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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地方食用油和成品粮储备的通知(滨政办发〔20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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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1-28 13:46:26  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409
核心提示:  为确保我市食用油和成品粮供应,确保不脱销、不断档,稳定全市市场物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粮油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7〕195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建立地方食用油和成品粮储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滨政办发〔2008〕6号
发布日期 2008-01-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确保我市食用油和成品粮供应,确保不脱销、不断档,稳定全市市场物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粮油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7〕195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建立地方食用油和成品粮储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市级食用油储备

  建立食用油储备数量为800吨,其中国标压榨一级花生油400吨,国标二级大豆油400吨。

  400吨花生油储备由滨州国家粮食储备库承储;400吨大豆油(全部为小包装),由市粮食局指定企业承储。400吨花生油采购成本由市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解决,贷款利息及储存费用由市财政统筹解决;400吨大豆油实行费用补贴办法,由市财政负责安排。

  二、建立市级成品粮储备

  建立市级成品粮储备3200吨(其中小包装500吨),全部为特一粉,由市粮食局指定企业承储。

  储备面粉采取指定时段储存的办法,储存费用由市财政负责安排。三、储备粮油的管理

  市级储备食用油和成品粮是市政府调控粮油市场的必要手段,必须按规定要求落实到位。储备粮油的动用权归市政府,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动用。应急动用时,如按政府指导价格出库,出库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额部分以及出库费用由市财政据实补贴。市发改委、财政局、粮食局、农发行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做好工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工作,要与承储企业签订储备合同。有关承储企业要对承储粮油实行专仓、专垛、专罐、专帐、专人管理,确保数量真实、常储常新,质量完好,应急需用时,调得出,用得上。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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