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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暂行)(黔食药监发〔2011〕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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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9-15 16:53:47  来源: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198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切实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结合我省实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贵州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暂行),并已通过贵州省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现予印发,自2011年7月30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黔食药监发〔2011〕243号
发布日期 2011-06-30 生效日期 2011-07-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1-09-28
属性 指南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zhfda.gov.cn/read_Article_18_7120.shtml
废止公告: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21年)
各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切实履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结合我省实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贵州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暂行),并已通过贵州省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现予印发,自2011年7月30日起施行。
 
  附件:《贵州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暂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贵州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暂   行)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不断提高全社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意识,促进餐饮服务经营者加强食品安全自身管理能力,在全省建立科学合理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信誉评价体系,防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特制订《贵州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暂行)》。
 
  一、总体目标
 
  提高企业的自身管理水平,强化餐饮服务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合理配置监督资源,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水平和效能;促进政务公开,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高餐饮服务单位的整体水平,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二、实施原则
 
  (一)分级评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A级单位评审工作由省局统一组织。受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负责监管的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A级单位审评,将评审相关资料上报省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A级单位复核,对达到A级条件餐饮服务单位由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予贵州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A级》标牌,并向社会公示。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B级单位评审工作由市(州、地)局统一组织,受理工作分别由负责监管的各县(市、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并负责审评后,统一报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复核,对达到B级条件餐饮服务单位由市(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B级》标牌,并向社会公示。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C级单位评审工作由县(市、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企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条件和日常监督情况确定,达到餐饮食品安全合格。申请评审A、B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誉度的餐饮服务单位,向当地负责监管的市(州、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
 
  (二)量化评价。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应用风险性评估理论,按风险高低分为关键项目(※)、10分项、5分项、2分项四个档次的指标进行量化评价,做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化。
 
  (三)动态监管。
 
  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信誉度等级随着单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变化而升降,同时也动态调整日常监督的频次。
 
  (四)公开透明。
 
  将餐饮服务单位的信誉度等级向社会公示,使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做出消费选择,有利于接受社会监督。
 
  (五)鼓励进步。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本着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降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的原则,调整和细化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频次和量化评分表项目,研究制定本地区餐饮服务单位B级和C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但对关键项目的调整不得低于本指南的要求。增设、调整或修订的内容、背景及实施效果评估应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等法律法规,逐步提高各类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审评条件或要求。
 
  三、实施方法
 
  依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评分表(见附表)进行量化评价。评价得分为总分的85%以上者,评为优秀;得分为总分的70-85%者,评为良好;得分为总分的60-70%者,评为一般;得分低于总分的60%或有关键项目不符合要求者,评为差。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评价。
 
  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每年度使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评分表》对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与布局、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卫生状况、从业人员个人情况、经营过程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价,做出优秀、良好、一般或差的检查结论。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填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评分表》后,可不再另行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但对于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应严格按照相关执法程序进行。
 
  (二)餐饮服务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的确定。
 
  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评分结果,确定餐饮服务单位的信誉度等级。信誉度等级按以下情况分为A、B、C三级:
 
  1.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评价结论为优秀的,评为A级;
 
  2.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评价结论为良好的,评为B级;
 
  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评价结论为一般的,评为C级;
 
  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评价结论为差,则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理。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取消评定等级,12个月内不予重新评定等级。
 
  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频次依据其信誉度等级依照下表进行确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
 
  评价结论
 
  信誉度等级
 
  监督频次
 
  优秀
 
  A
 
  不少于2次/年
 
  良好
 
  B
 
  不少于4次/年
 
  一般
 
  C
 
  不少于6次/年
 
  四、本指南自2011年7月30日起施行。
 
  【   附表1-6下载】:1.中型以上餐馆(食堂)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评分表
 
  2.小型餐馆(小吃店)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评分表
 
  3.快餐店(饮品店)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评分表
 
  4.贵州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级A级单位推荐表
 
  5.贵州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汇总表
 
  6.贵州省食堂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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