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消毒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消毒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7-20 10:19:55  来源: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浏览次数:5368
核心提示: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卫法监函字〔2004〕26号)收悉。经研究,卫生部办公厅现发布关于消毒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04〕377号
发布日期 2004-06-14 生效日期 2004-06-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health.sdwsjd.gov.cn/xinxi/2005-8/2005819105343.htm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冀卫法监函字〔2004〕2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消毒管理办法》已明确规定消毒剂、消毒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应当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经营者采购消毒剂、消毒器械时,应当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复印件和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碘伏和内窥镜清洗消毒机分别属于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消毒管理办法》进行监管。
 
  2004年6月14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复函 消毒产品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1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