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根据市政府与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签订的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权责一致,评价内容紧扣职责;
(二)求真务实,评价标准科学规范;
(三)客观公正,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四)注重实效,奖优罚劣以评促管。
通过考核,促进各县(市)区、各部门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第三条 考核范围
食品安全责任制实行层级考核。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农牧、质监、工商、卫生、商务、民宗、城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市)区对辖区内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指标设置
(一)对各县(市)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由管理指标(附件1)、业务指标(附件2、附件3)和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指标(附件4)组成。其中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指标值作为评价,不计入考核总分。
(二)对市级各有关部门的考核,由组织领导、协调配合、主要工作及加减分情况等组成(附件5)。
第五条 考核办法和时间
市食品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季度自查、平时登记、半年督查、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一)季度自查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对照年度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内容和本考核办法进行。
(二)平时登记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
(三)半年督查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在6月底组织实施,旨在了解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度,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年终考核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在次年元月底以前组织完成。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被考核单位自评。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在12月10日前,将年度食品安全指标完成情况和工作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组织考核。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进行统一考核。
(三)考核形式
1、管理指标和业务指标考核,主要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1)听取汇报。考核组听取被考核单位年度内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总体情况的汇报,重点对《食品安全责任书》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了解。
(2)查看资料。查看被考核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文件、工作记录等有关档案。
(3)实地检查。实地抽查不同规模等次的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场)、食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畜禽定点屠宰场、餐饮单位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4)反馈意见。根据考核情况向被考核单位反馈意见,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2、重点品种检测指标考核,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相关部门分步实施。
3、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指标,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委托其他中介机构在每年12月份组织进行。
第七条 考核分值计算
(一)各县(市)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为200分。其中管理指标占65分,业务指标占105分,重点品种检测指标占30分。各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总分为170分。其中管理指标占65分,业务指标占75分,重点品种检测指标占30分。计算考核分值时,先将三区的业务指标考核结果换算成105分制。再将各县(市)区三项指标的考核总成绩换算成百分制。
(二)市各监管部门考核总分为100分。
第八条 考核等次
考核等级分为先进、达标、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果80分以上的,县(市)区政府取前三名、部门取前四名为先进等次,其余为达标等次,80分以下(不含80分)为不合格等次。
年内辖区发生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不能评定为“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发生Ⅲ级(含Ⅲ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八条 考核奖惩
考核获得先进等次的,县(市)区政府一次性奖励2万元,部门一次性奖励1万元;考核获得达标等次的,不予奖励;考核获得不合格等次或分别在县(市)区和部门中处在末位的,进行经济处罚,在次年的工作经费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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