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1]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生猪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养猪业为核心,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动力,以环保为依托,以效益为中心,形成生猪产业、土地、资源、环境与社会相互协调、和谐发展的生猪生产格局,保障市场猪肉供应充足、质量安全、价格稳定。
二、目标任务
力争我市2011年生猪出栏达38万头,到2015年生猪出栏达50万头,为全市猪肉供应和安全提供保障;至2015年全市生猪生产区域布局合理,标准化规模养殖比例达到80%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落实各项生猪生产扶持政策,健全稳定生猪生产的保障措施。
1、落实好能繁母猪饲养补贴政策。实施能繁母猪饲养补贴政策,每头能繁母猪财政补贴100元,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60%,省级财政负担20%,县级财政负担20%。按照规定落实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政府负担48元,保户自负担12元;对新增存栏规模在1000头以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的养猪场给予一次性3000-5000元的补贴,对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专业大户,按每头10元奖励;新建存栏500头以上生猪养殖基地新修宽3米以上机耕作业道路的给予每米5元的补助,新修宽3米以上水泥路的给予每米50元的补助。
2、加快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重点扶持有一定基础的规模猪场实施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各乡镇和市农粮局要科学制定生猪产业发展规划,逐步改变落后的饲养方式,积极培植专业村、重点户和规模养殖小区,促进养殖方式的转变。同时,市农粮局要会同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积极争取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扶持项目,促进生猪生产的发展。要全面推行生猪标准化生产,加强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和相关知识宣传,在养猪小区和规模饲养场认真组织实施标准化生猪生产技术规程和质量监控措施。
3、保障必要的生猪养殖用地。国土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促进畜禽规模养殖保障用地政策,将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保证畜禽规模养殖用地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养殖场,鼓励利用荒山、荒坡荒地发展畜禽规模养殖场。
4、加强生猪养殖环境保护。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生猪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按照瑞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金市畜牧业发展规划布局实施意见的通知》(瑞府办发[2010]126号)要求,对现有养猪场进行整治和规范,引导其健康发展。凡符合建设沼气工程条件的养殖户应全部建设沼气池并使用沼气,推广养殖业和种植业相结合、猪—沼气—鱼塘或猪—沼气—果树(农作物)相结合的生产模式。
(二)加强生猪疫病防控体系建设。
1、加强疫情监测和实施强制免疫。要加强生猪疫情监测和报告,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各乡镇和市农粮局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贯彻落实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免费强制免疫政策,按照“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要求,积极做好疫苗的采购供应、调拨调剂及使用监管工作,认真做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并加强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的检查,免疫密度要达到100%。
2、强化检疫监管。要加强产地检疫、市场监管和生猪流通环节的执法监督,严禁到市外疫区引种和调入生猪及其产品。黄沙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认真值班防堵,加强与市外接壤地区的公路防疫监督检查力度,防止疫情传入我市。
3、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预案演练。一旦发生重大生猪疫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处置。对强制免疫死亡生猪和因防疫需要组织扑杀的生猪,按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原则每头补贴 800元。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每头80元的财政补贴。
(三)加强生猪市场调控和监管。
1、积极搞活生猪产品的市场流通。鼓励养猪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介组织从事生猪贩运等产销活动,拓宽市场销售渠道,搞好生猪流通。落实鲜活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降低运输成本。
2、建立和完善猪肉供应的应急预案。要通过完善预案,建立预警预报、信息引导、生猪保险、猪肉储备等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应急调运机制,切实保障我市城区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猪肉等主要副食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同时抓好牛羊肉以及生产周期短、替代性强的禽肉和禽蛋等副食品生产,满足市场需要。
3、加强猪肉市场监管。农粮部门要加强畜产品产地检疫和市场检疫,严格禁止在生猪饲料中添加违禁药物,加快推进生猪标识及疾病可追溯体系建设,严肃查处违规使用投入品的不法行为。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屠宰加工企业的管理,监督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屠宰加工和肉品质检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落实协议准入、场厂挂钩、强制退出、亮证亮照、挂牌经营等猪肉市场监管制度,督促和引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索证索票等制度。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餐饮经营单位和集体食堂猪肉原料的管理,依法查处采购和使用未经检疫及非法屠宰的肉品行为。餐饮经营单位和集体食堂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猪肉购入、索证和登记制度,明确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并做到货证相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猪肉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开展猪肉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依法组织查处重大猪肉安全事故,强化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查处。物价部门要开展猪肉等副食品价格专项检查,从严查处合谋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全面清理整顿生猪生产、屠宰、运输和猪肉销售各环节收费,坚决取缔非法收费,从严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查处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
民政部门要根据猪肉等副食品价格上涨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适当提高低保标准、发放临时补贴等措施,对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危重病人、60岁以上老年人、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及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在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临时性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教育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好中央、省、市对高初中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发放和对困难学生的补助工作。加强对学生食堂的监督管理,保障学生食堂的正常供应,努力稳定食堂饭菜价格。
(五)加强对生猪生产和稳定供应工作的领导
1、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生猪等副食品生产、保障市场供应、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切实落实“菜篮子”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府负总责”的责任制,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做好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各项工作,推动生猪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和专项工作经费,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抓好各项政策贯彻落实。
2、加强统计监测。统计部门要组织开展以生猪为主的主要畜禽生产抽样调查,分季定产,减少统计误差;提供更全面的肉品消费量和消费价格信息;农业部门要加强生猪生产信息的分析和预警,准确把握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商务部门要完善生猪屠宰量和猪肉等畜禽产品市场销售量的调查统计;市发改委要进一步加强对生猪等副食品的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统计工作。
3、加强宣传引导。广电部门要完善新闻发布制度,科学、准确、及时地发布有关信息,引导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准确报道猪肉等副食品市场供应、价格和质量安全情况,正确分析猪肉价格上涨的原因,大力宣传政府扶持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解决群众生活等措施,主动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氛围。
4、加强工作督查。由市发改委牵头,财政、农粮、商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参加,定期不定期组织督查,采取重点督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办法,检查生猪生产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督促各有关部门及时把各种补贴政策兑现到农民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