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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餐厨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乌政办[2003]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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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8-16 15:36:19  来源:乌鲁木齐市政府  浏览次数:1012
核心提示:为加强对辖区内餐厨垃圾的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
乌鲁木齐市政府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3]179号
发布日期 2003-10-13 生效日期 2003-10-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企事业单位、相关餐饮企业:   《乌鲁木齐市餐厨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9月17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辖区内餐厨垃圾的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餐饮业、企事业单位等产生的食物残渣和废料。
 
  第三条  本市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餐厨垃圾管理实行政策引导、源头减量、政府监管的原则,采用集中处置的方式。
 
  第五条  乌鲁木齐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其所属的市环卫城肥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餐厨垃圾的回收处置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对餐厨垃圾的处置进行监督检测。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随意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六条  各区(县)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餐厨垃圾的产生单位承担其产生的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责任。
 
  第八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提倡适量点餐和餐后打包,减少餐厨垃圾产生量。
 
  第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实行餐厨垃圾分类收集,不能与玻璃、陶瓷、金属、塑料、筷子、布巾等生活垃圾混装。
 
  第十条  有专业运输设备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可自行将餐厨垃圾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地点进行集中处置,并交纳处置费用。
 
  无运输能力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委托专业单位对餐厨垃圾进行收运、处置,并按产生量支付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垃圾。
 
  第十一条  委托运输和处置价格由市市政市容管理局会同市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专业单位在收运、处置餐厨垃圾时应符合市市政市容管理局的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政府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参与餐厨垃圾的处置。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新疆 
 标签: 环境卫生 餐厨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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