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江西省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工作方案(赣府厅字〔2011〕142号)

江西省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工作方案(赣府厅字〔2011〕14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4-09 15:36:14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068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促进我省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字〔2011〕142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促进我省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积极落实生猪生产扶持政策

  (一)加快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各市、县(区)政府要积极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改善生猪饲养和防疫条件,提高粪污处理能力,确保本地区生猪生产能力不下降。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开展生猪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逐级建立和完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储备库。省发改委、省农业厅要抓紧组织2011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申报工作,尽快立项并组织实施。省财政继续安排生态畜牧小区(规模养殖场)沼气工程以奖代补资金,促进养殖场可持续发展。

  (二)落实好能繁母猪饲养补贴政策。2011年继续实施能繁母猪饲养补贴政策,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60%,省级财政负担20%,县级财政负担20%。其中:省直管养殖场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按60%、40%的比例负担;设区市直管养殖场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设区市财政按60%、20%、20%的比例负担。各地要按照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1年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计字〔2011〕86号),在今年9月25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养殖场(户)。

  (三)加强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要进一步加强我省生猪良种繁育能力建设,稳定提高全省生猪良种供应水平,2011年起省财政畜禽良种繁育补贴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生猪原种场和省一级扩繁场优质种猪更新和扩群。按照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1年江西省畜牧良种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计字〔2011〕67号),组织实施好12个国家生猪良种补贴县的生猪补贴工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加快实施进度。

  (四)实施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各生猪调出大县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1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实施工作的通知》(赣财建〔2011〕177号)要求,完成资金使用方案的编制和上报,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生猪清洁生产、标准化示范创建、良种繁育与推广等方面,改善生猪生产和防疫条件,提高生猪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要抓紧审核,尽快批复,各生猪调出大县要搞好部门协调,落实责任,抓紧组织实施,加快补助项目建设进度,搞好资金拨付,尽早见到成效。奖励资金使用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充分发挥奖励资金的激励和引导作用。

  二、切实加强生猪疫病公共防控体系建设

  (一)实行免费强制免疫。要落实好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免费强制免疫政策,做好疫苗的采购供应、调拨调剂及使用监管工作,保障免疫工作需要。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全部由省财政负担。健全基层动物防疫队伍,中央财政对基层动物防疫员的工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1200元,地方财政也要给予相应补助。

  (二)落实生猪扑杀和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因防疫需要扑杀生猪的补助标准,由目前的每头600元提高到800元。对病死生猪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大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力度,支持生猪重点区域、规模养殖场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无害化处理设施。加大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由每头500元提高到800元;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

  (三)强化生猪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切实加强生猪疫病监测和疫情分析上报,做到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处置”,严格按照“早、快、严、小”四字方针处置疫情。进一步完善我省22个国家级和省级动物疫情测报站建设,增加监测范围和监测频次,掌握疫情流行动态,认真做好生猪疫情的预警预报,确保科学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财政部门要将监测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监测计划和任务,足额安排专项经费,保证生猪疫病、疫情监测及预警预报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加大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力度和经费投入,省发改委、省农业厅要抓紧编制项目建设规划,分两年完成28个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建设改造。市县财政要加大基层动物防疫机构的投入,落实工作经费,加大基层动物卫生监督建设,完善检疫监督设施,改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条件,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严防病死猪流通和疫情扩散。

  三、健全稳定生猪生产的保障措施

  (一)保障必要的生猪养殖用地。国土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促进畜禽规模养殖用地政策,将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保证畜禽规模养殖用地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养殖场,鼓励利用荒山、荒坡、荒地发展畜禽规模养殖场。

  (二)加大生猪生产的信贷支持。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养殖场(户)的信贷投放力度,尤其要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给予重点支持。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对担保机构的生猪贷款风险给予必要补助。加快推进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采取生猪专业合作社担保等方式,为生猪规模养殖场(户)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省直各种贷款担保公司要重点向生猪产业化龙头企业倾斜,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扩大信贷担保范围和担保额度。

  (三)落实好能繁母猪保险政策。要按照现行规定,继续落实好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保费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县级财政和保户分别负担50%、20%、10%和20%。畜牧兽医部门与人保财险部门要加强协作,继续做好能繁母猪保险与防疫合作,建立严格的保险与耳标识别、生猪防疫和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切实提高能繁母猪保险覆盖面。

  (四)加强生猪养殖环境保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生猪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提出切实可行的有力措施,大力推进畜禽清洁生产行动。县级政府要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和生态发展的实际,组织规划、国土、农业(畜牧)、环保等部门合理划定可养区、限养区和禁养区。农业部门要加强行业引导,鼓励和扶持生猪养殖场科学设计,采用先进的养殖工艺和粪污处理工艺,实现畜禽粪污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环保部门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的监测,开展环境评价,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力度,防止畜禽养殖污染。

  四、加强生猪市场调控和监管

  (一)建立和完善生猪市场调控机制。建立和完善以猪肉储备制度为基础的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机制和保障市场供应机制。加快建立省级猪肉储备制度,储备规模不低于6000吨。各设区市要落实好已下达的市级猪肉储备计划。财政部门要研究支持部分骨干企业建立商业储备,形成政府储备、商业储备相结合的猪肉储备格局,保障政府和商业储备的长期稳定运行。建立健全预警指标,完善储备吞吐调节办法,切实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和猪肉价格过度上涨。根据生猪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和供求关系,合理把握猪肉储备吞吐的时间、节奏和力度,加强生猪生产和市场的调控。

  (二)加强市场、质量和价格监管。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商务部门要加强生猪屠宰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屠宰企业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禁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及其制品流入市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物价部门要加强生猪市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五、加强生猪市场统计监测和宣传引导

  (一)加强统计监测。统计调查部门要完善生猪抽样调查制度,尽快做到按月定产,及时发布生猪存栏结构和出栏数量等信息;发改部门要继续做好生猪生产成本调查和市场价格监测分析工作;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生猪生产动态跟踪监测分析预警以及价格监测工作,重点加强生猪存栏结构、变化和生猪疫情的调查分析预警;商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要求,指定专人负责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健全统一信息发布平台,按照职责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引导养殖场(户)合理调整养殖规模,优化养殖结构。有关职能部门要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生猪生产、市场和价格信息,客观分析价格波动的原因和影响,准确解读政府在扶持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要积极引导新闻媒体真实、客观、全面报道生猪市场波动的信息,平衡报道猪肉价格波动对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的影响,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

  各市、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江西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发改价调字〔2011〕757号),及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同时,要采取定点供应储备食品、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加强学生食堂管理等多种方式,确保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基本稳定。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各市、县(区)要把发展生猪生产、保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作为惠民生、促和谐的重要工作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府负总责”的责任制,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和指导,抓好各项生猪生产扶持政策的落实;发改部门要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督促检查,强化生猪市场价格监测和分析预警;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和专项工作经费,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商务部门要加强生猪屠宰监管和肉品市场调控。统计、工商、环保、林业、质监、银监、保监等相关主管部门,也要结合工作职责,抓好各项政策贯彻落实。

  各市、县(区)政府要抓紧制定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的工作方案,对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和粪污处理建设、完善能繁母猪补贴和保险制度、促进生猪品种改良、支持生猪公共防疫体系建设、开展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保障必要的生猪养殖用地、健全信用担保体系、充实地方政府储备、建立应急保供稳价机制和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等做出明确规定,并于2011年9月底前报省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区: 江西 
 标签: 工作方案 价格 生猪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07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