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航运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2〕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出发,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法规制度体系,强化监管手段,提升执法能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
(二)总体要求
坚持主管领导负总责与监管人员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盲区,责任落实到人。坚持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严厉惩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行为,强化执法力量和技术支撑,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坚持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强化激励约束,治理道德失范,培育诚信守法环境,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夯实食品安全基础。坚持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培训,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工作目标
规范餐饮服务许可和实施严格准入制度。通过规范监管,用3年左右时间,完善日常监管、处罚等工作制度;在餐饮服务环节全部实现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实现餐饮服务单位管理人员培训上岗。用5年时间,贯彻实施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规范,加大食物中毒事故应急能力,完善应急、预警体系。全面开展从业人员宣传教育,实现从业人员培训上岗,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二、进一步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一)整合监管资源,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一是认真履行监管新职能。加强监管队伍和资源的调配力度,合理规划、统筹安排,全面开展校外托餐机构(小餐桌)、食品制售摊贩、农村集体聚餐的监管管理工作。二是在各级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领导下,加大信息通报、联合执法、事故处置等联动机制建设,积极开展工作,确保工作成效。三是进一步建立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全面加强餐饮服务许可信息事故报告、信息通报、司法衔接、舆情发布等工作。四是进一步规范与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有关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程序,建立并实施餐饮服务许可情况定期公告制度。
(二)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农村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全力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和乡村卫生机构的作用,建立以县为监管中心,以乡(镇)为监管前沿,向村辐射延伸的县、乡(镇)、村三级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网。二是强化农村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要与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沟通合作,督促农村各类学校全面落实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签订餐饮食品安全承诺书,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三是加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指导,全面推行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备案报告、指导管理制度。
三、加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一)加强餐饮服务环节日常监管
一是严格组织实施“小餐饮、小餐桌、小摊贩”餐饮服务许可、信息管理工作,特别是高风险食品和消费群体密集的高风险场所的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严把源头和过程控制关。二是继续深入推进餐饮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全面实施餐饮服务单位分级分类管理和公示制度。三是继续深入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到2013年,争取实现每个市(地)有一个省级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每个市区有一到两条食品安全示范街,每个县区有一定数量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店,促进餐饮规范化管理和提档升级,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引导消费和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二)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
一是持续开展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旅游景区、大型聚餐等环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逐步深化规范餐饮服务行为。二是贯彻实施《黑龙江省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深化小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三是深入开展以肉类、食用油、食品添加剂、凉卤菜以及鱼翅等高档食材为重点的高风险食品专项整治,确保餐饮食品安全。
(三)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加大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对经整改可以达到许可条件的,督促其改善条件并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理。要严防假冒伪劣食品流入餐饮消费环节,对故意提供假冒伪劣酒水、饮料等食品,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告。对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要适时宣传严厉打击餐饮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四、落实餐饮服务单位的主体责任
(一)强化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
一是继续贯彻落实《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并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引导企业推行“HACCP”、“五常法”、“六T法”等先进管理方法,提升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二是全面实施《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并持证上岗。三是指导、培训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应急体系,认真实施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三是组织、指导餐饮服务单位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必须经培训后上岗。
(二)落实企业负责人责任
一是加强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培训教育,提高食品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落实主体责任。二是结合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行餐饮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承诺制度和公示制度。结合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并适时完善和推出黑红名单制度,为诚信者创造良好环境。三是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实行行业禁入制度。
五、加强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一)加强监管队伍能力建设
一是加强监管执法队伍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教育培训,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切实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二是继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的装备建设,重点增加现场快速检测和调查取证等设备的配备,提高监管执法能力。三是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加强各市地食品药品检验所的建设,提高餐饮食品、餐饮具的检验能力。四是加大培训和指导力度,推进快检在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抽检、日常监管、重大活动保障中的快速筛查工作,提升监管效能。
(二)健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
一是认真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提高预警能力和执法能力。二是组织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提高风险监测能力。三是部署各地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四是健全信息、事故报告体系,加强风险排查、事故预警和处置。
(三)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
开发建设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省各级餐饮服务许可、监管、事故报告信息动态管理,切实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
(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继续贯彻落实《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提高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能力。
六、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一)大力推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
出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制度》,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投诉举报平台,在政府网站和地方报刊刊登了投诉举报电话,在餐饮服务单位公示栏中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严格按照各级政府食品安全有奖投诉举报制度受理、处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
(二)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构建群防群控工作格局
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快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建立健全基层群众参与和体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机制,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建立与媒体的沟通合作、舆情分析和快速反应机制,建立投入保障、宣传培训、评价激励机制,积极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展监督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动员有关专业人士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拓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机制和覆盖城市、乡村的基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队伍,形成全民参与、全民支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不断推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取得新进展,有效保障城乡居民饮食安全。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资金投入
建立健全各级任务分工,明确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责任人员具体抓,加强绩效考核确保工作落实到位。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投入,保障餐饮食品、餐饮具等监督抽检、执法办案和宣传教育等经费落实。
(二)严格监管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绩效考核办法》,确保工作落实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三)完善食品安全法规制度建设
进一步完善示范工程建设、评价标准,继续深入完善餐饮服务许可制度体系。根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和我省实际情况,组织全省适时研究修订并完善餐饮服务许可制度,适时出台符合本省实际的《黑龙江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黑龙江省食品制售摊贩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外托餐机构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规制度体系,提升既适应我省实际情况,又确保质量安全的行政管理规范化水平。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