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促进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决定》的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当前我省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仍处于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食品安全问题易发多发,保障食品安全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食品安全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决定》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落实食品安全法各项要求出发,对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出全面系统的部署,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食品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贯彻实施好《决定》,对于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和针对性,促进我省食品安全水平稳步提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全面完成《决定》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明确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强化监管能力,落实各方责任,提升诚信守法水平,加强宣传引导,动员社会广泛参与,促进全省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总体要求。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全程监管合力。坚持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严厉惩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强化执法力量和技术支撑,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坚持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强化激励约束、治理道德失范、培育诚信守法环境、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夯实食品安全基础。坚持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培训,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主要目标。通过不懈努力,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起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预防为主、全程覆盖、权责明晰、协同高效、保障有力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成为全国食品消费最安全、最放心的地区之一。用5年左右时间,使我省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等技术支撑体系更加科学完善,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基本形成,食品产业发展水平、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和人民群众饮食消费的安全感满意度大幅提升,食品安全形势实现根本性好转。具体目标如下:
1.2012年年底前,各市公安机关要设立食品安全犯罪侦查机构,各县(市、区)要明确食品安全犯罪侦查机构和人员,负责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犯罪行为。
2.2013年年底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部明确专人具体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全部建立起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
3.“十二五”末,省、市、县三级食品安全监管队伍全面完成装备配备标准化建设,监管执法水平明显提高。
4.“十二五”末,蔬菜、果品等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程度从50%提高到70%以上,“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认定面积占食用农产品产地总面积的比率从30%提高到60%以上,认证水产品产量占养殖总产量的比率从35%提高到70%以上,规模养殖场获得无公害认证的比率从40%提高到70%以上,建成300个左右省级现代渔业示范园区。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重点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保持稳定良好。
5.“十二五”末,建立包含食品安全各环节,覆盖省、市、县并逐步延伸到社区、乡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基本建立起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防御体系,风险管控水平明显提高。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覆盖全部县级行政区域,监测点从18个扩大到140个;监测样本量从1.1万个/年扩大到19.2万个/年。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哨点医院从20个扩大到200个。在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点,蔬菜、果品、茶叶、生鲜乳、蛋、水产品和饲料国家级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数量达到每万吨3个样品,出栏畜禽产品达到每万头(只)3个样品,监测抽检范围扩大到所有重点产区。
6.“十二五”末,所有设区市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项目建成并运行。
7.“十二五”末,乳品电子追溯系统覆盖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生产经营单位,检疫电子出证覆盖所有畜禽品种及屠宰企业,肉类、蔬菜电子追溯系统覆盖全省城区人口100万人以上的城市,酒类产品电子追溯系统覆盖试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保健食品电子追溯系统覆盖所有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8.“十二五”末,建立起以省级检验机构为骨干,市、县级检验机构为基础,布局合理、全面覆盖、协调统一、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检验检测能力显著提高。
9.“十二五”末,全省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信用档案全面建立,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所有食品经营者和中型以上餐馆、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信用档案实现电子化。
10.“十二五”末,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接受食品安全集中培训每人每年不少于40小时,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主要从业人员接受食品安全培训每人每年不少于40小时;公众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中小学生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1.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加快构建上下贯通、相互衔接的食品安全组织领导体系。建立健全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强化食品安全委员会在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研究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推进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加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和程序,配齐配强人员队伍,切实提高履职能力。进一步明确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综合协调、完善监管制度、优化监管方式、发挥监管合力、着力解决监管空白和边界不清等问题,加快形成相互衔接、运转高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管、无缝隙监管格局。
强化各级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应急联动、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有效整合各类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监管执法的密切协作,发现问题迅速调查处理,及时通报上游环节查明原因、下游环节控制危害。
2.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强化县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合理配备和充实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重点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的装备建设,为一线执法人员配备先进适用的现场快速检测和调查取证等设备,提高现场监管效率和水平。加强对监管队伍的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培训教育,提高整体素质,规范执法程序,切实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鼓励各市、县(市、区)开展综合执法试点,通过相对集中监督执法人员和设备等方式,充分整合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量,促进解决基层监管力量薄弱和分散的问题。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将食品安全纳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目标考核,使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所有基层政府、监管责任人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为重要职责内容,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明确一位负责人直接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并明确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依托社区、村委会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队伍,及时收集报送违法食品生产经营的信息和线索,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日常监管、宣传教育等工作,构建网格化、全覆盖、全过程监管体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建立联动联防机制,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确保基层监管无盲区。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基层食品安全监管运行模式,明确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内容、制度规范、执法流程等要求,制定适应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的政策措施。
