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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张政办函〔201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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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6-16 14:54:02  来源: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135
核心提示:为了贯彻落实《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要求和全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我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张政办函〔2012〕18号
发布日期 2012-02-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有关单位:   《张家界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为了贯彻落实《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1〕493号)要求和全省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我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审核清理工作目标
 
  通过审核清理,全市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及小型生猪屠宰点均符合设置规划要求、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
 
  (一)市城区(含永定、武陵源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不超过2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数量不超过1家。
 
  (二)小型生猪屠宰点的设置应符合区县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小型屠宰点设置规划,且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规定的“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等要求,并达到《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坚决制止将不达标定点屠宰厂(场)转换作为小型屠宰点的行为,所有县城以上城区一律不得设立小型屠宰点,已设立的一律在2012年7月31日前取消。
 
  (三)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含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及小型生猪屠宰点,下同)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相关标准。
 
  二、审核清理范围
 
  (一)对全市所有县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通过资格审核和开展证书、标志牌换发等工作对其进行重新审核和清理。
 
  (二)小型屠宰点的审核清理,按照《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本行政区域小型屠宰点设置规划以及《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审核换证的通知》(湘商秩序〔2011〕7号)有关要求进行。
 
  三、审核清理依据
 
  依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0〕22号)等规定的条件及《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等国家标准进行审核清理。
 
  四、实施步骤
 
  全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从2月下旬开始,至7月31日结束。共分为五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2月下旬)。市人民政府成立张家界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梁碧任组长,市政协副主席、市商务局局长张元次和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光明任副组长,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各区县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审核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制定本行政区域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第二阶段:企业自查(3月)。积极动员、指导企业开展自查。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认真填写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自查表,确认所有自查项目符合条件后向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审核换证申请书,附上企业自查表。所有定点屠宰企业,不论是否已经换证,都必须开展自查。
 
  (三)第三阶段:区县主管部门现场审核(3月-4月)。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审核,填写审核表,确认审核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后,以区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将审核结果上报市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第四阶段:市级现场复核(4月-5月)。市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每个企业进行现场审复核,填写由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审核表,确认全部项目符合条件后,将全部材料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呈报省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对于审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达标,不符合设置规划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一律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五)第五阶段:备案(7月)。区县与市级审核机关要将依法取缔、责令整改企业名单及相应审核情况报上一级审核机关,最后由省级机关上报商务部备案。审核清理工作结束后,所有经审核予以换证的定点屠宰企业名单和相关情况将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布。市商务局将本辖区内所有经审核予以换证的定点屠宰企业名单和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名单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五、职责分工
 
  全市各级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既要履行各自职能,又要协同配合。商务、畜牧兽医水产、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屠宰企业进行现场审核时,要认真按照程序,填好每一个项目,签字人对其审核意见负法律责任。严格遵守“谁审核、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务必做到不遗漏、不徇私、不弄虚作假。
 
  各级商务部门做好牵头协调与服务工作,密切与各部门的协同配合,确保形成工作合力。各级畜牧兽医水产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要求和标准,对养殖、屠宰加工、动物隔离、无害化处理等五类场所选址、布局、人员、设施设备等动物防疫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重新审核,对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要依法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生猪屠宰行业的准入门槛,把好环保关,对未上污水治理设施、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未依法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的企业,一律不予通过审核,同时结合审核清理工作,加强对生猪屠宰行业的环境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一律依法处理。各级工商部门要认真做好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年度检验工作,重点审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是否具备有效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对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证书被撤销、吊销的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办理或者变更经营范围,逾期未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各级经信、商务部门要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生猪屠宰企业改造升级。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结合“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猪肉储备管理等开展审核清理工作。各级公安、工商、畜牧兽医水产等部门要以审核清理工作为契机,加大市场监管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要建立长效机制,对企业资格进行动态审核。
 
  六、有关要求
 
  (一)做好相关信息的报送和沟通工作。按商务部要求,我省从2月20日开始建立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信息旬报制度,各区县要在每月1日、11日和21日将相关情况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汇总上报到省商务厅。对于审核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反映,以便及时协调解决。对于审核清理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也要及时报送,以便总结和推广。
 
(二)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媒体监督的积极作用,主动接受媒体监督,曝光重大案件。对于经审核合格并换发证牌的企业,要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对于审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达标,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要通过媒体及时予以公告,提示广大消费者与媒体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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