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经营环节监管,规范保健食品经营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健食品经营者要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规范经营行为。要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国产保健食品须审验并保存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企业资质(工商营业执照、有效GMP证明和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产品批准证书复印件,进口保健食品须审验并保存供货商和代理商经营资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审验并保存符合法定条件检验机构出具的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销售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或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者还要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时间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台账、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销售保健食品。
二、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保健食品经营实行许可,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前,对经营者(含新开办)申请保健食品经营条件审查的,各区县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经营的规定,以及卫生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照《保健食品经营条件审查表》审查其经营条件,符合要求的,出具《保健食品经营条件审查意见通知书》。
三、各区县(自治县)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要按照《保健食品日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食药监食许[2010]12号)的相关要求加强对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查处。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