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 (粤卫办监督函〔2021〕15号)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 (粤卫办监督函〔2021〕1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08-26 16:00:45  来源: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1126
核心提示:请各地结合《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粤卫规〔2019〕9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准入服务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9〕100号)的要求,切实落实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
发布单位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粤卫办监督函〔2021〕15号
发布日期 2021-08-26 生效日期 2021-08-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
备注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省疾控制中心、省职业病防治院、省卫生监督所: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以下简称《国家改革措施》)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各地结合《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健康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办政法函〔2020〕1号)文件要求,落实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放射诊疗许可“证照分离”改革措施。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依规做好辖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诊疗机构的行政审批并归集相关信息,及时上网公布,方便社会和公众查询、监督;要落实放管结合,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有效期内,至少开展1次评估检查。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已受理资质延续申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前,原有资质证书继续有效;经现场评审不予资质认可的机构,不得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二、请各地结合《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粤卫规〔2019〕9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准入服务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9〕100号)的要求,切实落实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

三、请广州、深圳、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委)根据《国家改革措施》要求,指导辖区内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音乐厅等7类公共场所备案管理改革试点工作,以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管理。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共场所卫生备案表参考模板详见附件1,各自贸区可根据辖区实际优化备案表内容,并自行确定公共场所备案后现场核查期限以及具体核查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严格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分别向我委职业健康处和综合监督处反映。

附件1:   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共场所卫生备案表(参考模板).docx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1年8月3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923)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2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