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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格尔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格政办[2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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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8-12 16:09:33  来源: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820
核心提示: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拟定的《格尔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格政办[2009]2号
发布日期 2009-01-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行委,昆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格各单位、各军(警)部队: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拟定的《格尔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
 
  格尔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
 
  (2009年1月)
 
  根据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局《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08〕60号)和青海省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关于印发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青食药安协办〔2008〕8号)的要求,为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结合格尔木实际,制定我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整顿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严厉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滥用饲料添加剂的行为,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市场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市食品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根据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印发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和《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见附件4),结合我市食品市场监督监测情况,确定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
 
  (一)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使用环节。针对当前个别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存在违法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等违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使用的监管,严厉打击在饲料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滥用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同时,依法做好奶站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鲜奶收购过程中的掺杂掺假行为。(市农牧局、质监局负责)
 
  (二)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以复合食品添加剂为重点,组织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原料索票索证制度,规范产品标签标识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市卫生局、质监局负责)
 
  (三)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针对个别企业在米面制品中添加“吊白块”和硼砂、在肉制品中添加“黄金粉”等工业染料,在辣椒制品中添加苏丹红,在乳制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开展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加大巡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原料索票索证制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加强食品业管理,强化企业自律。(市质监局、经贸委负责)
 
  (四)食品流通环节。以集贸市场和食品添加剂经营市场为重点,针对乳制品中使用三聚氰胺,水发产品中使用甲醛和工业用火碱等违法行为,加强商品质量监测和市场巡查,督促食品经销商落实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溯源管理制度,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经营行为。(市工商局、经贸委、农牧局负责)
 
  (五)食品消费环节。以餐饮业中糕点、米面制品、熟肉制品制售为重点,针对非法添加吊白块、硼砂及滥用着色剂等违法行为,开展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监督检查,督促餐饮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原料索票索证制度,完善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对亚硝酸盐等高风险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依法查处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市卫生局、经贸委负责)
 
  (六)食品进出口环节。针对进出口食品中二氧化硫、山梨酸、甜蜜素、着色剂等超标,以及进出口饲料添加剂中掺杂硝基呋喃类等禁用药物或其他有害物质的现象,以进出口备案企业为重点,加强检测和监管,重点监控食品中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超量超范围使用情况,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格尔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三、工作安排
 
  按照省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将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有效结合起来,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利用4个月的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一)自查自纠阶段(从即日起至1月20日)
 
  1、各有关部门要对辖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及使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基本掌握全市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状况,根据有关要求,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和食品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以及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2、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实施奖励措施,充分发挥群众广泛参与整治行动的积极性。
 
  3、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食品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向市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反馈相关信息。市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收集、分析和汇总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通报各有关部门。
 
  4、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结合监管职责,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各部门要及时通报抽检结果情况,避免重复抽检,同时报市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
 
  5、各有关部门要汇总、归类存在的各种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对突出问题,要研究制定有效解决方法和监管措施。
 
  (二)清理整顿阶段(1月21日—3月15日)
 
  1、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重点,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组织联合行动,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切实整顿规范一批、依法查处一批违法企业和个人。
 
  2、发现问题,要及时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阻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对非法食品添加物生产、销售及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惩。
 
  3、各有关部门要对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进行全面清理,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品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
 
  (三)规范巩固阶段(3月16日—4月15日)
 
  1、切实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
 
  2、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指导企业做好产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和申报工作。要督促销售及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索票索证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3、完善自律机制,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三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反映出当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十分严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重要性。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明确整治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成立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经贸委、公安局、农牧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和格尔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组成的市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指导、协调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密切配合,落实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在专项整治中,要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集中力量,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形成监管合力,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不留死角,确保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整治过程中,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各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侦办案件。对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涉嫌犯罪的案件,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国家、省采取的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措施,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性,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强信息沟通,强化督导评估
 
  1、各有关部门每周四报送一次工作动态和报表。市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从1月1日起,每周五向省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动态和报表,内容包括专项整治工作中采取的重要措施、重要情况、重大案件查处以及取得的主要成果(格式见附件1、2)。
 
  2、及时报送新发现的违法添加物。各有关部门在专项整治中发现超出卫生部等9部门已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的新的违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要尽快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格式见附件3)。
 
  3、加强典型案件信息报送工作。对于影响范围较广、健康危害较大的典型案件和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处理情况,各部门要采用信息专报方式及时报告。重大事件要有跟踪调查处理结论。
 
  4、分阶段报送工作总结。各有关部门要于1月25日之前和3月25日之前分别向市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自查自纠和清理整顿的阶段性总结,并于4月15日之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5、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具体工作计划,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3月中旬,市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将组织联合考核组,对各部门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估。
 
  请各有关部门于1月15日前,将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人、联系方式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除保密材料外,相关信息报送均采取传真和电子邮件形式。
 
  联 系 人:罗艳华
 
  联系电话:0979-8410696,传真:0979-8466760
 
  电子邮箱:geermu@sdaqh.gov.cn
 
  附:1、格尔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动态(格式)
 
  2、格尔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报表(格式)
 
  3、格尔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新发现违法添加物报表(格式)
 
  4、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格尔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添加剂
 
  专项整治工作小组
 
  组  长  孟  海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  韩明成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
 
  时光昌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 丁忠宝       市发改委主任
 
  张小管       市经贸委主任
 
  李立新       市监察局局长
 
  李芙华       市卫生局局长
 
  王清亮       市教育局局长
 
  钱国庆       市公安局局长
 
  马文录       市农牧局局长
 
  马  瑞       东城区行委主任
 
  郭静琳       西城区行委主任
 
  李振环       察尔汉行委主任
 
  李新林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王东川       市工商局局长
 
  慕顺福       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
 
  李增业       市盐务局局长
 
  工作小组设办公室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时光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1
 
  格尔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
 
  工 作 动 态(格式)
 
  (第  期)
 
  XXXX部门
 
  专项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                            2009年   月   日
 
  分送:
 
  附件3
 
  格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新发现违法添加物尔木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报表(格式)
 
  报送单位:                          2009年  月  日
 
  发现的地区和部门
 
  违法生产经营或使用的单位及发现过程
 
  非法添加的物质及其性状
 
  被添加的相关食品及其流向
 
  采取的处理措施与相关建议
 
  附件4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为配合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开展,有针对性地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对食品添加剂超量、超范围使用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特提出部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该名单仅为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提供线索,并不能涵盖行业内存在的所有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执法和处理案件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当地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增补相关信息,适时予以通报。判定一种物质是否属于非法添加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可以参考以下原则:
 
  一、不属于传统上认为是食品原料的;
 
  二、不属于批准使用的新资源食品的;
 
  三、不属于卫生部公布的食药两用或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物质的;
 
  四、未列入我国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营养强化剂品种名单(《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的;
 
  五、其他我国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物质之外的物质。
 
 
2、   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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