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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威政办发〔201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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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11-07 09:38:43  来源: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1347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明确今年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深入推进改革,确保取得实效,现提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
发布单位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威政办发〔2011〕22号
发布日期 2011-05-0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

  为进一步明确今年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深入推进改革,确保取得实效,现提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重点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精神,继续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居民,保障水平明显提高;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推开,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服务能力持续增强;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有效提供,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取得新进展,便民惠民措施普遍得到推广。基本完成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三年重点任务,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基本实现全民医保。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123.5万人,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多渠道筹集资金,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促进失业人员参保,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纳入职工医保。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职工医保。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人员选择性参保的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财政局负责)

  (2)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参合率稳定在98%以上。(市卫生局负责)

  2.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保障能力。

  (1)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以上,其中新农合筹资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250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市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扩大门诊统筹实施范围,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新农合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3)明显提高保障水平。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提高待遇水平重点向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参合)人员倾斜,引导参保(参合)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全市居民年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均不低于8万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4)积极开展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在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增加试点病种。研究制定从医保、救助等方面对艾滋病病人机会性感染治疗给予必要支持的政策措施。(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负责)

  (5)全面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资助困难人群参保,资助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开展门诊救助。逐步降低、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探索开展特重大疾病救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赠,拓宽筹资渠道。(市民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1)继续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实现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探索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实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进一步完善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办法,鼓励居民连续参保缴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

  (2)加强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0%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3)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物价局负责)

  (4)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5)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做好基本医疗保险与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负责)

  (6)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基层全覆盖。

  (1)将省统一规划建设的村卫生室纳入镇村一体化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市区逐步将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市卫生局负责)

  (2)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基本药物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85%,进一步提高医保乙类药品中的基本药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支付水平。(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建立基本药物制度运行监测机制,加强督导调研。(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负责)

  2.规范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保障基本药物足额及时供应。

  (1)落实基本药物由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市卫生局负责)

  (2)依据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新标准,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进一步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负责)

  (4)加强基本药物采购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市卫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3.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合理制定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在不增加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市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市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3)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市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市编办、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加强工作指导,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实行合同管理,对未聘人员要妥善安置,新进人员按照政策规定一律实行公开招聘。积极探索实行院长聘任制和任期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5)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6)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加强对绩效工资实施情况的跟踪调度和督促检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7)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进行合理补偿。研究对村医的补助和扶持政策。(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8)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积极争取中央、省以奖代补资金,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综合配套改革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的市区给予奖励补助。(市财政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1)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继续做好中央投资卫生项目建设工作,全面完成省规划村卫生室建设任务。确保每个县级市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有1—3所达标的中心镇卫生院,每个街道都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服务覆盖每个行政村。(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2)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制定出台全市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并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

  2.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适宜人才。

  (1)落实省全科医生相关政策,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完善和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努力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不足的问题。(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根据省下达的任务,安排15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加大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招聘力度,为镇卫生院招收定向免费医学生。分别为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培训医疗卫生人员570人次和1130人次;继续搞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人员培训。(市卫生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1)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巡回医疗。鼓励建立全科医生团队,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和服务等。(市卫生局负责)

  (2)大力推行院长(主任)负责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推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运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规范基层用药和医疗行为,控制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市卫生局负责)

  (3)明显提高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全面开展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居民健康素质。

  (1)拓展和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人群,提高服务质量,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25元。(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2)完善并严格执行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操作规范和考核办法,提高服务水平。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50%左右。进一步提高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做好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体格检查。高血压、糖尿病管理人数分别提高到11.1万人、3.3万人以上。将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3)多渠道开展健康宣传教育,普及健康知识,积极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城乡居民健康素质的提高。组织实施减少烟草危害行动计划项目和减盐防控高血压项目。(市卫生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威海日报社、广播电视台负责)

  2.完成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预防为主方针。

  (1)继续对15岁以下的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全面完成补种任务。(市卫生局负责)

  (2)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继续开展农村生育妇女免费补服叶酸项目。(市卫生局负责)

  (3)为1000例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市残联、卫生局负责)

