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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工作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1〕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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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2-03 03:36:25  来源:北京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426
核心提示: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212号)要求,加强我市中央厨房许可审查工作,现将中央厨房许可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京卫法监字〔2011〕241号
发布日期 2011-12-28 生效日期 2012-01-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3-12-30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详情请查看: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卫法监字(2013)93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212号)要求,加强我市中央厨房许可审查工作,现将中央厨房许可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及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各辖区中央厨房的餐饮服务许可审查工作。市与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职责分工与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职责分工一致。

  二、中央厨房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加工配送下列高风险食品:

  (一)冷加工制作的即食食品;

  (二)生食水产品;

  (三)乳及乳制品(以乳制品为原料加工的冷冻饮品除外)。

  三、中央厨房的生产用水应当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非市政供水的中央厨房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提出申请时需提交1年内符合标准的常规指标水质检测报告。

  四、中央厨房餐饮服务提供者已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本通知要求重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标注类别为中央厨房,备注为热加工餐饮即食食品、餐饮半成品(热加工、生制)。

  五、本通知中所指的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备设施,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本餐饮连锁企业所属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单位。

  冷加工制作的即食食品,指在中央厨房完成切配、装盘、调制等工序,送到连锁门店后不需进行任何工序可直接入口的食品。

  生食水产品,指送到连锁门店后不需热加工的水产品,如生吃的刺身、虹鳟鱼等。

  乳及乳制品(以乳制品为原料加工的冷冻饮品除外),指在中央厨房使用乳为原料加工的乳及乳制品,如消毒乳、酸奶等。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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