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本着一个监管环节以一个部门为主监管和方便相对人的原则,加强食品安全全程监管,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现就我市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监管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和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人的监管体系,坚持监督管理和扶持发展相结合,集中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统筹兼顾,依法监管,有效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监管原则
坚持科学管理、正确引导、逐步规范、扶持发展的监管原则。
二、部门监管职责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下列领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食用农产品(含水产品及畜产品)的监管。食用农产品(含水产品及畜产品)进入市场前由农牧业、商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进入市场后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由农牧业部门协调工商、商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符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条件的专营果蔬、水产等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可给予办理工商登记。
(二)现场制售食品和小作坊的监管。1. 对于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及周边现场制售和小作坊食品户,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2. 对于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外现场制售和小作坊食品户,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3. 对干式点心(油条、烧饼、包子等简易小吃服务)和湿式点心(面条、馄饨等)餐饮类现场制售行为、学生“小饭桌”、冷热饮品店、快餐外卖服务、茶餐厅、咖啡店、茶楼(馆)、歌厅、网吧、洗浴中心等场所现场烹饪、调制并向顾客提供相关餐饮服务的,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4. 对于有固定门店,但因季节原因将经营场所延伸至店外的现场制售食品摊贩,加工的食品仅限在本摊销售,且加工的食品是为消费者提供就餐服务的,如烧烤摊、夜市大排档等,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三)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的监管。即时加工、当餐供应的集体用餐配送企业,以及连锁集中加工、配送半成品,在各门店作简单加工后,提供餐饮服务的,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四)展销、储运和物流食品安全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开展食品展销、仓储(冷库)、运输、物流活动行为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集中消毒的餐(饮)具的监管。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环节使用集中消毒企业提供的餐(饮)具安全的监管。
(六)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无证无照流动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无证无照流动食品摊贩。对在固定地点、固定路段的食品摊贩,如马路市场、早市、夜市等,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督促从业人员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证照。各监管部门加大对各自领域内的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查处力度。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三、工作要求
食品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和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根据属地管理和“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认真按照市政府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贯彻实施方案,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全覆盖和无缝对接。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合作,制定具体规范的监管办法,不断探索长效监管机制,狠抓各项措施落实,形成监管合力,确保监管到位,责任到位。对监管部门不履行监管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依法诚信经营,确保公众饮食安全。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准入条件,严格进货渠道,规范生产,诚信经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企业守法和诚信情况,调整检查和监管重点,实施分类监管。对违反有关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确保公众饮食安全。
本意见下发后,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部门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