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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餐饮服务环节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安排的通知(食药监食函[201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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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3-01-15 01:59:23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76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和国家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发布关于餐饮服务环节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发布文号 食药监食函[2011]62号
发布日期 2011-05-2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和国家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要求,现将餐饮服务环节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细化为三个阶段,提出阶段性任务、措施和要求,请按照工作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餐饮服务环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安排 

时间

任务

措施和要求

国家局

地方各级监管部门

第一阶段

4月20日至5月31日

动员部署

1.国家局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办发〔2011〕20号文件精神,研究部署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贯彻落实工作。

2.召开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动员全系统深入开展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

3.印发《关于在餐饮服务环节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紧急通知》,对餐饮服务环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提出明确要求。

1.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迅速组织召开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责任人会议,传达贯彻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会议、文件精神,要求餐饮服务单位会议动员面100%。

2.地方各级监管部门结合实际,迅速制定实施方案,要求突出工作重点,突出本地特点,责任明确,内容具体,措施有力。

3.省级监管部门要制定网格化监管的具体办法,要求细化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

宣传培训

1.编制宣传品样本;印发《关于印制张贴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有关宣传品的通知》。

2.抓好信息宣传,及时向国务院食安办报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

3.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宣传培训。

1.地方各级监管部门将国家局统一编制的宣传品样本印制张贴至每一个餐饮服务单位。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宣传品张贴率100%。

2.地方各级监管部门组织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责任人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各餐饮服务单位认真抓好内部员工培训,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

3.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要求当地新闻媒体有关宣传报道每月1次以上。通过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广泛发动群众举报餐饮服务环节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公开承诺

1.提出公开承诺主要内容和要求,适时督导检查。

2.组织行业协会倡议和餐饮服务企业负责人承诺,推进公开承诺落到实处。

1.辖区监管部门要采取措施,逐户落实公开承诺举措,确保餐饮服务单位承诺书签订率100%。

2.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店堂公开张贴,一份交监管部门备案。

备案公示

组织召开行业协会和餐饮服务单位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推动餐饮服务单位公开承诺、备案公示和自查自纠工作。

1.省级监管部门出台备案公示管理办法,加强备案公示管理。

2.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备案公示的宣传动员工作,要求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向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公示。

3.5月31日以后,餐饮服务单位新增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必须到监管部门备案之后方可使用,并按要求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公示。

4.餐饮服务单位凡是应当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应当备案而没有备案的,一律列入黑名单。

自查整改

1.密切关注各地自查整改情况,组织调研,汇总情况,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和有关部门报送信息。

2.对部分地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1.省级监管部门要提出加强对企业索证索票查验、记录情况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

2.辖区监管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对食品添加剂采购、贮存、使用以及食品原料采购、储藏、制作加工等环节进行全面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立即进行整改。餐饮服务单位自查及整改情况要求报送所在地监管部门。

督导落实

对地方第一阶段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省级监管部门要对本阶段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第二阶段

6月1日至9月30日

监督检查

1.要求地方各级监管部门严格检查标签标识的具体内容,严厉查处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

2.组织检查督导,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对各地第一阶段工作亮点,好的经验作法进行宣传推广。对各项要求特别是餐饮服务单位公开承诺、备案公示和自查整改等不能落实的,责令改正,检查情况纳入监管绩效考评。

1.省级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监督检查,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拉网排查,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

2.加大力度,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实施重点监管。

3.各地发现新的可疑添加物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要立即报告。

抽样检验

1.增加餐饮服务单位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为2011年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必检品种。

2.组织对各地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各类必检品种的监督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

2.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单位的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

3.积极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时效。

落实责任

1.6月底前,制定实施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意见,明确餐饮服务单位关键岗位及其具体职责。

2.6月底前,建立实施监管系统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

1.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要明确措施,认真落实国家局关于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意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切实承担主体责任。

2.结合实际,9月底前,细化明确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

违法惩治

1.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局《关于在餐饮服务环节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紧急通知》中关于“对各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按照法定幅度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规定。

2.组织对各地案件查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确保处罚到位。

1.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要强化措施,严厉打击餐饮服务单位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粉、工业石蜡等非食用物质。对非法添加行为按照法定幅度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

2.对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一律吊销相关许可证,一律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相关物品,一律移送司法机关;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一律责令改正,一律列入黑名单,一律公开曝光。

诚信建设

1.6月底前,出台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2.对各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1.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要大力开展诚信教育,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引导餐饮服务单位树立诚信经营理念,不断增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2.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对餐饮服务单位诚信建设情况进行动态考核,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信用监管档案建档率100%。

制度建设

1.配合卫生部制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规定。

2.配合卫生部,明确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

1.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员作用。

2.地方各级监管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抓好相关规定、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三阶段

10月1日至12月31日

检查评估

对各地餐饮服务环节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研究确定下一步工作重点。

省级监管部门对各市县餐饮服务环节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研究确定下一步工作重点。

总结上报

根据现场检查督导、各省上报和平时掌握情况,对全国餐饮服务环节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重点和工作思路,形成工作报告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并在一定范围通报。

省级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环节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进行总结。总结内容重点包括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效、主要作法(整治措施、监督检查和抽检情况、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等)、突出问题和困难、解决措施和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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