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11-06 14:52:44  来源:湖州市行政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1504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消除监管盲区,实现食品安全无缝监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1号),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发布单位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1-12-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ztb.huzhou.gov.cn/art/2012/8/23/art_3136_137393.html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消除监管盲区,实现食品安全无缝监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1号),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通知如下:
 
  一、关于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农业部门负责监管对食用农产品进行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的活动,监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农产品的行为;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商场、超市等销售企业、批发市场、商品交易市场销售农产品的行为。
 
  二、关于豆芽的监管。农业部门负责监管由农户分散生产豆芽的行为;质量技监部门负责监管工业化的豆芽生产行为;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有形市场内销售豆芽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餐饮服务环节豆芽使用的行为。
 
  三、关于“瘦肉精”的监管。农业部门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负责生猪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管;贸粮部门负责加强屠宰环节的行业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等禁用药物自检制度;质量技监部门负责肉品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监管,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索证索票等检查工作,加大对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力度。
 
  四、关于食品储存与运输的监管。农业部门负责监管地产种植养殖农产品的储存和运输;工商部门负责监管专业从事食品储存和运输的企业;质量技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监管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企业内部的食品储存和运输。
 
  五、关于现制现售食品的监管。卤味烤禽、面包糕饼、生面加工、炒货加工等现制现售和前店后工场形式的食品制售活动,在商场、超市以及食品交易市场内的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其余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上述行为如加工场所与销售场所相分离的,销售场所以现场制售为主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以销售预包装食品、非自制散装食品为主的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其加工场所不论有无证照均由质量技监部门负责监管。食品摊贩经营行为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规定执行,其加工场所由质量技监部门负责监管。
 
  六、关于“地沟油”和餐厨垃圾处理的监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地沟油”和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有关违法行为的查处;质量技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餐厨垃圾及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而成的产品质量、标准的监管与违法行为的查处;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用油市场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建立食用油溯源体系,防止废弃食用油流入食用油市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消费环节餐厨垃圾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餐饮消费环节食用油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防止废弃食用油流入餐饮消费领域;农业部门负责对养殖环节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直接饲养动物;环保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处理单位环境卫生的监管与违法行为的查处,防止餐厨垃圾污染环境事件的发生。
 
  七、关于保健食品的监管。同一企业既生产保健食品又生产普通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其保健食品生产,质量技监部门监管其普通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发现企业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相互通报;保健食品专用原料生产企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流通领域的保健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
 
  对实际工作中出现其他尚未界定监管部门的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由市食安办组织协调,市食安委确定具体监管责任部门。
 
  上述职能分工,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出台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21) 法规动态 (219)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4.76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