(二)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3.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紧紧围绕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大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力度,着力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推进集中治理整顿工作机制化、常态化。深化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整治,重点排查和治理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坚决查处食品非法添加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防范系统性风险;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清理整顿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乳制品、食用油、肉类、蔬菜、水产品等日常消费的大宗食品和婴幼儿食品、保健食品等为重点,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强化全链条安全保障措施,重点加强专项执法、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建筑工地、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和场所的整治力度,强化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坚决取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厂”、“黑作坊”和“黑窝点”,依法查处非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4.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建立联合执法制度,组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围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开展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依法从严处罚违法违规企业及有关人员。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健全信用档案与市场监管、打击犯罪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立案,并积极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对案情特别重大和跨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特别是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限时办结。加强案件查处监督,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未及时查处、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办。依法查处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部门及有关人员。
公安机关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移交或群众举报投诉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线索,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及时反馈有关监管部门。对隐蔽性强、危害性大、涉嫌犯罪的案件,根据需要提前介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公安机关在案件侦办中需要技术鉴定的,监管部门要给予支持。加强与检察、审判机关的法律会商,提请提前介入,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犯罪分子。坚持重典治乱,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使严惩重处成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
5.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完善农(畜、渔)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快推进乡镇农(畜、渔)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开展农(畜、渔)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工作,着力提高县级农(畜、渔)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能力。按照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建设。强化农业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实施良好农业规范,严格控制农药、兽药、渔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稳步推进“三品一标”认证,强化证后监管,提高品牌公信力。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商、经纪人的管理,强化农产品运输、仓储等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强化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加快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分工作,实施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分级管理,加大对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治理和污染区域种植结构调整的力度。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扩大对食用农产品的例行监测、监督抽查范围,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和生产加工环节。
规范畜禽屠宰管理,严格生猪定点屠宰准入,对定点屠宰企业关键生产环节开展实时监控,促进屠宰企业规范化生产;加强对牛、羊、禽类屠宰的监管。推行动物检疫出证电子化。健全畜禽、水产疫病防控体系,完善畜禽、渔业产品检验检疫制度和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严防病死病害畜禽进入屠宰和肉制品加工环节。
6.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管。严格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对食品生产经营新业态要依法及时纳入许可管理。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退出机制,不能持续达到食品安全条件、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撤销其相关许可。严格食品经营市场准入管理,进一步加大重点区域食品经营主体资格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行为。加强监督抽检、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完善现场检查制度,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食品退市、召回和销毁管理制度,防止过期食品等不合格食品回流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建立销售者主动退市和监管部门责令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依法查处食品和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以及在商标、包装和标签标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加强食品认证机构资质管理,加强对食品、农产品认证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伪造、冒用、买卖、转让、超范围使用和超有效期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等违法行为。积极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以及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和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建立与餐饮服务业相适应的监督抽检快速检测筛查模式,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以及各项管理和防范措施。编制实施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制定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鼓励采取多种方式,投资建设经营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推动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切实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单位、小集贸市场及农村食品加工场所等的监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系统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监管工作,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完善进口食品风险监测制度,强化进口食品检验检疫,保障进口食品安全。严格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准入管理,加强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口商、代理商的注册、备案和监管。完善进口食品追溯体系,有效实施对进口食品的追溯管理。强化进口食品疫病疫情和病虫害防控,有效应对进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三)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7.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规模以上生产企业和相应的经营单位要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必要的食品安全投入,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改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向社会公布本单位食品安全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及时。进一步健全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并由单位组织定期培训,单位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要统一接受集中培训。
