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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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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10-09 10:21:13  来源: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859
核心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2020〕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对2019年印发实施的《北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修订背景和目的

近年,国家和北京市进不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陆续出台了系列政策文件,提出了诸多新的改革举措和要求。为解决2019年《北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款与最新政策脱节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2020〕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对2019年印发实施的《北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原则

一是坚持合法性原则。在法律适用上,严格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进行修订。二是坚持实用性原则。综合考虑最新法规政策文件要求以及基层实际工作现状和需要,优化完善相关条款,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着力增强《管理办法》的实用性。三是坚持有序衔接原则。本次修订工作延续了2019年《管理办法》的整体框架和形式。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增加了最新政策依据。增加了本次修订的主要文件依据,如《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2020〕1号)等。

二是推动许可办理的信息化发展。在原有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的基础上,补充完善了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形式”相关内容,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全程网办提供政策支撑。在申请人提交办理材料中补充了“能够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或电子证照获取信息的,免于提交”相关内容,支持和促进信息共享发展,便利申请人事项办理。

三是进一步精简优化申请材料。根据告知承诺制的办理程序,精简了申报材料中的“所申办公共场所的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等,将其纳入事中事后监管。同时,优化完善了经营场所属于地下空间的办理条件。

四是调整了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规定。落实市审改办第五批清理中介服务事项要求,结合市场监管部门已取消对我市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机构予以计量认证的现状,将2019版中“出具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的机构应为具备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调整为“所提供的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的结果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避免因政策脱节导致申请人利益受限。

五是完善信用管理。按照《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中有关信用监管的规定,将违诺失信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行差异化信用管理,完善了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或虚假承诺、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信用管理规定。

六是进一步完善许可申请表及告知承诺书相关内容。根据最新政策及各区实际工作需要,对许可申请表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中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便于申请人在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卫生许可时,充分了解相关卫生规范要求和违诺失信后果,增强履诺主动性。

相关链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监督〔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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