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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格尔木市生猪屠宰批发企业销售价格临时补贴办法的通知(格政办[2008]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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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1-08-12 16:12:24  来源: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160
核心提示:《格尔木市生猪屠宰批发企业销售价格临时补贴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格尔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格政办[2008]108号
发布日期 2008-10-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行委,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昆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驻格各单位,驻格各军(警)部队:
 
  《格尔木市生猪屠宰批发企业销售价格临时补贴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格尔木市生猪屠宰批发企业销售价格临时补贴办法
 
  自2007年5月以来,受国内外各种价格上涨因素影响,我市价格总水平持续上升。由于我市生猪出栏不足,部分生猪运往西藏等地,猪肉供给主要从外地调入,供需矛盾突出,猪肉价格持续上涨。针对我市猪肉价格居高不下的实际情况,为加强政府对市场的调控能力,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采取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确保了猪肉价格的基本稳定,致使生猪屠宰批发企业自2008年1月以来一直处于亏损经营状态。为从源头上遏止猪肉价格上涨的趋势,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障市场供给,维护企业正常经营。根据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补贴范围:格尔木市生猪屠宰批发企业。
 
  第二条、补贴原则:加大政府对市场价格的调控力度,真正体现公共财政服务于民的原则。当猪肉价格出现明显波动时,市级财政将对生猪屠宰批发企业采取直补的方式,且根据企业的盈亏状况,拨付补贴资金,以鼓励生猪屠宰批发企业多采购、多屠宰、多销售,达到公共财政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作用。
 
  第三条、补贴时限: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对全市猪肉价格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半年补贴一次,当猪肉价格趋于平稳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终止对猪肉批发企业的价格补贴,补贴时限按猪肉价格实际上涨的月份计算。
 
  第四条、补贴标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工商局根据生猪屠宰批发企业每天的批发数量、月报表以及和检疫部门本月的检疫票据来确定补贴数量,每半年审核一次,并根据价格倒挂情况实际确定补贴金额,由市级财政拨付补贴资金。
 
  第五条、具体要求:生猪屠宰批发企业不得上报虚假报表套取价格补贴资金,否则将给予经济处罚或取消价格补贴。补贴资金到位后,生猪屠宰批发企业必须保持猪肉价格的基本稳定,不得擅自提价。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价格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报社、电视台加大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补贴资金在稳定猪肉价格、改善民生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六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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