不合格食品回流生产经营环节。出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农村餐饮消费、集中就餐安全监管等制度。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食品安全标准,进一步加大对食品标签、说明书的规范和管理力度。
 
  3.强化企业内部管理。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食品企业健全内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主管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责任。严格执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制度,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加大对大型食品企业的监管力度,分类完善监管措施,切实提高大型食品企业的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4.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推动规模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全面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在婴幼儿乳粉生产企业率先全部建立诚信管理体系。加快推进质量信用平台建设,加大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记录发布力度。建立食品生产加工和进出口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戒力度。全面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信用档案,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继续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
 
  (五)引导社会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
 
  1.强化社会监督。积极倡导发展食品安全群众性队伍,拓展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控的途径。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核查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食品安全问题,为食品安全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防止传播和炒作虚假信息。
 
  2.认真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各市、县政府要按照《山西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1〕105号)的有关要求,细化落实措施,进一步明确奖励举报范围和举报受理部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和反馈程序。要保证奖励资金落实到位,专款专用,规范奖励额度审定、奖金管理和发放等工作程序,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确保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奖励资金及时兑现,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3.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学习。认真抓好食品安全重要政策措施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稳妥地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食品抽检结果发布后的解疑释惑工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宣传、诚信自律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充分发挥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专家的作用,广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科学认知水平。加强对先进省份及国外食品安全知识和新技术的学习,做好政府领导、监管人员和企业法人、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4月30日前)。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工作安排和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印发具体工作方案,提出工作任务和目标,明确完成工作的时限和考核指标。
 
  (二)具体实施阶段(5月1日-10月20日)。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安排和时限要求,逐级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确保工作按时按量完成。
 
  (三)自评自查阶段(10月21日-12月20日)。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组织进行自评自查。
 
  (四)考核验收阶段(12月21日-2013年1月10日)。
 
  12月21日至12月31日,市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对本行政区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进行考核验收,2013年1月1日至10日,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各市、省有关部门进行考核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地方政府责任。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山西省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1〕106号)的要求,将食品安全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要统筹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切实保障执法办案和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等食品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到位。
 
  (二)加强协调配合。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执法机制和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合力。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
 
  各市、省各有关部门应于2012年5月1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方案报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李  纲
 
  电话:0351—3580358;3581120(传真)
 地区: 山西 
 标签: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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