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的通知(皖粮调〔2012〕188号)

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的通知(皖粮调〔2012〕18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1-29 10:08:40  来源:安徽省粮食局  浏览次数:1699
核心提示:为切实做好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粮食收购核查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和《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规定》等规定要求,安徽省粮食局开展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
发布单位
安徽省粮食局
安徽省粮食局
发布文号 皖粮调〔2012〕188号
发布日期 2012-12-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ahls.gov.cn/open.php?controller=Class&action=Show&class_id=17&info_id=4538

  各市、县粮食局:

  为切实做好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粮食收购核查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和《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规定》等规定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时间

  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

  二、审核对象

  凡在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不论本年度有无粮食收购行为,均须参加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许可证已经到期的,均须换发新证,新证有效期自换证之日起计算。

  三、审核资料

  参加年度审核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应向进行审核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申报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资金证明材料;

  4.仓储设施证明材料;

  5.2012年度粮油购销统计台帐。

  (二)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需提供以下材料;

  1.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申报表;

  2.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仓储设施、资金证明材料;

  5.2012年度粮油购销统计年报表及统计台帐;

  6.检化验人员、保管人员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7.粮食质量检验、化验仪器、计量工具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除统计台帐和收购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审核单位盖年审章后退回,其他材料均由审核单位装订成册后存档。

  四、审核程序和时限

  年度审核实行“谁发证、谁审核、谁负责”的办法,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审核对象按规定和要求,申领、填写《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审核材料一起报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材料不全的,审核机关应发出“粮食收购许可年度审核补正材料通知书”(一式两份,审核机关和审核对象各一份),书面通知审核对象需补正的材料。审核机关要在政务大厅或在办公单位专门设立窗口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手续。凡能当场做出审核结论的,应当场做出年度审核结论;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自受理材料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审核机关在年度审查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对审核对象进行现场查看或要求做出情况说明,审核对象应当接受检查或做出情况说明。

  五、年度审核结论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核情况,做出“年度审核合格”、“暂缓通过年度审核”或“不予通过年度审核”等结论,发放加盖单位公章的行政执法文书并登记存档。

  (一)“年度审核合格”标准:符合《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要求的各项条件,自觉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积极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及时准确编制上报粮油购销统计报表。凡通过年度审核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政府重新修订的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要求重新核定最高、最低库存量,发给“准予通过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决定书”(一式两份,审核单位和被审核对象各一份),并在收购许可证正、副本上加盖“年度审核合格”章。需要换证的收回旧的收购许可证正副本,换发新证并加盖“年度审核合格”章。

  (二)“暂缓通过年度审核”标准:在审核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暂缓通过年度审核,视整改情况予以处理。

  1.注册资本、仓容量达不到规定的最低限额;

  2.有涂改、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

  3.未配备必要的检化验仪器;

  4.保管、验质人员未做到持证上岗;

  5.未及时、全面、准确向粮食行政主管单位报送统计报表和未建立统计台帐;

  6.重大投诉尚在调查处理中;

  7.审核单位认定的其它违反法规、规章、政策的行为。

  暂缓通过年度审核的,由审核机关发出“暂缓通过年度审核通知书”(一式两份,审核单位和被审核对象各一份),书面告知审核对象需整改事项,规定期限予以整改。整改结束后,符合要求按年度审核合格办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年度审核。

  (三)“不予通过年度审核”标准:在审核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不予通过年度审核。由审核机关收回并注销其收购许可证,同时告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1.收购者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达到《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的;

  2.倒卖或变相倒卖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有严重违反国家收购政策,侵害国家和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4.拒不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的;

  5.审核机关认定的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行为,不应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资格的。

  未能通过年度审核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两份,审核单位和被审核对象各一份),收回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未参加年度审核的。凡未参加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的,由发证单位发布公告,督促其前来办证,公告期为十五天。十五天后仍未前来年审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粮食收购资格,由发证单位公告注销其粮食收购许可证,并书面通知持证者。注销后的持证单位或个人一年内不得以相同单位或个人名称再次申办粮食收购许可证。

  六、几点要求

  (一)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地要按照《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规定》要求,加大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宣传力度。对年度审核中凡未来参加年审的,应逐个联系并书面告知,确保领证人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审。要强化服务意识,对个体经营户比较集中的乡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主动上门服务,现场审核、办理许可证。要向审核对象耐心细致地讲解粮食资格审核填报方式方法,做到填报材料数据详实,确保年度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顺利进行。

  (二)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一户一册”的原则建立起获得收购许可资格的粮食经营者信息档案,档案应含全套年度审核资料及核发的行政执法文书。由于区划调整,部分市县粮食收购许可证需重新编号,各有关市县粮食局要严格按照通知《安徽省粮食收购许可证编号一览表》(附件1)的规定要求,进行统一编号,年度审核结束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需填报“2012年度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情况汇总表”、“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经营者基本情况表” 、“安徽省具有粮食收购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和书面报告收购许可证年审情况,以市(广德、宿松县粮食局直报省局,抄所在市局备案)为单位,于2013年3月20日前报省局调控处小型AHLS/2013年度收购许可目录下,同时将审核结果抄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据此按照《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营业执照年检。

  (三)公正执法,严肃纪律。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做好收购许可证的年度审核工作,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附件1.   安徽省粮食收购许可证编号一览表.xls
  2.   2012年度安徽省粮食收购许可证年度审核情况汇总表.xls
  3.   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经营者基本情况表.xls
  4.   安徽省具有粮食收购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xls

  安徽省粮食局

  2012年12月26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5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39753)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23)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