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工商食字〔2012〕13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总局要求,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精神。按照省局党组下半年工作部署,紧扣深化效能建设主题,坚持生产力标准,建立和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紧紧抓住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键点,在当地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督导考评,切实加大流通环节食品市场监管执法工作力度,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积极推进流通环节食品监管机制手段创新和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确保流通环节食品安全。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下载: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