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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滨政办发〔200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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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1-28 01:45:04  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588
核心提示:  为深入开展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解决当前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市政府决定自8月下旬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滨政办发〔2007〕56号
发布日期 2007-09-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为深入开展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解决当前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市政府决定自8月下旬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地区,着重解决当前我市存在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热点难点问题,切实加大以食品为重点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有效解决一批突出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取缔一批非法生产经营窝点,建设一批食品安全示范县和食品放心乡(镇、街)、食品放心社区,树立“滨州制造”的良好形象,提高市场占有率,维护广大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消费信心。

  二、主要任务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的治理;加强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监测;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鱼药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全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大型批发市场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基本解决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蔬菜、畜(禽)、水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明显下降;杜绝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市农业局牵头,市工商局、畜牧兽医局、海洋与渔业局、质监局配合)。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生产加工企业,坚决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乳制品、饮料等高风险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能确保必备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督促获证企业持续保持和改进生产条件;大力开展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的治理整顿,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条件改造,帮扶具有一定生产条件的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严格限制使用定量包装,限定区域销售,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对食品生产比较集中及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开展区域整治,进一步完善区域监管责任制;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到今年年底,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都必领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产品上加贴QS标志;小作坊全部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基本消除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基本遏止滥用防腐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要基本消除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行为(市质监局牵头,市卫生局、工商局、公安局配合)。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对食品经营户的经营资格进行全面清理;推进实施食品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及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查验和标识标签管理;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对售假问题严重的市场,抓住运输、仓储、保管、销售等四个环节,切断假货流通渠道,摧毁假货集散地。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市场、超市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社区食杂店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记录货物来源(市工商局牵头,市发改委、卫生局、质监局配合)。

  (四)餐饮业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对餐饮单位进行风险分级和信誉度分级,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引导大型餐饮单位和餐饮连锁单位保持卫生条件,提高管理水平,推行标准化服务;加强对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小吃店、路边店、食品摊位的卫生监管,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严禁使用存放过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用有毒有害物质防腐及预制各种食品、滥用添加剂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的小型餐馆、小吃店、路边店、食品摊位消灭无证照经营行为;所有食堂和县城以上的餐饮单位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肉及其制品行为(市卫生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公安局、工商局、滨州检验检疫局配合)。

  (五)药品质量安全整治。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严厉打击用食品、保健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验。到今年年底,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卫生局、工商局、公安局配合)。

  (六)肉禽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病死猪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不准食用,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快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未佩戴耳标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验(疫)证明的猪肉不准进入市场、超市销售;加强对猪肉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监管,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验(疫)或检验(疫)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街)进点屠宰率达95%;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市服务业办公室牵头,市畜牧兽医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配合)。

  (七)消费品等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大力开展对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涉及健康安全产品生产企业的治理整顿;严厉打击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进行生产以及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集中整治产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的产地和专业市场、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的地区、制售假冒伪劣比较严重的区域;加大对重点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扩大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加强证后监管,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到今年年底,10类产品生产企业全部建立质量档案;无证生产行为基本消除;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重点区域的制假售假重大违法活动得到杜绝(市质监局牵头,市工商局、公安局配合)。

  (八)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清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产品不得出口,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其备案和注册登记资格。严厉打击出口食品逃检行为,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制度,制止买卖单证,瞒报、调换、夹带食品等非法行为。加强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全面实施对出口水果、饲料(含原料)、种子苗木和水生动物的注册登记制度。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进出口。到今年年底,进一步规范备案种养殖场、注册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全部加贴检验检疫标志;涉及健康安全产品进出口监管明显加强(滨州检验检疫局牵头,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畜牧兽医局、青岛海关驻滨办事处配合)。

  三、实施步骤

  (一)全面动员,自查自纠阶段(8月24日-9月15日)。各级、各部门要通过集中培训、媒体宣传等形式,向相应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广泛宣传全国和全省质量工作会议、《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精神,使其了解国家保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各项要求,以及其作为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督促其按照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和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