8.落实企业负责人的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安全主管人员对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要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逐级落实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食品交易场所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等集中交易活动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从严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建立完善行业退出机制,对被吊销证照企业的有关责任人,依法实行行业禁入。
9.落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置及经济赔偿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召回和下架退市制度,并及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企业利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处置情况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对未执行主动召回、下架退市制度,或未及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监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执行;拒不执行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停产停业整改、吊销证照。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制度,严禁更换包装和日期再行销售。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
(四)加强监管支撑体系建设
10.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坚持公开透明、科学严谨、广泛参与的原则,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订修订工作程序,加快重点品种、领域的标准制订修订工作。根据监管需要,及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和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价,切实做好标准的执行工作。积极参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制订修订工作。
11.健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由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统一制定实施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加强监测资源的统筹利用,进一步增设监测点,扩大监测范围、指标和样本量,建立包含食品安全各环节、覆盖全省的风险监测网络,逐步从省、市、县延伸到社区、乡村,提高食品安全监测水平和能力。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和报告体系。完善数据报送网络和报送方式,建立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数据电子化实时报送,提高报送时效性,促进数据在各部门间的共享、共用。严格监测质量控制,保证数据的代表性、连续性、系统性。加强监测数据分析判断,提高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能力。积极推进省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平台建设,完善风险评估制度,强化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风险评估,充分发挥其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支撑作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制度,搞好风险评估、交流和预警,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向预防为主转变。推动监测与监管的联动衔接,实现监测结果向监管执法环节及时反馈,提高监督执法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12.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由省、市、县三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组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统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年度监督抽检计划。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上述计划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行抽样抽检,互相通报检验结果。在充分利用现有检验检测资源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各级食品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科学合理确定其功能定位和责任分工。着力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使省级机构具备较高的食品安全检验分析能力和一定的研发能力,具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全项目确证检验能力;市级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基本具备按食品安全检验方法标准开展检验的能力,具备对当地主要食品种类、重要食品安全项目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及快检能力;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机构具备对常见食品微生物、重金属、理化指标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及现场定性速测能力。
严格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提高检验结果的公信力。科学统筹、合理布局新建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制定装备标准,集中有限财力,统一购置高性能检验检测设备,建设区域性检验检测中心,避免资源重复配置。积极稳妥的推进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改革,通过政策引导和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发展。推进食品检验检测数据共享,逐步实现网络化查询。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适应需求、适度超前”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实现统一利用人员设备、统一计划安排检验任务、统一归口管理检验经费,共享检测信息,逐步建立协调统一、布局合理、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运转高效的检验检测体系。
13.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实施、注重应用、安全可靠”的原则,依托现有电子政务系统和业务系统等资源,加快建设功能完善的省、市、县三级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现各级各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加强信息汇总、分析整理,定期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
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从食用农产品及食品生产加工源头开始,有效整合食品安全要素并建立部门相互联通的信息数据库,逐步形成覆盖“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并动态监控各环节的食品安全不稳定因素。针对环节长、隐患多的乳制品、肉类、蔬菜等重点品种,运用物联网等先进适用技术,加快建立主要食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体系。
14.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坚持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作为政府行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抓紧制定完善市、县(市、区)和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决策系统,组建应急处置专家队伍,建立各级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联动工作平台,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指挥协调和现场处置能力。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事件),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追根溯源,查清真相,最大限度减少危害和影响。
15.强化食品安全科技支撑。加强食品安全学科建设和科技人才培养,建设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专业化食品安全科研队伍。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开展食品危险性评估、溯源、预警、生产、加工和流通综合安全控制、快速检测等关键技术、装备研究。建设禽类和猪肉产品、制品及其污染物溯源技术体系和示范基地。依托企业、高校院所建立食品及其深加工产品中病原微生物、农药和兽药残留、化学污染物、生物毒素、食品添加剂等食品危害物分析平台。以企业为主体,围绕食品安全领域的关键技术,建设禽类、蔬菜、水产等食品安全示范工程,综合集成技术成果,加强转化和技术推广,推动我省食品企业科技进步。
