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粤食药监食[2011]144号)

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粤食药监食[2011]14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2-31 15:17:05  来源:广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浏览次数:15989
核心提示: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效能,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食品安全自身管理,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从适用范围、等级划分、等级评定期限等方面对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进行了规定。
发布单位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粤食药监食[2011]144号
发布日期 2011-07-25 生效日期 2011-07-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dfs.gov.cn/newspublic/1510.jhtml
各地级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效能,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食品安全自身管理,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我局制定了《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凡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和食堂,均应纳入量化分级管理范围。持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除外。
 
  二、等级划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实行等级管理。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等级划分为三个级别:A级(代表食品安全状况良好)、B级(代表食品安全状况中等)和C级(代表食品安全状况一般)。
 
  三、等级评定期限
 
  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含原已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满6个月、接受日常检查1次以上,进行首次等级评定。
 
  等级评定一年1次,也可以根据具体监督检查频次确定,但每年不得少于1次。
 
  四、等级评定依据
 
  等级评定以许可审查核查结论和日常检查结论为依据。许可审查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执行,《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附件一)核查结论判定为“符合”和“基本符合”;日常检查按照《广东省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日常检查制度(试行)》执行,《日常检查记录表》(附件二)检查结论判定为“好、中、差”。(具体见附表)
 
  五、等级评定标准
 
  1.许可审查核查结论为“符合”,日常检查结论为“好”的,评为A级;
 
  2.许可审查核查结论为“符合”,日常检查结论为“中”的,及许可审查核查结论为“基本符合”,日常检查结论为“中”或“好”的,评为B级;
 
  3.许可审查核查结论为“符合”或“基本符合”,日常检查结论为“差”的,评为C级。
 
  有两次及两次以上的日常检查结论,原则上取其中最低的一次。
 
  六、等级评定程序
 
  餐饮服务监管执法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对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食品安全许可审查核查和日常检查,根据本规定第五项的标准要求对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等级作出初步判定并按照工作流程报单位领导审核。评定程序如下:
 
  1.A级餐饮服务单位的首次评定(包括从B、C级晋级到A级的情形)由当地市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审核后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评定,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专家组审查通过的,准予授予A级。获得A级餐饮服务单位的再次等级评定由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
 
  广州、深圳市的A级餐饮服务单位的评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委托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实行备案制度。
 
  2.B级和C级餐饮服务单位的评定由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
 
  七、评定结果公示
 
  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公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情况。并在餐饮服务单位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样式见附图),以“大笑”、“微笑”和“平脸”卡通图形分别表示A级、B级和C级三个等级食品安全状况。公示牌印制规格为A3纸大小,食品安全等级图形可使用不干胶材质,便于更换。
 
  八、应予以降级的情形
 
  凡有下列情形的,原A、B级餐饮服务单位立即降至下一个等级,并公示更正:
 
  1.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 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但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合格;
 
  3. 连续2次以上食品监督抽检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九、监督检查频度
 
  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可依据餐饮服务单位的等级评定结果,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对各级各类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频次,但不得低于以下频次要求:
 
  1.对于A级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以及其他类型的B级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实施常规监督,按照《广东省餐饮服务监管部门日常检查制度(试行)》规定,一年不少于1次检查;
 
  2.对于B级和C级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以及其他类型的C级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重点监督,一年不少于2次检查。
 
  十、等级公示管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悬挂或张贴至下一次量化监督检查更换公示为止,未经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允许,禁止摘下或遮盖。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对拒不悬挂或张贴、遮盖公示牌的,或故意违反分级管理制度的餐饮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附件下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7)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