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整顿与规范相结合、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整顿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秩序,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一)严厉打击食用农产品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1.强化生鲜乳收购环节日常监管,积极开展奶站规范工作,加大对生鲜乳的检验检测力度,严厉打击生鲜乳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主要责任单位:畜牧兽医部门)
2.深入排查并坚决打击在饲料、饮水及在活畜饲养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的行为。加强兽药使用的监督管理。(主要责任单位:畜牧兽医部门)
3.加强蔬菜、水果、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的监督抽检,提高抽检频率,扩大抽检范围,严厉打击其种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主要责任单位:农业、海洋与渔业部门)
4.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严格依法落实检验检测、生产记录等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要内容。(主要责任单位: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兽医等部门)
(二)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1.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对生产企业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督,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不得出厂。
2.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督促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3.严厉打击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
(主要责任单位:质监部门)
(三)严厉打击食品流通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1.严把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准入关,依法登记注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全面摸清食品添加剂销售主体情况。
2.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3.加大市场日常监管力度,依法规范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经营行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经销的食品开展随机性抽样检验,检查食品中是否存在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主要责任单位:工商部门)
(四)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1.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调味料的品种、进货、贮存、使用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在餐饮服务环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2.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对上述重点单位实施食品添加剂备案管理。
3.全面推行“五专两公开”制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公开承诺落实餐饮安全主体责任、公开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做到专店购买、专账记录、专区存放、专器计量、专人负责,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管理。
(主要责任单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五)严厉打击食品进出口环节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1.严格进出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准入制度,落实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完善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及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制度,提高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
2.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监控计划,重点加强对进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监测。
3.建立健全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完善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主要责任单位:检验检疫部门)
(六)加强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源头治理。
1.强化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依法加强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的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主要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兽医等部门)
2.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主要责任单位:卫生行政部门)
3.强化诚信自律。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理念。(主要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贸易等部门)
2011年12月31日前,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主要责任单位:农业、海洋与渔业、贸易、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畜牧兽医等部门)
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31日前)。各市区(含开发区、工业新区,下同)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具体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措施,全面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各有关方面积极参与专项行动。
(二)调查摸底阶段(6月1日—6月30日)。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各环节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深入排查可能存在的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建立相关档案和台账。督促各类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
(三)清理整顿阶段(7月1日—9月30日)。各市区及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市政府适时组织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
(四)总结巩固阶段(10月1日—11月30日)。各市区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切实巩固整顿成果,进一步健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长效监管机制。各市区及各有关部门、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于11月30日前报送市食安办。
(五)考核评估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市政府于12月上旬组织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对专项整治工作不力的市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政府(管委)统一负责、领导本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市区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联系沟通机制,形成信息报送、联合执法、案情会商等工作机制,做到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依法从重惩处违法行为,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进一步完善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行为案件查办机制,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的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影响重大的案件由市公安局挂牌督办。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各市区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处理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同时通报市食安办。各市区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于5月31日前报送市食安办。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每批次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三)强化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正面宣传、主动宣传,重点宣传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工作措施和成效,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及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以及发布、张贴公告等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主动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广大群众举报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打击虚假新闻,对制造者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