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为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处理单位。
第三条 有奖举报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举报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
第五条 举报形式: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过以下形式接报,并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一)以书面材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省级各监管部门受理举报电话为:
省卫生厅 12320
省工商局 12315
省质监局 12365
省农牧厅 12316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96111
省商务厅 12312
(二)以来访形式;
(三)其它部门单位移转的举报线索;
(四)其它形式。
第六条 举报核查: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后,对举报内容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组织核实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七条 举报奖励方式: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即可予以奖励。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受理部门和机构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凡不同举报人举报同一事件或同一对象的,只奖励最先举报的人。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按照举报线索的重要程度和对群众造成的危害程度,分别予以举报人500元至5000元的奖励;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分别予以举报人1万元奖励;对于省级督办查处的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的,视举报线索重要性可给予1-2万元的奖励。新闻媒体单位和个人在新闻调查中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的,也予以参照奖励。
第九条 奖励资金来源及管理:各级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地方财政按年度核拨,单独立户、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明确专门的部门管理奖励资金。省级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核拨,省卫生厅负责管理。
第十条 奖励的兑现: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部门在查处工作完成后,要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经同级奖励资金管理部门审定后向举报人及时兑现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并尽可能详细、准确地提供举报内容及线索,以便于查处。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等到指定部门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举报受理单位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
第十四条 省级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的具体实施办法。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举报受理部门、并将其名称、通信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