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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食醋和糖果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闽质监食〔2010〕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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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01-31 09:09:13  来源: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1992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司《关于组织对食醋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851号)、《关于组织对糖果制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852号)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食醋、糖果制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闽质监食〔2010〕694号
发布日期 2010-11-2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司《关于组织对食醋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851号)、《关于组织对糖果制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852号)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食醋、糖果制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全部食醋、糖果制品(重点是含乳、含可可脂)生产企业。对检查发现停产(含季节性停产、停产检修)的企业,要书面通知(或公告)有关企业恢复生产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质监局报告,县级质监局应对其恢复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企业自查

  通知辖区内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醋生产企业以及含乳、含可可脂的糖果制品生产企业进行自查,并于2010年12月5日前将自查报告提交至所在地县级质监局。

  食醋生产企业应重点检查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原(辅)料进货查验,检查台账内容是否齐全,食用醋酸原料进厂是否查验酿造醋酸的比率(天然度);二是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检查是否按标准组织生产加工,是否存在用配制食醋冒充酿造食醋的违法行为;三是添加剂使用环节,检查使用的酒精是否符合GB10343-2002《食用酒精》,使用的醋酸是否符合GB1903-2008《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冰醋酸)》的规定;四是食品标签,落实产品标注标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按规定标注酿造或配制工艺)。

  含乳、含可可脂的糖果制品生产企业应重点自查:一是进货和销售台账是否齐全;二是采购原料大包乳粉及乳清粉的情况与生产使用情况是否相符;三是原料大包奶粉和乳清粉是否有检验合格证明,是否包括三聚氰胺检验项目。

  三、监督检查

  (一)各地质监局要严格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以企业自查报告为基础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企业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问题的,要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对获证企业产品的监督抽检工作由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负责,各地质监部门要主动配合,保证样品抽取按限定时限完成。

  四、结果上报

  各设区市局应分别于12月15日、25日前将食醋、糖果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及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送省局食品处,重大问题必须第一时间报告。

  联系人:郑子龙,联系电话:0591-88016019。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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