建立由医学、农业、食品、公共卫生与营养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委员会),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在政策制定、舆情应对、事故处置、重大项目论证等方面的作用,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持。
(五)加快转变食品产业发展方式
16.提高食品产业发展水平。进一步优化食品产业布局,加快技术进步,促进食品工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高食品产业发展水平。加强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建设,全面提升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着力培植和发展一批知名品牌、知名企业、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和产业集群。鼓励引导食品企业推行新标准、新技术、新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企业食品安全师培训和认证工作。积极培育食品加工配送中心、生鲜处理中心、中央厨房等,加快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商业业态。加快建立农产品冷链物流服务体系,建成一批跨区域农产品冷链物流配送中心,建设肉类、水产品、果蔬等重要农产品冷链物流基地,加快发展专业化的第三方农产品冷链物流。大力扶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功能提升,建立统一、规范的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系统和检验检测系统,鼓励具备集散功能的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场所升级改造,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逐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场所。完善扶持食品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各类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要适当向食品产业倾斜。对经济效益好的食品企业和优势食品项目,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帮助企业做强做大。
17.加快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快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食品安全诚信分类、动态监管,建立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和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征集、披露食品企业信用信息。建立实施食品安全违法企业、问题食品、违法犯罪人员“黑名单”制度,公开曝光负面典型,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食品安全隐患较大的企业进行预警或黄牌警告,将恶意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企业、法人逐出食品市场。根据监管职责,建立动态反映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的信用档案和查询系统,并实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信息与工商登记、税务管理、金融服务等的融合对接。加大对食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投入,培育优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放心品牌,提高食品行业诚信自律水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牢固树立诚信意识,打造信誉品牌,培育诚信文化。
(六)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18.加强宣传教育。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各类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进行集中报道,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科学素养,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省属媒体应当在公益广告时间或者版面免费刊播适当比例的食品安全公益性宣传内容。将食品安全宣传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开展法律法规和标准宣传贯彻等方面的集中培训。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资源,建设食品安全科普基地。
19.构建群防群控工作格局。充分调动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大力推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细化具体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实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设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归口受理投诉举报。切实落实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合理确定奖励条件,规范奖励审定、奖金管理和发放等工作程序,确保奖励资金及时兑现。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的,依法追究责任。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客观及时、实事求是报道食品安全问题,防止不实报道、片面报道和恶意炒作。认真核实、查处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和采取的措施。各级消费者协会要发挥自身优势,提高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充分发挥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食品安全专家和志愿者的作用,大力普及安全知识,引导科学消费,支持理性维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管理评价考核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要认真分析评估本地区食品安全状况,加强工作指导,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影响本地区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大力推进食品安全依法行政工作,多层次、多渠道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科学监管水平。要细化、明确各级各类食品安全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主动防范、及早介入,使工作真正落实到基层,力争将各类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底线。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确定或者调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地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加大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建立稳定的食品安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经费及行政管理、风险监测、监督抽检、标准制订修订、应急处置、科普宣教等各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重点项目建设、专项任务经费给予保障,确保经费投入与食品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对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所需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按照监督抽检计划和风险监测计划统一核拨,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资金高效、合规使用。
(三)完善政策措施
完善食品安全政策法规。深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制定一批适应监管工作需要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形成有效衔接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推动完善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法行政提供依据。加大惩处力度,着力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定期组织开展执法情况检查,研究解决法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加强执法工作。进一步明确、细化各监管环节的衔接措施,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整体性和有效性。
(四)严格考核奖惩
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约束机制,加强对地方政府和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已纳入考核评价的,要适当增加考核指标的权重。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活动。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综合性评先创优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定食品安全工作定期巡视检查、考核考评等具体办法,加强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程序等,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失职渎职、监管不力等行为,使各项监管措施得到全面有效落实。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工作方案,分解细化任务,明确进度要求,落实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省政府将适时组织检查考核《决定》和本意见的贯彻实施情况。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