  (4)完成6700户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任务。(市卫生局负责)

  (5)继续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市卫生局负责)

  3.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可及性。

  (1)按照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实施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负责)

  (2)按照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重点支持2所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民政局负责)

  (3)研究制定全市急救中心(站、点)设置规划,进一步完善“120”急救网络建设。(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

  (4)落实传染病医院、鼠防机构、血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1.开展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研究探索公立医院改革思路。

  (1)在荣成市人民医院开展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指导其制定改革方案,进行以人事管理和收入分配、绩效考核、优质护理服务、支付方式、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临床路径、推进信息化建设等为重点的综合改革试点。(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2)探索建立高效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鼓励在管办分开、政事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等重点难点问题上,大胆进行探索。研究建立规范化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对公立医院的建设规模、经营状况、服务范围、人员编制、资产负债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

  2.深化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提高医疗体系整体效率。

  (1)着力提高县级医院服务能力,使县级医院成为县域内医疗卫生中心,带动乡村共同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

  (2)实施“卫生强基工程”,巩固和深化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长期合作帮扶机制。推行城市三级医院向县级医院轮换派驻医生制度,每个市区不少于1所医院,每所医院不少于5名医生。根据国家下达的项目和资金,重点帮助县级医院加强人才培养和能力建设,安排4名县级医院医务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三级医院与对口的县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系统。(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3)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合作的激励机制,引导有资质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加大县级医院对镇卫生院的支持力度,确定一个市区探索推进县镇两级纵向技术合作,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整体效率。探索建立长期稳定、制度化的协作机制,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服务模式。(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以病人为中心完善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方便群众就医。

  (1)根据《2011年全省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指导纲要》,选择规范服务、院务公开、绩效考核、优质护理服务、预约诊疗、志愿者服务、出院病人随访、临床路径实施、新农合病人优惠治疗、远程医疗会诊等十项惠民便民措施,实现在二级以上医院的全覆盖。(市卫生局负责)

  (2)制定并落实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对医疗、用药行为全过程跟踪监管,鼓励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完善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管理、采购和价格等政策,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降低检查费用;加大对开“大处方”行为的查处力度。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推进按病种收费等收费方式改革。研究对新进入医保目录药品制定统一支付标准,作为医疗保险的报销计费依据,超过部分由个人支付。实现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明显降低参保病人预交金金额,医保经办机构向医院拨付一定数额的周转金,并及时足额结算医保费用。(市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继续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试点,推行电子病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行为管理。(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

  (4)加强和完善医疗服务监督机制。发挥卫生行政部门全行业监管职能,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坚决治理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健全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市卫生局、监察局负责)

  4.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1)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制度框架、培训模式和政策体系,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根据国家下达的项目和资金,支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对公立和非公立医院一视同仁。(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2)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增加医师执业地点数量,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合理待遇,建立和推行改善执业环境的长效机制。(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5.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1)依据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定我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研究制定公立医院改制的范围和办法,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制。(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研究出台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普通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医疗机构,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得超过本院医疗服务资源的10%。(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2011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1年2月到2012年2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督促检查,将医改实施情况纳入政绩考核,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市政府将继续与各市区政府(管委)签订责任书。牵头部门对牵头任务全市范围内的完成情况负总责,要及时将任务分解到各市区,制定进度计划,加强督促指导。各市区政府(管委)主要负责同志是本辖区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亲自抓。各市区政府(管委)要实行包干负责制,按照“一人一院(中心)”的要求确定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二)强化财力保障。各市区政府(管委)要将2011年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重点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综合改革顺利推进,按确定的任务和进度尽早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政府投入长效机制,完善政府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安排挂钩。

  (三)严格绩效考核。市医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区医改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建立严格的绩效考核机制,每月对各市区工作情况进行汇总通报,每季度进行进度考核,年终对医改三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要建立定期督导机制,每季度开展一次全市范围内的集中督导检查。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继续加强对医改政策的培训,增强各有关方面的政策执行力。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调动各方参与和推进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及时公布医改工作进展情况,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解答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要加强正面引导,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地区: 山东 
 标签: 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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