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食品流通许可,除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上级工商机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外,适用本制度。
实施食品流通许可,坚持“依法许可、有利监管、权责统一、逐步规范”的原则。
二、在本市辖区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指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流通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先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下列食品经营者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自产的食品;
(二)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自制的食品;
(三)销售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由其他相关部门许可);
(四)农民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
(五)从事专业食品仓储、专业食品运输、销售供食用的初级农产品、食品现场加工、食品市场开办者以及举办食品展销会等,暂不施行食品流通许可。
食用农产品范围,参照国家有关部委的文件执行。
食品摊贩的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工商局负责全市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检查指导、调查研究和信息交流,负责管理发放全市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书、培训食品流通许可实施人员、考核各分县局的食品流通许可工作,必要时,审核发放下列企业的食品流通许可证:
(一)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二)国有大型企业,大型食品连锁经营公司;
(三)属于市以上工商机关注册登记管辖范围,且市工商局认为需要直接审核发放流通许可证的其他企业。
上述具体工作由市局消保处承担。
各工商分局、各县工商局(含各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县局)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负责本局辖区内在省、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受理审查、现场核查、证书核发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机构承担。
工商所的主要任务是:
1、接受本局委托,负责本所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受理审查、现场核查;
2、接受本局委托,负责在本局登记注册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受理审查、现场核查;
3、接受本局委托,负责本局辖区内在省、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现场核查;
上述工商所受理审查与现场核查的职责权限,以分县局根据本制度要求书面委托为准。但食品流通许可证书必须由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机构统一核发。
4、负责辖区内各类食品流通经营者的日常监督管理。
四、食品流通许可审核工作实行“一审一核”。负责承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审核决定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受理审查人员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机构干部或工商所申请受理窗口人员,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并签署意见;现场核查人员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机构干部或工商所片区监管干部,负责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申请场地和设施条件现场核查、并签署意见;审核人员应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机构负责人,负责对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现场核查人员的审查意见和提交核准的事项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决定人员为各级工商机关主管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局长,也可书面委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机构的负责人,负责作出是否准予食品流通许可的决定。
工商所所长或者副所长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责任人。
各工商所设立食品流通许可受理审查窗口,并确定岗位职责;同时明确各监管片区负责现场核查、日常监督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和工作任务,报分县局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备案。
五、受理审查、核准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在实施许可的办公场所公示、公开实施食品流通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申请书示范文本、提交资料目录等内容。公示、公开内容由市工商局统一确定,并负责网上公示;各分县局负责本机关、所属工商所的公示工作。
六、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程序,依照市工商局《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工作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七、各分县局应按照“谁发证、谁建档、谁管理”的原则和“一户一档、一档多卷”的要求建立食品流通许可书式档案、电子档案及管理制度,设立专柜,确定专人,依法依规管理。档案目录,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关于提交申请材料的次序编排制作并装订,其中《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登记表》附在设备清单之后;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注销、撤销材料,承办机关应当及时整理,另行成卷,及时归档保存;档案封面标明食品经营者名称、许可证编号、档案编号、建档日期和建档单位;档案文本格式由市局统一规定。
工商所负责及时采集各级工商部门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数据,修改完善食品流通经营者的经济户口档案(含纸质和电子),并实行动态管理。行政处罚记录以及日常监督监测记录等相关原始资料,应当及时录入计算机网络系统,保证经济户口数据的准确、完整。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食品流通许可档案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规定不明确的,参照企业登记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文书分别由省、市工商局统一印制,各分县局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部门向市局提出领用申请,市局消保处审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发放。领取后的证书管理工作由各分县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九、食品流通经营者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已依法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其许可证继续有效。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的,依照相关规定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十、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时,不得收取工本费。实施食品流通许可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业务经费预算。
十一、食品流通许可工作人员在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不予撤销的;
(二)不依法履行现场核查职责或弄虚作假的;
(三)超越法定权限作出食品流通许可决定的;
(四)违反程序作出食品流通许可决定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予追究责任的。
十二、本制度未尽事项,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