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鄂尔多斯市餐饮服务环节餐厨废弃油脂监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鄂食药监发〔2011〕211号)

鄂尔多斯市餐饮服务环节餐厨废弃油脂监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鄂食药监发〔2011〕21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4-26 14:53:52  来源: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893
核心提示: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健康安全,杜绝违法收购、加工提炼餐厨废弃油脂(包括“煎炸废弃油”、“泔水油”、“地沟油”等)行为发生,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餐厨废弃油脂监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内卫监字〔2011〕87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鄂食药监发〔2011〕211号
发布日期 2011-09-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   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餐厨废弃油脂监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内卫监字〔2011〕87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鄂尔多斯市餐饮服务环节餐厨废弃油脂监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健康安全,杜绝违法收购、加工提炼餐厨废弃油脂(包括“煎炸废弃油”、“泔水油”、“地沟油”等)行为发生,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餐厨废弃油脂监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内卫监字〔2011〕87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严厉打击非法销售使用餐厨废弃油脂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指导餐饮单位建立餐厨废弃油脂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处置的准入制度,严格对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管。
 
  二、工作重点
 
  (一)强化对餐饮服务单位用油采购环节监管,严防非法流入。以城市(镇)、农村、矿区、旅游景区等餐饮业集中地为重点地区,以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等为重点单位,以食用油等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采购记录制度的落实情况为重点内容,加大对辖区内各类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依法从严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食用“地沟油”加工食品以及重复使用餐桌废弃油脂的行为。
 
  (二)加快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严格餐厨废弃物处置。建立并严格执行餐厨废弃物台账管理、分类放置、日产日清和流向追溯制度,餐饮废弃物台账应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集体食堂、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放到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公共水域或交给未经许可、备案的餐饮服务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理。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旗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坚持诚信守法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采购记录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三、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从9月起至12月结束,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9月6日—10月15日)
 
  各餐饮服务单位按照整治方案要求,从食用油等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采购记录制度的建立、餐厨废弃物流向等方面认真开展自查,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并认真进行整改。
 
  (二)检查阶段(10月16日—11月30日)
 
  各旗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突出问题整改到位,对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食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单位要进行处理。
 
  (三)整治巩固阶段(时间12月6日-12月30日)
 
  要积极探索餐厨废弃油脂管理的长效机制,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处置的准入制度,严格对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餐厨废弃物油脂监管整治工作作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和整顿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履行职责,明确任务分工,密切协调配合,统筹抓好各项监管整治措施的落实。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和第(五)项进行查处。凡发现购买和使用“地沟油”、假冒伪劣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以及重复使用餐桌废弃油脂的行为,要依法给予责令改正、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许可等处罚;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未建立并严格执行餐厨废弃物台账管理、分类放置、日产日清和流向追溯制度,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放到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公共水域或交给未经许可、备案的餐饮服务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理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将其列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黑名单”并进行约谈,同时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内部集体食堂(餐厅)不按照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的,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外,还应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以追究食堂(餐厅)所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及相关科普知识。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组织餐饮服务业主进行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四)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各旗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案件线索信息通报、反馈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情况,形成打击合力,切实抓好食用油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并按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要求,做好证据收集和检验鉴定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抓紧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五)切实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旗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应于12月20日前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系人:刘波
 
  联系电话及传真:0477—8580532
 
  电子邮箱:liubo307@sina.com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