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480号)和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食安办发〔2011〕1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专项安全整顿治理,严厉打击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及使用不合格或来源不明鲜肉和肉制品的违法行为,切实增强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提高餐饮服务单位鲜肉及肉质制品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止不合格鲜肉和肉制品流入餐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重点任务及工作措施
(一)全面摸排餐饮服务单位鲜肉和肉制品采购、使用情况
各地要认真研究餐饮服务单位在鲜肉和肉类制品的购买、使用、加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以农村、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等餐饮业集中地为重点区域,以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使用鲜肉和肉制品数量较大的单位为主要对象,摸清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鲜肉及肉制品采购、使用的基本情况。
(二)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鲜肉和肉制品采购、使用监管
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使用鲜肉和肉制品数量较大的重点单位和农村、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增加监督检查频次,重点查看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鲜肉和肉制品时是否索取有效供货商资质和购货凭证;查看鲜肉和肉制品现场使用、加工、贮存等环节是否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对检验不合格的鲜肉和肉制品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鲜肉和肉制品采购、使用管理
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采购记录制度,依法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规范进货渠道,明确专人负责鲜肉和肉制品采购和验收。餐饮服务单位从食品生产单位和批发市场等采购鲜肉和肉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包括供货方姓名、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还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长期定点采购的,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鲜肉及肉制品采购入库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成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四)严厉打击采购、使用不合格鲜肉和肉制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对违法案件的办理力度,凡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采购使用不合格鲜肉和肉制品的,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以及卫生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给予处罚。对采购、使用病死畜禽和使用违禁药物、非食用物质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作为2012年监管工作重要内容,贯穿到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去。要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结合日常监管工作,统筹安排,周密部署,明确监管责任,细化工作分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级餐饮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商务、工商、质监、畜牧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对在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环节违法违规线索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界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查处;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络,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及时宣传报道整顿治理的措施、进展和成效;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进一步强化餐饮服务单位的主体责任,提高守法自律、诚信经营的自觉性,大力宣传食品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引导群众科学消费,提高社会公众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餐饮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信息报送。加强专项工作的信息报送,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各市要于每月25日前填报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报表(见附件),重要情况随时上报。专项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专项工作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和建议,一并上报。
联系人:王洋, 联系电话:0531-8856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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