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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卫函〔2008〕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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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2-31 14:54:56  来源:广东省卫生厅  浏览次数:2038
核心提示:  你局《关于卫生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肇卫字〔2008〕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发布单位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粤卫函〔2008〕119号
发布日期 2008-02-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肇庆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卫生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肇卫字〔2008〕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卫生许可和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卫〔2007〕190号)文件精神,仅在集贸市场内经营粮谷(米、面)、水果、蔬菜、禽畜生肉、禽蛋、水产品等农产品,以及经简单加工的非直接入口的农产品半成品的,不需办理卫生许可。

  二、从事酒吧、茶艺经营同时兼营定型包装食品零售的,应分别申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卫生许可证》。

  三、餐饮经营单位另设专柜对外开展酒类、饮料等定型包装食品销售业务的,应增加食品经营项目。

  此复。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地区: 广东 
 标签: 复函 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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