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新建县2012年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新府办发〔2012〕15号)

新建县2012年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新府办发〔2012〕1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4-10 11:05:12  来源:新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332
核心提示:为继续深入做好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专项整治工作,确保2012年春季期间肉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12年 3 月15日-2012年 12 月31 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新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新府办发〔2012〕15号
发布日期 2012-03-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新建县2012年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为继续深入做好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专项整治工作,确保2012年春季期间肉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12年 3 月15日-2012年 12 月31 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按照“猛药治顽症、铁腕整市场”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规范引导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积极探索和建立“政府管理、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产销联防、部门联动、县乡联控”的长效监管机制,达到“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目的,彻底遏制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的非法行为,确保肉产品质量安全。

  二、整治目标

  举全县之力,集中时间,采取大规模、全方位、多环节、拉网式排查,严惩一批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的不法分子,使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使全县生猪养殖和交易环节中瘦肉精监测合格率在99%以上;严禁定点屠宰厂(点)屠宰含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的生猪;完善生猪交易市场、猪肉加工和流通及餐饮环节的进货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加大检测和处罚力度,进一步规范各个环节的秩序,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三、整治重点

  以生猪养殖、定点屠宰和市场流通、餐饮消费为重点环节,全面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销售、使用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的行为。重点是:

  1.生猪定点屠宰厂(点)。所有进场的生猪必须产地检

  疫证、耳标、运输消毒证三证齐全,对没有产地检疫证和耳标的生猪不得补检。坚持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日常检测,检出瘦肉精阳性生猪及同群猪禁止上线屠宰。

  2.全县年出栏500头的生猪养殖场(户)。

  3.各乡镇生猪散养户。

  4.各乡镇列入黑名单的生猪养殖户、贩运户。

  5.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6.各类学校、机关公共食堂及宾馆酒店等餐饮行业单位。

  7.县、乡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超市。

  四、职责措施

  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监督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政府负总责,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

  (一)加强溯源管理

  主要是抓好养殖环节的产地检疫和生猪耳标佩带工作,生猪交易市场和生猪定点屠宰厂的查证验物工作,市场、餐饮环节的索证、索票、备案登记工作。

  县农业(畜牧)部门:认真做好产地检疫工作,接到养殖场(户)的产地检疫申报后,要及时派检疫员到养殖场(户)处检疫,检疫合格并已佩带耳标的生猪由检疫员出具填写规范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对所有进入生猪批发交易市场和生猪定点屠宰厂的生猪进行查证验物。对生猪定点屠宰厂的生猪,按农业部《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实施同步检疫。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由检疫员出具填写规范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对动物产品加施检疫标志。

  县商业部门: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做好购销登记台账,按要求出具填写规范的《肉品上市凭证》,配合农业(畜牧)部门做好查证验物、检验检疫工作。

  县工商部门:严把市场准入关。进入城区集贸市场、超市、商场的肉品必须具有上市凭证、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签发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填写不规范或空白证明为无效证明,拒绝其进场交易。

  县质监部门:督促肉制品加工企业健全肉品采购登记备案制度,使用肉品必须具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督促餐饮业健全用肉登记制度,采购定点屠宰厂屠宰并具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上市凭证的肉品。

  查处药品生产企业违法生产和药品经营企业违规销售盐酸克伦特罗(即瘦肉精)的行为。

  (二)加大抽查力度

  养殖环节:重点是年出栏500头的生猪养殖场(户),县农业(畜牧)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各乡镇抽检养殖场(户)比例不得少于10%,并及时报送抽检详细资料,包括抽样时间、被抽样的养殖场名称、负责人姓名、抽样数量及检测结果。

  屠宰环节:生猪定点屠宰厂(点)每天由县农业(畜牧)部门按屠宰量的3%进行宰前抽样生猪尿样,对检出瘦肉精阳性生猪及同群生猪要向屠宰厂(点)开具停宰通知书,禁止问题生猪上线屠宰。商业部门指导和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检测室的创建和日常监管工作,严格做到有问题生猪实行停宰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县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执法组定期对各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环节:县工商部门负责对集贸市场及超市肉品市场监管和抽检工作,抽检样品不得少于100个。

  餐饮环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谁发证、谁监督”的原则,负责对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的监管和抽检工作,抽检样品不得少于100个。

  (三)加大处罚力度

  对所有案件都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到位,并将使用、销售、屠宰含有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的生猪的养殖户、屠宰场、市场、超市、宾馆、饭店等向社会公布,养殖户三年之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扶持项目。

  县农业(畜牧)部门:对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查到的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处罚难以到位的案件及时组织公安及相关部门实行联合执法。

  县公安部门:负责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犯罪案件的侦查和执法检查的安全保障工作,对县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的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案件逐一依法查处。

  县工商部门:凡发现市场上销售注水肉,病害猪肉,未经检疫及“两证一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上市凭证》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章)不齐全的,要立即强制退市,并依法处罚及责令经营者进行停业整顿。

  县商业部门:对现有全县生猪屠宰厂(点)进行彻底清理整顿,全面取缔私宰窝点、私宰专业村以及其它屡禁不止的顽固窝点。

  县宣传部门。配合跟踪报导整治情况,尤其是对一些典型事迹进行报道,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

  (四)强化责任追究

  对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出现瘦肉精案件的地方要在全县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玩忽职守、疏于监管,多次出现瘦肉精案件和造成瘦肉精中毒事件的地方要追究乡镇及相关部门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广泛动员,提高认识。肉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务必要把整治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参与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曝光典型案例,营造整治的强大声势,县、乡镇要设立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举报电话。县级举报电话:0791—83707272。

  (二)加强领导,强化保障。为了做好整治工作,县政府成立新建县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各乡镇也要成立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同时要强化各项保障:一是人员保障,各乡镇要指定专人负责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是经费保障,县政府安排专项整治工作经费、检测经费和案件侦破经费,专门用于县级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的监督管理,各乡镇要保障必要的监督管理工作经费、检测经费和案件侦破经费;三是制度保障,各乡镇要完善情况通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追根溯源制度。

  (三)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各乡镇、各部门要从国家和人民利益出发,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不搞本位主义,不推诿扯皮,不搞地方保护。要按照统一部署,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形成合力,使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县直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要尽快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络员,于3月20日之前报县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治进展情况,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乡镇、各部门报送的情况定期编印简报,呈送县委、县政府领导,主送乡镇及县直成员单位。

  县直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于每月末将阶段性材料报县瘦肉精等家畜违禁药物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