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强化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职能,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集中治理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及时查处食品违法大案要案,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增强公众食品消费安全感,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不受危害。
(二)具体目标
1.按照《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辽食安委发〔2011〕6号)的部署和要求,建立健全县以下基层组织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推动食品安全工作的全面开展。
2.规范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严厉打击违法添加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行为,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种植业菜篮子产品合格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3.严厉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行为。
4.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5.全面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有效运行《餐饮服务许可证》发放管理系统,做好餐饮服务监督抽检、食品安全调查评价、风险监测等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严肃查处餐饮服务单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
二、重点工作任务
坚持日常监管与重点监管、环节监管与品种监管、源头监管与全程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方针,重点从以下6个方面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从根本上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一)加强乳制品综合治理。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乳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要重点强化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取缔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点),推进生鲜乳收购站(点)标准化建设,打击收购站(点)之间违规进行生鲜乳交易行为,加大对生鲜乳和奶畜饲料的监督抽检工作力度。加强对乳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管,落实企业原料检验、出厂批批检验制度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驻厂监督措施。严格乳制品销售者资质要求,建立乳制品经营单位基本信息资料档案,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监督生产经营者严格执行乳制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制度,在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生产企业试点建设电子信息追溯系统。
(二)加强食用油综合治理。
重点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强化日常监管和监测,打击非法生产劣质食用油行为;开展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食用油脂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购买、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等行为。完善餐厨废弃物管理和无害化处理的政策措施。
(三)加强鲜肉和肉制品综合治理。
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强化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监督企业严格执行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屠宰检疫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整治定点屠宰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定点资质行为;严禁私屠滥宰和宰售病死病害畜禽,打击加工、出售注水肉、未经检疫检验合格肉及其制品的行为。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以中小型肉牛、肉羊、生猪养殖场(户)和诱导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的经纪人以及肉牛、肉羊、生猪屠宰厂为整治重点,加强监管和监测力度,从源头上防止病死病害禽畜进入屠宰市场。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
(四)加强食品添加剂综合治理。
深入开展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严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限量标准、超使用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严禁食品添加剂虚假标识标注。要加强对食品中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抽检和监测。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实行三聚氰胺销售实名登记制度,禁止向食品和饲料企业销售三聚氰胺。
(五)加强酒类综合治理。
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秩序,加大市场检查力度,整治制售假冒伪劣白酒和葡萄酒类行为,重点整治非法勾兑和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酒类行为,全面清理不符合经营资质的白酒和葡萄酒类销售单位。严格落实白酒和葡萄酒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质量安全溯源制度、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推进酒类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和酒类流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六)加强保健食品综合治理。
要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管工作,整顿保健品生产和经营环节中的违法行为。加大对保健食品中可能被违法添加药物的检测力度,整治制售假劣保健食品、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等行为。推进保健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建设。
三、工作要求
(一) 提高认识,狠抓落实。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 加强机制建设,切实增强政府监管效能。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和理顺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8月底前必须完成卫生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能转换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明确办事机构。要建立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落实各项工作保障措施,增加人员和装备,提高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能力。
(三)明确监管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各项措施。
1.强化责任落实。将食品安全列入全市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的责任体系,各级政府和部门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第二责任人,具体主管人员是第三责任人。要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细化工作任务,逐层落实责任分工。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全面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对涉及多环节、跨部门监管的职责,如食用农产品监管、生猪产品监管、保健食品监管、食品专业储存与运输企业监管、现制现售食品的监管、“食品加工配送中心”和“中央厨房”的监管、“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的监管、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监管等8个方面的职责要进行梳理和明确。
3.加强基础能力和应急能力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加强对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风险检测评估力度,扩大检验范围和频次。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检测能力建设,建设数据交换平台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库,及时对风险进行评估。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程序,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建立健全舆情监测机制,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
(四)加强企业管理,切实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只有企业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义务,食品安全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证。各监管部门要把监督、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作为工作的落脚点,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和部署,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定职责和义务,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并实施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督促整改制度、奖惩制度、管理记录制度、供应商实地查验制度、食品添加剂管理使用制度、变质和过期食品销毁制度、标签标识相关规定制度、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企业自检制度等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监管部门应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五)加强宣传教育,切实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诚信道德素养。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大力开展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进行行业诚信自律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广泛宣传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进展和成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程序,及时准确发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群众投诉举报,调动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六)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并将信息报送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进行考核。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信息要及时报告。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11年7月31日前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