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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索证索票和进货验收制度专项检查的通知(沪食药监食安〔2011〕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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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2-31 14:37:47  来源: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305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保健食品流通领域监管,规范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索证索票和进货验收制度的专项检查行动。现将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食安〔2011〕986号
发布日期 2011-12-21 生效日期 2011-12-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保健食品流通领域监管,规范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索证索票和进货验收制度的专项检查行动。现将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1、摸清全市各类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底数(包括批发市场、超市卖场、药房、便利店、会所、专卖店(柜)、电子商务公司、贸易公司等,以下同),建立本市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基础监管档案及主营品种数据库;

  2、通过建立手机群发平台等形式,建立监管部门与保健食品经营单位间的及时网络沟通渠道;

  3、督促保健食品经营单位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验收制度。

  二、职责分工

  市局负责专项检查行动的部署、组织和实施;适时进行督导和绩效评估。

  各分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的各类保健食品经营者(单体药房、专卖店、电子商务公司、贸易公司等)的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开展对辖区内连锁超市卖场、连锁便利店及连锁药房的监督检查。

  市食品药品监督所负责组织对本市连锁超市卖场、连锁便利店及连锁药房总部负责人的培训、指导,会同区县分局开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市局适时开展督导和绩效评估,及时汇总整理各区县情况并上报市局。

  三、检查内容及要求

  (一)第一阶段(2011.12.30-2012.2.10):排摸培训、督促整改

  1、全面开展辖区内各类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的排摸工作,建立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监管档案。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类别、联系电话、主要经营保健食品品种等;

  2、借助市局内网邮箱短信群发平台建立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手机短信联络平台;

  3、按照市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索证索票及进货验收等相关要求的通知》要求,组织对辖区内各类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进货验收制度的宣传、培训和指导,并开展第一轮对辖区内各类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索证索票和进货验收制度的全覆盖专项检查;

  4、对检查中发现的未建立保健食品索证索票制度的,或索证索票和进货验收制度建立不规范的经营单位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警告;检查中发现无证照经营的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应及时抄送辖区工商部门。

  (二)第二阶段(2012. 2.10-2012.3.5)跟踪复查,依法查处

  1、对第一阶段未建立保健食品索证索票制度的,或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建立不规范的经营单位进行跟踪复查;

  2、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建立并完善保健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验收制度的经营单位,一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五)项予以查处,并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一般处罚裁量等级进行处罚。

  四、信息上报

  各单位应及时上报专项检查行动信息。第一阶段专项检查阶段情况应根据附件格式,于2012年2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上报市局食品安全监察处,同时抄送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整个专项行动总结应于2012年3月10日前以电子邮件和快递(加盖公章)二种方式上报市局,同时抄送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市局食品安全监察处:袁健群,电话:63356055,E-mail:yuanjianqun@smda.gov.cn;市食品药品监督所:高俊杰,电话:61675478,E-mail:gaojunjie@smda.gov.cn

  附件:   保健食品经营单位保健食品索证索票和进货验收制度建立和规范情况表.doc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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