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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湘环发〔201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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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10-31 10:53:08  来源: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浏览次数:2620
核心提示: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关于开展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11号)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加强我省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污染防治,保护人们群众身体健康,保障环境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于2012年10月-12月开展全省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发布单位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湘环发〔2012〕55号
发布日期 2012-09-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关于开展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11号)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加强我省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污染防治,保护人们群众身体健康,保障环境安全,促进循环经济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于2012年10月-12月开展全省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一、整治目标
 
  取缔一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废塑料非法加工利用窝点;较大改善废塑料加工利用集散地的环境,使周边群众感到基本满意;有效遏制进口废塑料引发“洋垃圾”事件;规范废塑料加工行业,防治环境污染。
 
  二、整治范围和对象
 
  整治范围和对象为全省范围内的废塑料加工企业和废塑料加工车间及加工户(名单附后)。
 
  三、整治任务
 
  (一)整治废塑料加工利用集散地
 
  1、取缔一批污染严重的废塑料非法加工利用窝点,主要包括:与居民区混杂,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环境的窝点;无合格废水治理设施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从事废编织袋造粒、缸脚料淘洗、废塑料退镀(涂)、盐卤分拣等活动的窝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塑料(如沾染危险废物化学品、农药等废塑料包装物,以及输液器、针头、血袋等一次性废弃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加工利用的窝点。对上述违法生产设施应当予以拆除,停止供应生产用水、用电。
 
  2、建立废塑料加工利用散户产生的残余垃圾和滤网集中回收处理机制。禁止露天焚烧残余垃圾和滤网。
 
  (二)整顿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
 
  1、对违规生产厚度小于0.025mm超薄塑料购物袋及厚度小于0.015mm超薄塑料袋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利用废塑料生产食品用塑料袋的,依法从严查处。
 
  2、对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环境防治管理有关规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和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予以关停,不予批准进口废塑料。
 
  3、对于进口未经清洗的使用过的废塑料、倒卖进口废塑料和进口废塑料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等违规进口废塑料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
 
  (三)规范进口废纸加工利用企业利用处置废塑料行为
 
  进口废纸加工利用企业应当对进口废纸中的废塑料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严禁将进口废纸中的废塑料,未经清洗处理直接出售;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查处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不予批准进口废纸。
 
  (四)推动废塑料回收利用集聚发展和清洁利用
 
  鼓励废塑料加工利用集散地积极申报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试点等;鼓励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向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集聚,推动建设一批符合环保要求、具有示范效果的规范化废塑料集散市场。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定期召开部门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废塑料加工行业污染防治工作,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落实责任,加强协作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抓好落实,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全面推进全省废塑料加工行业整治工作。
 
  省环保厅承担专项整治日常工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关闭、整治整合以及相关进展情况。各市州环保局联合发改、商务部门加大废塑料行业治理力度,提出限期治理企业名单,负责限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加强环境监管,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予以关停。
 
  各级发展改革、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和支持有关单位的国家“城市矿山”示范基地、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试点等申报工作。
 
  (三)加强监督指导,深入开展专项整治
 
  各地、各部门要对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专项整顿工作情况,逐级开展督导检查。对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四)加强舆论宣传和信息公开
 
  各地要充分利用“12369”举报热线,支持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专项整顿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宣传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通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果;要大力普及废塑料非法回收利用危害性的相关知识,提升群众和企业的环保意识。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
 
  根据国家、省专项行动方案要求,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启动专项整治行动。废塑料加工利用集散地所在地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11月)
 
  各地有关部门对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三)总结阶段(12月)
 
  各地区应当于2012年12月15日前完成专项整治工作,并于2012年12月20日前将整治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级环保部门。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整治工作情况概述;整治对象和范围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经验;整治成果;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以及相关附件等。省级环保、商务厅将商有关部门对废塑料加工利用集散地整治情况进行复核。
 
  (四)迎接检查
 
  省级环保、商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协助环保部、商务部等部门年底前来我省进行抽查。
 
  附件:1.《关于开展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11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商务厅
 
  201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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