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乌政办[2003]223号)

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乌政办[2003]22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8-16 15:37:56  来源:乌鲁木齐市政府  浏览次数:893
核心提示:为做好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现就加强我市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单位
乌鲁木齐市政府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3]223号
发布日期 2003-12-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为做好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现就加强我市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做好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的共同责任。要从保障青少年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要以极端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这项工作扎扎实实地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教育、卫生工作的领导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关心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卫生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给予密切配合和指导。
 
  二、明确职责,健全机制
 
  建立健全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将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逐级签订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状,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学校签订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状。要借鉴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形成的工作机制建立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各学校要结合实际,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要求,制定学校传染病流行、群体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三、加强预防控制,严格学校管理
 
  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要指导学校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增强师生的公共卫生和食品卫生安全意识,促使师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要督促师生加强体育锻炼,不断增强体质,增强防病抗病的能力。
 
  学校特别是寄宿制学校要严格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学校要加强食堂卫生管理,坚持每天清洁扫除,保持食堂环境卫生清洁;加强安全保卫,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堂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严防发生投毒事件;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管理,防止水源污染造成疫病传播;加强厕所卫生管理,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加强学生宿舍的卫生管理与安全保卫,改善学生宿舍卫生与通风条件。各学校要明确责任人,切实落实各项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措施。
 
  学校要建立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及时发现传染病患者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范措施,及时切断传染病在学校的传播途径。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发生传染病流行,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卫生疾病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接报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立即上报。学校在食物中毒或传染病流行事件得到控制后,要将该事件的详细情况和处理结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的有关职责落实情况纳入对中小学的综合评估体系之中,并根据工作要求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安排1至2次专项检查;区(县)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至少安排1至2次专项检查,相关部门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学校 (包括教学点)对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每个学校每学期至少接受1次巡查(包括专项检查或督导检查)。学校要经常性地对食堂、教学环境与生活设施进行自查,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营养餐的卫生防疫及食品卫生的管理,同时还要加大校园周边小饭馆的卫生防疫及食品卫生的检查力度,专项检查或督导检查结果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布。对落实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措施不力,导致学校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对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以及在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依法查处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五、加大投入,切实改善学校卫生设施与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经费投入,切实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在学校规划、建设和危房改造过程中要统筹考虑食堂、宿舍、厕所设施和条件的改善,每年必须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改善学校食堂、宿舍、厕所等卫生设施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也要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学校要为学生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和必要的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澡、洗漱等卫生设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将学校食堂、宿舍、厕所设施及学校卫生基础设施作为义务教育达标验收、示范性高中达标验收的重要内容,予以统筹考虑。要及时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教学、生活设施进行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地区: 新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2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92)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97)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6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