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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绿色食品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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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2-22 08:12:46  来源:农业部  浏览次数:9210
核心提示: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10规定,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标准代号是指预包装食品产品所执行的涉及产品质量、规格等内容的标准,可以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或其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发布单位
卫生部,农业部
卫生部,农业部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13]140号
发布日期 2013-02-16 生效日期 2013-02-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标签标识
备注 暂无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你中心《关于绿色食品标签标注问题的请示》(中绿科[2012]11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10规定,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标准代号是指预包装食品产品所执行的涉及产品质量、规格等内容的标准,可以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或其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按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规定,企业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即表明企业承诺该产品符合绿色食品标准。企业可以在包装上标示产品执行的绿色食品标准,也可以标示其生产中执行的其他标准。
 
  专此函复。
 
  卫生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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