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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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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10-23 14:32:31  来源:陕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2396
核心提示:近期,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2〕36号,以下简称《规划》),这是新形势下国家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举措。卫生部现发布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2012〕57号
发布日期 2012-09-04 生效日期 2012-09-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8-06-07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xfs.gov.cn/zwxx/ShowArticle.asp?ArticleID=144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近期,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2〕36号,以下简称《规划》),这是新形势下国家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举措。现就认真学习贯彻《决定》和《规划》精神,依职责切实做好食品安全各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决定》和《规划》的重要意义
 
  《决定》和《规划》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食品安全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指明了工作重点,提出了明确要求,是指导做好食品安全各项工作重要的纲领性文件,对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和针对性,促进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决定》在客观分析当前食品安全形势的基础上,明确提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规划》针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出了“十二五”期间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原则、目标、总体布局、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
 
  卫生部门承担着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评估、事故应急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食源性疾病防治等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部直属各有关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依法行政、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角度出发,充分认识《决定》和《规划》出台的重大意义,要把学习贯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系统组织学习培训,深刻领会《决定》和《规划》精神实质,将贯彻落实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二、扎实推进食品安全标准工作
 
  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快对现行食品相关标准的清理整合进程,加强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等重点领域、肉、油、乳、调味品、婴幼儿食品等主要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等重点品种的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到2015年基本解决现行标准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建立基本符合我国国情、与产业发展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相适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标准管理体制,建立部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会商机制,推进国家级和省级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机构建设。改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审评委员会管理,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充分体现公开透明、科学合理、广泛参与的原则。密切跟踪国际食品标准动态,提高参与国际食品法典事务的能力。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相关体系、机构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和企业标准备案的管理制度。根据地方食品安全特点和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及时报我部备案,同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要改进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加强对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指导,积极探索更加方便企业的备案工作程序和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市级、县级卫生部门参与备案工作。要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加强与各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组织各级卫生监督等机构开展标准跟踪评价相关工作,收集分析并报告标准的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
 
  三、切实加快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建设
 
  加快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进度,有计划地增设监测点,扩大监测范围、指标和样本量,到“十二五”末期建立起覆盖省、市(地)、县三级并逐步延伸到社区、乡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范围覆盖到所有县级行政区域,每个县级行政区域至少设置一个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哨点医院。加强风险监测管理和资源统筹利用,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部门会商机制,统一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统一监测管理体系和工作程序,统一数据报送、归集和分析,切实加强质量控制,确保数据科学可靠。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建立统一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库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分析风险监测与部门监督抽检数据,科学评估我国食品安全状况,客观分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托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完善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和报告体系。医疗机构要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时将发现的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病例或疑似病例相关信息报告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食源性疾病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后,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充分发挥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员收集、报告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食品污染等信息的作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传染病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网络资源,建立完善全国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和报告体系以及数据共享和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做好食源性疾病病原因子与病因性食品的溯源分析。
 
  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和预警机制。加强国家级、区域性和省级评估技术支撑机构建设,建立风险评估基础数据库,增强对新发现食品安全风险因素的识别能力,搭建起与国际接轨的风险预警平台。要充实专业技术力量,建立激励机制,强化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作用。进一步完善风险评估预警制度机制,强化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审查。继续公布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黑名单”,为食品安全专项整顿、打击违法犯罪等提供有力技术支持。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要加快软硬件建设,“十二五”期间要建设成人才结构合理、技术储备充分、具有科学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的食品安全权威技术支持机构。
 
  四、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关于应急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部门实际,制订完善本级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注重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的衔接;加强对预案的动态管理,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狠抓预案落实工作,严格按照预案规定,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要制订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应急处置、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学处理等制度。加强应急队伍和能力建设,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辖区内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督促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和处置措施。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与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在风险评估、决策咨询、技术指导等方面的作用。要按照《规划》要求强化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医疗机构应急救治队伍标准化配备。要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提高应急风险评估、应急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撑能力,提升事故响应、现场处置、医疗救治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水平。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的要求,规范、科学、高效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工作。要协调、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引起健康危害的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制定相应救治方案,根据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及时调派医疗专家或相应救治力量。
 
  五、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信息和宣传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信息公布和科普宣传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要主动并密切监测食品安全舆情,对涉及本地的地区性食品安全热点问题迅速进行调查核实,研究处置措施,及时公布调查处置结果,同时利用新闻发布会、通气会、新闻通稿、在线访谈、专题报道等形式有效开展风险交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于涉及其他地区食品安全热点问题的应对,要有全局观念,加强信息通报,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要求执行。在依法公布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预警等信息的同时,同步开展相应解疑释惑工作。深入落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要求,充分发挥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相关单位作用,培养一批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和科普专家,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和科普教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影、电视、手机、网络新媒体等形式,重点普及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评估以及其他食品安全知识。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深入与新闻媒体开展合作,主动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食品安全问题。要依法加大涉及食品安全的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规范信息公开程序和内容,严格信息公布的审核把关;对食品安全重大信息,要依法执行统一发布制度。
 
  六、加强领导狠抓能力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同级党委、政府的部署,切实加强对卫生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组织实施,狠抓落实。要根据《决定》和《规划》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和体系建设要求,逐级逐项分解任务,明确工作目标和进度安排,落实人员和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项工作目标按时完成。要严格考核评估,将《决定》和《规划》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卫生工作督查和考核评价的重要方面,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督导,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要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与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以及公安、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卫生部门技术优势,及时通报监测评估情况。
 
  《决定》和《规划》对各级政府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建设要求明确、措施具体。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抓住机遇,积极争取财政、发展改革、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等部门支持。要以《规划》中涉及卫生系统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医改相关项目为抓手,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加强卫生系统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检验检测等体系建设。各地要结合落实《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加强卫生系统食品安全、卫生监督及其相关公共卫生领域人员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完善培训制度,建立专业人员待遇保障机制和职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建设的要求,充分利用医改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好本级本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规章,强化政策保障。切实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预警、检验检测技术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打牢食品安全的科学基础,不断提高相关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实效性。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决定》和《规划》的工作方案,于2012年10月15日前报送我部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我部将适时组织对各地贯彻落实《决定》和《规划》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卫生部
 
  201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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