  (二)拉网检查,整改提高阶段(9月16日-10月15日)。各级、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根据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对相关经营主体进行拉网式检查,摸清经营主体底数,全面掌握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建立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一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对违法行为,要坚决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三)集中整治,重点攻关阶段(10月16日-12月15日)。根据拉网检查结果确定整治的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市场、重点区域,明确整治目标,制定整治方案。通过打击、整治、帮扶、规范,集中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行业性、区域性问题,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区域经济和优势行业健康发展。

  (四)考核验收,巩固成果阶段(12月16日-12月31日)。市政府将根据各县(区)、各部门确定的专项整治目标,组织人员进行考核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较差的地区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协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活动,督促检查各县(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负责研究整治行动方案,督促检查工作进度;分析舆论动态,研究应对措施;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了解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等。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提出具体的整治任务和目标,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安排部署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

  (二)落实责任,健全责任体系。各县(区)要切实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围绕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加强调研,及时掌握情况,及时作出部署,将工作责任落实到部门、乡(镇、街),并及时督促检查。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对产品生产集中的重点地区,按照“打击、整治、帮扶、规范、发展”的方针,深入开展区域整治,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对产品安全事故频发、区域制假问题长期不能解决、或是发生恶性质量安全事件的县(区)、乡(镇、街)、社区,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行动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政府工作人员、部门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要坚决严肃查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唯利是图、屡教不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要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查处。

  (三)协同配合,加大打击力度。各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重拳出击,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工作局面。组织好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产品的突击检查,对于制假售假的,要依法坚决打击,彻底摧毁其制假能力;对假冒伪劣严重的重点区域,各部门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手进行地毯式的打击查处。各级财政要增加投入,加强监管部门的装备建设,切实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要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对部分地方产业集群产品质量存有缺陷的,要推广集中整治的经验,提高标准化水平,通过质量整治,形成区域品牌。防止执法管理简单化,以罚代管,一罚了之。公安司法机关对影响大、危害重的恶性案件要依法侦破判处,震慑违法犯罪;监察机关要认真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履行职责、落实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制情况,严肃查处行政执法人员失职失察不作为的行为。

  (四)源头把关,完善标准体系。要配合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集中制修订一批急需的农产品、食品、药品安全和检测技术等方面的标准,清理淘汰一批落后标准。要建立健全存储、运输、批发、销售等环节经营管理规范及标准。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订具有竞争力、高于国家现行标准的企业标准,对于这类企业都要作为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保护企业,帮助企业严厉打击假冒侵权违法行为。要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县、示范区(场)和出口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五)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要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积极探索治本之策。以食品安全为重点,实行质量信用等级分类监管,推动企业建立信用自律和风险防范制度,逐步形成失信惩戒机制。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实行“三员四定”(即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三进四图”(进村、进户、进企业调查摸底,变化动态图、行业分布图、责任落实图、安全警示图)、“两书一报告”(责任书、承诺书、质量情况报告)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坚决遏制产品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并及时公布其违法行为,吊销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照。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六)加强宣传,形成强势舆论。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深刻揭露假冒伪劣的社会危害性,密切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的行动,跟踪报道典型案件,及时曝光制假售假人员、单位,问题严重的地区、市场。大力宣传打击整治成效,形成声势浩大的舆论宣传攻势。要加大对外宣传力度,进一步树立我市狠抓产品质量、保障食品安全的良好形象。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兑现举报奖励,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监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

  (七)督查推进,保证任务落实。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县(区)、各责任部门要派出工作组,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督查督办,推动工作落实。对重点区域、重点乡(镇、街)要派专人成立工作站,与当地政府一起组织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重点地区、重点案件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督导,对大案要案进行挂牌督办,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各县(区)政府对本地区的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也要加强督查,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各级、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每2周将工作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

 地区: 山东 
 标签: 产品质量 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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