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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12年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鄂环发[201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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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10-31 10:50:38  来源: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浏览次数:2084
核心提示:我省废塑料年加工利用量近20万吨,进口废塑料年加工利用量约10万吨,全行业年产生大量的清洗废水和残余塑料垃圾。多数塑料回收利用集散地,废水、废气、垃圾基本未得到无害化治理,环境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进口废塑料存在违规超标夹带垃圾的现象,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已成为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亟待加强整治。
发布单位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鄂环发[2012]45号
发布日期 2012-10-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发改委、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的文件精神,国家环保部、发改委、商务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11号)。根据我省实际,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联合制定了《湖北省2012年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   联系人:倪银成   电 话:(027)87167396   传 真:(027)87652665   邮 箱:441008623@qq.com   附件:湖北省2012年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商务厅   2012年10月16日
  我省废塑料年加工利用量近20万吨,进口废塑料年加工利用量约10万吨,全行业年产生大量的清洗废水和残余塑料垃圾。多数塑料回收利用集散地,废水、废气、垃圾基本未得到无害化治理,环境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进口废塑料存在违规超标夹带垃圾的现象,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已成为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亟待加强整治。
 
  一、整治目标
 
  取缔一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废塑料非法加工利用窝点;较大改善废塑料加工利用集散地的环境,使周边环境感到基本满意;有效遏制、打击、妥善处理进口废塑料夹带“洋垃圾”案件的发生。
 
  二、整治重点
 
  全面检查,突出重点;集中时间,重拳出击;疏堵结合,标本兼治。
 
  (一)整治废塑料加工利用集散地
 
  1.取缔一批污染严重的废塑料非法加工利用窝点。主要包括:与居民区混杂,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环境的窝点;无合格废水治理设施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从事废编织袋造粒、缸脚料淘洗、废塑料退镀(涂)、盐卤分拣等活动的窝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塑料(如沾染危险化学品、农药等废塑料包装物,以及输液器、针头、血袋等一次性废弃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加工利用的窝点。对上述违法生产设施应当予以拆除,停止供应生产用水、用电。
 
  2.建立废塑料加工利用散户产生的残余垃圾和滤网集中回收处理机制。
 
  (二)整顿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重点名单附后)
 
  以废塑料加工利用集散地内的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和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为重点,开展专项核查。
 
  对不符合建设项目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有关规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和废塑料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停,不予批准进口废塑料;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对以下违规进口废塑料及生产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
 
  1.进口未经清洗的使用过的废塑料,特别是进口未经清洗的混合颜色的膜状废塑料(如塑料袋、塑料膜);
 
  2.倒卖进口废塑料(指将进口的废塑料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包括将进口废塑料委托给其他企业代为清洗);
 
  3.进口废塑料分拣或加工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残余废塑料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的(包括将上述残余废塑料未经清洗处理直接出售的)。禁止违规焚烧废塑料残余垃圾、滤网。
 
  4.违规生产厚度小于0.025mm超薄塑料购物袋及厚度小于0.015mm超薄塑料袋的,利用废塑料生产食品用塑料袋的。
 
  对存在重大违法情况的,按规定及时移交海关、公安、检察等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三)规范进口废纸加工利用企业利用处置废塑料的行为(重点名单附后)
 
  对进口废纸加工利用企业进行专项核查。
 
  进口废纸加工利用企业应当对进口废纸中的废塑料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严禁将进口废纸中夹带的废塑料未经清洗处理直接出售;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查处之日起180日内予以整改;限期未整改的,不予批准进口废纸。
 
  (四)推动废塑料回收利用集聚发展和清洁利用
 
  鼓励废塑料加工利用集散地积极申报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试点等;鼓励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向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集聚,推动建设一批符合环保要求,具有示范效果地规范化废塑料集散市场。各级发改、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和支持有关单位的申报工作。
 
  三、组织、时间安排
 
  废塑料加工利用集散地所在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自查排查整治阶段。2012年11月25日前完成。
 
  (二)督查阶段。2012年11月26日至2012年12月15日。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及集散地整治情况进行复核、抽查。
 
  (三)总结阶段。2012年12月15日前报送完成专项整治工作并将总结报告报送省环保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明确工作目标和各部门任务分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做到统一部署、全面协调、责任到人,统筹抓好整治工作。整治工作的有关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各地于2012年10月1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方案及联系人。
 
  (二)加强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要明确重点,以点带面,扎实抓好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要对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专项整顿工作情况逐级开展督查。对工作扎实、效果明显的,给予表扬;对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就解决的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三)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发挥“12369”举报热线、电视、网络等各种渠道,支持群众积极参与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并宣传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通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果;大力普及废塑料非法回收利用危害性的相关知识,提升群众和企业的环保意识。
 
  附一:   重点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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