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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生猪定点屠宰环节收费政策的通知(张价费〔20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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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6-16 15:15:03  来源: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207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完善生猪定点屠宰环节收费政策,强化收费监管,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完善生猪定点屠宰环节收费政策的通知》(湘价费〔2012〕2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生猪定点屠宰环节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发布单位
张家界市物价局
张家界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张价费〔2012〕3号
发布日期 2012-04-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县物价局:
 
  为进一步完善生猪定点屠宰环节收费政策,强化收费监管,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完善生猪定点屠宰环节收费政策的通知》(湘价费〔2012〕2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生猪定点屠宰环节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严格执行省文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的屠宰检疫收费标准为日屠宰量500头以下的每头4元,日屠宰量500头以上的按湘价费〔2011〕205号文件规定计收;有条件进行瘦肉精检测的地方,瘦肉精检测收费标准为每头2元。
 
  二、完善屠宰环节服务性收费
 
  (一)调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收费标准
 
  1、屠宰加工服务费。定点屠宰厂(场)日屠宰量500(含500)头以上的,加工服务费每头20元,500头以下的每头30元。该标准包括人员经费、社会保障费、水电燃气、固定资产折旧、管理费等费用支出。
 
  2、场地使用费。屠商利用屠宰厂(场)设施自行屠宰的,屠宰厂(场)可收取场地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为生猪每头14元、牛每头20元、羊每头8元。
 
  3、生猪寄存费。收费标准为每头每天2元,未提供寄存服务的不得收费。
 
  4、配送服务费。配送服务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使用国家规定的运输设施将生猪产品运送至零售场所的行为。定点屠宰厂(场)提供配送服务的,可收取配送服务费,标准为每头生猪不超过10元。
 
  收取上述费用后,定点屠宰厂(场)不得以任何名义扣留或强制低价收购委托加工者的生猪产品和副产品。
 
  (二)屠宰管理服务费。屠宰管理服务费是指为保障定点屠宰管理机构开展日常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收费标准为每头3元。当地政府对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安排了相应工作经费的,不得再收取定点屠宰管理服务费。
 
  三、牛、羊定点屠宰环节屠宰加工服务费标准,按照1头牛相当于2头猪、1头羊相当于0.5头猪的原则收费。牛、羊不得收取瘦肉精检测费。
 
  四、各地要切实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环节收费监管。一是要认真落实收费公示相关规定,督促相关执收单位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二是要加强价格执法检查,特别是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项目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强制服务收费等乱收费行为,要坚决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物价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科。
 
  张家界市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地区: 湖南 
 标签: 物价 生猪 定点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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