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低浓度维生素C适用标准问题的请示》(浙卫〔2011〕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维生素C是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通过微囊化和稀释工艺生产的低浓度维生素C,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使用,其用量应当按产品浓度折合计算。生成低浓度维生素C所用维生素C原料应对符合《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抗坏血酸)》(GB14754-2010),所用辅料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
此复。
卫生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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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卫监督函〔2011〕23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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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1-08-03 | 生效日期 | 2011-08-03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复函批复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低浓度维生素C适用标准问题的请示》(浙卫〔2011〕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维生素C是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通过微囊化和稀释工艺生产的低浓度维生素C,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使用,其用量应当按产品浓度折合计算。生成低浓度维生素C所用维生素C原料应对符合《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抗坏血酸)》(GB14754-2010),所用辅料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
此复。
卫生部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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