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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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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4-10 11:07:57  来源:厦门市集美区政务信息中心  浏览次数:1458
核心提示: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和《厦门市农业与林业局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集美区农业局
集美区农业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1-05-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镇(街)相关部门、第二农场、天马华侨农场、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切实做好我区饲料、养殖和屠宰等环节“瘦肉精”的监管工作,严厉打击使用“瘦肉精”饲喂活畜的违法行为,我局制定了《“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和《厦门市农业与林业局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认真查找饲料、养殖和屠宰等环节存在的隐患和漏洞,全面强化各环节监管,依法从严惩治“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完善“瘦肉精”监管机制,强化监管责任落实,加强全程监管,确保我区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二、整治任务和措施

  (一)饲料环节整治。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配合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要组织开展对饲料生产企业定期巡查,加强年度备案审核把关,督促落实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等质量安全制度;推进饲料生产企业进行台账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争创一批饲料品质检测示范实验室;加大“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抽检力度,做好新公布违禁添加物监测;加强饲料销售和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及时报告发现的可疑产品,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加强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

  (二)养殖环节整治。各镇(街)、场、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建立健全养殖场(户)日常监管制度,严格实施“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监督抽检计划,定期组织对养殖场(户)兽药安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养殖场(户)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兽药等养殖投入品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建立养殖场(户)质量安全承诺制度,活畜出栏向收购者出具《无“瘦肉精”承诺书》;通过媒体宣传、入户宣讲、短信提醒等各种方式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普法宣传教育,强化技术指导与服务,增强养殖场(户)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和假劣饲料兽药识别能力;组织开展养殖场(户)“瘦肉精”清缴行动,对规定期限内主动上缴的免于处罚;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

  (三)定点屠宰环节整治。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抓好牲畜入场监督查验工作,严把牲畜入场关;要加强牲畜屠宰场“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监督抽检工作,组织开展“瘦肉精”快速检测技术培训,提高检测覆盖面和抽检频率,建立风险预警防范、快速溯源追踪和信息及时报送机制,及时处置突发“瘦肉精”安全事件;积极配合经发部门开展联合督查,检查屠宰企业有关“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监督屠宰企业对确认检测呈阳性的生猪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严格控制自检或监督抽检发现阳性样品的同批次生猪移动。

  (四)其他环节整治。积极配合工商、经发、质检、卫生、公安等部门加强对肉制品生产加工、销售、活畜收购贩运、餐饮服务等环节的整治力度。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和个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查验制度和信息记录制度,加强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活畜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严厉打击使用含“瘦肉精”的猪肉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采购的肉品来源合法;对发现含“瘦肉精”的肉制品及活畜,要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共同确保我区畜产品质量安全。

  三、工作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1年5月)

  制定全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在全区范围内部署饲料、养殖和屠宰等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所牵头负责)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6月-2012年2月)

  一是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向饲料企业、养殖场(户)、屠宰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内容,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综合科、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各镇街、场)

  二是组织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以养殖场(户)为重点,组织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及时向公安、工商、经发、质监等部门通报清缴行动中掌握的“瘦肉精”制售线索。(各镇街、场牵头负责、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配合)

  三是组织开展“瘦肉精”例行监督抽检行动。对全区年存栏3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户)“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年存栏300头以下的实行随机抽检;各牲畜屠宰场每周至少随机开展2次“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监督抽检,年均抽检率必须达到屠宰量的2%,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要加大监督抽检频率。(养殖场由各镇街、农场牵头负责,屠宰场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牵头负责)

  四是组织开展监督检查行动。对辖区内的饲料企业、养殖场(户)、屠宰企业以及兽药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检查,对中小规模的养殖场(户)和屠宰场(点)进行重点检查,发现不落实质量安全制度及非法生产使用“瘦肉精”等事件,依法从严处理。(各镇街、农场、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

  五是组织开展督导检查行动。区农业局将对各镇街的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镇(街)、场也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整治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督导检查中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得力等问题,要立即进行通报,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区农业局、各镇街、农场牵头负责)

  (三)总结阶段(2012年3月)

  制定全区“瘦肉精”整治工作检查验收办法,并组织实施。召开全区“瘦肉精”监管工作会议,全面总结“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所牵头负责,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配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农业局成立“瘦肉精”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李永联局长任组长,林生产副局长任副组长,综合科、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挂靠综合科。各镇(街)、农场也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组织领导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加强监督抽查。制定“瘦肉精”监督抽检计划,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科学确定抽检比例,针对饲料、养殖和屠宰环节加大抽检力度。要强化“检打联动”,对不合格样品依法严肃查处。

  (三)加大执法力度。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厦门市农业与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监督执法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厦农林〔2011〕85号文件精神,加大执法力度,严格开展监督抽检和执法抽检,严肃查处“瘦肉精”违法行为。发现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线索和饲料、尿样、肉品等样品检出“瘦肉精”等情况,要立即通报公安机关进行追查。要跟踪了解公安机关案件侦破进展,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案件查处情况。

  (四)加强协调配合。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配合,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环节的问题和线索,要立即通报情况,移交掌握的证据。对于其他部门通报的问题,要迅速调查核实,及时反馈查处结果。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反映人员、条件和经费等困难,积极协调财政、发改等部门增加投入。要加强各镇街之间的沟通协调,完善产区和销区的衔接机制,共同打击“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

  (五)健全长效机制。区及各镇(街)、农场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活畜养殖、屠宰环节的监管制度,研究制定养殖和屠宰环节生产经营主体“瘦肉精”自检制度,落实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规范企业管理,健全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六)加强宣传培训。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普及“瘦肉精”基本常识,提高消费者科学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大力宣传加强监管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提振消费信心。会同相关部门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加大普法教育力度,广泛宣传“瘦肉精”危害及国家严厉打击非法制售“瘦肉精”的法律法规。建立投诉举报奖励机制,鼓励舆论监督。加大对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效能。

  (七)加强信息报送。“瘦肉精”专项整治实行月报制度,各相关部门要在每月18日前将本月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区农业局综合科。对于专项整治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和案件查办情况,要随时报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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